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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31654 號
要旨
觸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退伍軍人權益之保障
主旨
貴會函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5 年 8 月 10 日輔貳字第 0950014875 號書函。
二、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輔導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凡因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本件案情依法院判決書內容觀之,楊員確實係觸犯刑法第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依上開規定自應永遠停止其權益。合先敘明。
三、關於來函乙說,認為本件係因出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之意思所為之過當防衛行為致他人於死亡結果,其已入監服刑接受應有之處分,應予自新之機會等情,因上開規定未設例外但書規定,倘驟予恢復其榮民權益,於法似屬不合。至於本件情形如認為輔導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與保障退伍軍人權益之立法政策及意旨有違,請自行審酌處理並作適當修訂。
正本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