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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 237–2459

240
  1.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3.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41
  1.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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