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1 條
- 1.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3.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為略誘罪,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三項擬制條款規定和誘未滿 16 歲一律當略誘論。
Q · 跟未滿 16 歲的人交往一起出去會犯略誘罪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三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意思是即使對方自願跟你走、即使你完全沒用強暴或詐術,只要被誘人未滿 16 歲,刑度直接從和誘罪(240 條三年以下)跳到略誘罪(241 條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立法者認為 16 歲以下心智未成熟,「同意」在刑法上不生效。如果還涉及營利或性行為意圖,第二項再加重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 200 萬罰金。
白話解讀
略誘和和誘只差一個字,但刑度差了一大截。和誘是「和平地帶走」,略誘是「用強暴、脅迫、詐術帶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和誘罪(三年以下)重很多。為什麼?因為略誘罪的被害人不是「自願離開」,而是「被迫離開」,侵害的除了家庭監督權還包含被誘人的人身自由。這條有一個特別的設計在第三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意思是就算對方你情我願地跟你走,只要他未滿 16 歲,法律直接把它當作略誘罪處理,刑度一口氣從三年以下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立法者認為未滿 16 歲的人心智還不夠成熟,他的「同意」在法律上沒有意義。如果帶走未滿 16 歲的人還涉及營利或性行為意圖,第二項直接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得併科 200 萬罰金。這是整部刑法用來對付兒少性剝削前置行為最重的條文之一。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為略誘罪規範,建立四層責任結構:第一項基本略誘(強暴脅迫詐術帶走未成年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加重略誘(意圖營利或猥褻性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併科 200 萬罰金、第三項擬制略誘(和誘未滿 16 歲一律當略誘論)、第四項處罰未遂犯,是台灣刑法對未成年人保護最嚴厲的條文之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認識一個 15 歲的女生,她說要離家跟我住,我只是讓她住一晚會有事嗎?▾
會,而且很嚴重。因為她未滿 16 歲,本條第三項直接把「和誘」當「略誘」處理,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比普通和誘罪(三年以下)重很多。就算她自願、就算只住一晚、就算沒有身體接觸,都已經構成。內行人提示:如果對方是 16 到 18 歲適用和誘罪(240 條,三年以下),如果對方未滿 16 歲適用略誘罪(本條,一年以上起跳)。這個年齡差一歲刑度差很多,成年人在發展任何關係前確認對方年齡是基本自保。
Q2略誘罪和綁架罪有什麼差別?▾
略誘罪(本條)保護的是家庭監督權和被誘人脫離家庭前的人身自由,被害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綁架罪(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保護的是人身自由,而且要有勒贖或其他不法意圖,刑度更重(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兩者的核心差別在於「有沒有勒贖或其他不法意圖」。內行人提示:略誘加上將被誘人帶出國(第 242 條),會變成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的重罪,這是刑法對跨境兒少拐帶最嚴厲的對應。
Q3略誘罪是什麼?▾
用強暴、脅迫或詐術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之犯罪,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是刑法對未成年人保護最重的條文之一。
Q4擬制略誘是什麼意思?▾
刑法 241 條第三項規定:和誘未滿 16 歲之人,法律直接擬制為略誘論。即使對方自願,只要未滿 16 歲,刑度直接從和誘三年以下跳到略誘一年起。
Q5什麼叫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
使未成年人離開父母、養父母、寄養家庭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之實際支配範圍。即使短暫帶走、即使對方自願,只要切斷監督關係即構成。
Q6略誘罪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雙重法益:一為家長/監護人之監督權,二為被誘人脫離家庭前的人身自由與身心發展權。第三項偏重後者。
Q7發現孩子被略誘怎麼報案?▾
撥 110 報案明確告知被誘人年齡(決定適用 240 或 241),同步撥 113 通報家防中心啟動兒少保護機制,並截圖保存所有通訊紀錄與定位資訊。
Q8略誘罪起訴後流程如何走?▾
檢察官偵訊→起訴→法院審理(少年法庭優先處理 16 歲以下被害人)→判決。可同時聲請民事附帶賠償精神慰撫金與心理治療費。
Q9略誘罪刑度怎麼判?▾
基本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加重型(營利或性意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併科 200 萬;移送出國跳到無期或七年以上。實務上未及時送回被害人、有性行為皆顯著加重。
Q10怎麼證明對方有詐術或脅迫?▾
對話紀錄、定位異常、被誘人身心創傷鑑定報告、第三人證言、加害人金流轉帳紀錄等。第三項擬制條款下未滿 16 歲免證明手段。
Q11略誘 vs 和誘差在哪?▾
略誘用強暴脅迫詐術(1-7 年),和誘對方自願(3 年以下)。但 16 歲以下無論自願都當略誘辦。差一歲刑度差很大。
Q12略誘 vs 擄人勒贖差在哪?▾
略誘保護家庭監督權與兒少身心發展(1-7 年),擄人勒贖要有勒贖意圖且不限被害人年齡(無期或 7 年以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和誘 §240 | 略誘 §241 第一項 | 略誘 §241 第三項 | 擄人勒贖 §347 |
|---|---|---|---|---|
| 行為態樣 | 對方自願跟隨 | 用強暴脅迫詐術帶走 | 和誘但對方未滿 16 歲 | 以勒贖意圖強行擄走 |
| 被誘人主觀 | 同意 | 意思被壓制或扭曲 | 同意但年齡擬制無效 | 無同意可言 |
| 刑度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
| 加重型刑度 | 無加重 | §241-II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併科 200 萬 | 同 §241-II | §347-II 死刑或無期徒刑 |
| 未遂處罰 | §240-IV 處罰未遂 | §241-IV 處罰未遂 | §241-IV 處罰未遂 | §347-III 處罰未遂 |
| 告訴乃論 | §240-II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