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2 條(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 1.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42 條規定移送略誘或和誘之被誘人出國境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Q · 把被誘拐的人帶出國,會被判多重?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42 條,移送略誘或和誘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明文未遂犯亦處罰,意即在機場、港口被攔下亦構成犯罪。本條為跨境誘拐之最嚴重加重態樣,立法理由為國境一旦跨越,台灣司法權即難以行使,故以重刑事前嚇阻,把防線從「出境事實」前推到「出境意圖」。
白話解讀
這條是略誘和和誘犯罪的「加重版」天花板。如果有人把被略誘或和誘的人移送到中華民國領域外,刑度直接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跟一般略誘罪的一到七年天差地遠。為什麼這麼重?因為一旦被害人被帶離國境,台灣的司法權就鞭長莫及,警察想救、家屬想找、法院想判,全部卡關。跨境就是斷線,斷線就等於被害人可能永遠回不來。立法者把刑度拉到這麼高,不是為了懲罰,是為了嚇阻:你敢跨這條線,後果是你這輩子的自由。更關鍵的是第二項,未遂也罰。這意味著人還沒真的出國,只要你在機場被攔下來、在港口被查獲,就已經構成犯罪。不需要「成功」這個結果。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2 條為跨境誘拐加重處罰規定,將略誘罪(刑法 241 條)或和誘罪(刑法 240 條)之既有犯罪,加上「移送出中華民國領域外」之情節,刑度由原本一至七年躍升至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並明文未遂犯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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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被誘人自己同意出國,還算犯罪嗎?▾
算。本罪的前提是第 240、241 條的略誘或和誘已經成立,而和誘未滿 16 歲的人依第 241 條第 3 項直接以略誘論,被害人同意與否不影響犯罪成立。第 242 條只是在略誘、和誘的基礎上加重「移送出境」這個情節。實務上被告最常見的抗辯是「對方自願」,但法官看的是被誘人的年齡和當初脫離監督權人的過程,不是出境當下的意願。
Q2在機場被攔下來,還沒真的出國,會被判多重?▾
依第二項未遂犯罰之。未遂犯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所以雖然本刑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未遂減輕後仍可能判三年六個月以上。但重點是「得減輕」不是「必減輕」,法官有裁量權。越接近既遂(例如已經通關、已經登機)減輕幅度越小,在報到櫃台被攔的和已經坐上飛機被帶下來的,量刑天差地遠。
Q3第 244 條的「送回被誘人得減輕其刑」,本條也適用嗎?▾
適用。第 244 條明文涵蓋第 240 條到第 243 條,所以本罪也在範圍內。如果行為人在裁判宣告前主動把被誘人送回國內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法院「得」減輕其刑。這是本章特有的「後悔藥」條款,實務上是辯護律師最常爭取的籌碼。越早送回、越主動配合,減輕幅度越大。
Q4刑法 242 條是什麼?▾
規範跨境誘拐加重處罰,把略誘或和誘的被誘人移送出國境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Q5什麼叫被誘人?▾
依刑法 240(和誘)或 241(略誘)已構成犯罪之被害人,包括未成年人、有配偶之人、被強暴脅迫或詐術誘拐者。
Q6什麼叫移送出境?▾
將被誘人實際運送至中華民國領域(含領空、領海)外,不限交通工具種類,但只要著手即可成立未遂。
Q7跨境誘拐罪刑度多重?▾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中最重的態樣,遠高於略誘(1-7 年)或和誘(3 年以下)。
Q8家人可能被帶出國怎麼辦?▾
立刻向刑事警察局報案,同步通報航警局、海巡署,要求列管禁止出境;若已可能出境,請外交部協助與國際刑警組織通報。
Q9怎麼證明對方有移送出境的意圖?▾
通訊紀錄、機票購買紀錄、訂房紀錄、護照辦理紀錄、同行者證詞,這些都是檢察官常用的客觀證據。
Q10未遂犯怎麼認定?▾
已著手實行移送行為(如帶被誘人到機場辦理登機、登船),即使未實際離境亦罰,依刑法 25 條得減輕但非必減輕。
Q11減刑特例(刑法 244)怎麼用?▾
於裁判宣告前主動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因而尋獲,法院得減輕其刑;越早送回、越主動配合,減輕幅度越大。
Q12刑法 242 條 vs 刑法 240、241 差在哪?▾
240、241 是基礎構成要件(1-7 年),242 是在此基礎上加上「移送出境」情節的加重規定(無期或 7 年以上 + 未遂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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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照項 | 刑度 | 舉證重點 |
|---|---|---|
| 刑法 240 條(和誘)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構成要件) | 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 + 不違反被誘人意思 |
| 刑法 241 條(略誘)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違反被誘人意思的強暴、脅迫、詐術 |
| 刑法 242 條(移送出境)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 240 或 241 已成立 + 移送出國境之行為(未遂亦含) |
| 刑法 243 條(收受藏匿)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明知為被誘人而收受、藏匿、隱避 |
| 人口販運防制法 34 條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跨境人口販運加重) | 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或器官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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