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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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