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2 條(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 1.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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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42 條規定移送略誘或和誘之被誘人出國境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Q · 把被誘拐的人帶出國,會被判多重?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42 條,移送略誘或和誘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明文未遂犯亦處罰,意即在機場、港口被攔下亦構成犯罪。本條為跨境誘拐之最嚴重加重態樣,立法理由為國境一旦跨越,台灣司法權即難以行使,故以重刑事前嚇阻,把防線從「出境事實」前推到「出境意圖」。
白話解讀
這條是略誘和和誘犯罪的「加重版」天花板。如果有人把被略誘或和誘的人移送到中華民國領域外,刑度直接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跟一般略誘罪的一到七年天差地遠。為什麼這麼重?因為一旦被害人被帶離國境,台灣的司法權就鞭長莫及,警察想救、家屬想找、法院想判,全部卡關。跨境就是斷線,斷線就等於被害人可能永遠回不來。立法者把刑度拉到這麼高,不是為了懲罰,是為了嚇阻:你敢跨這條線,後果是你這輩子的自由。更關鍵的是第二項,未遂也罰。這意味著人還沒真的出國,只要你在機場被攔下來、在港口被查獲,就已經構成犯罪。不需要「成功」這個結果。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2 條為跨境誘拐加重處罰規定,將略誘罪(刑法 241 條)或和誘罪(刑法 240 條)之既有犯罪,加上「移送出中華民國領域外」之情節,刑度由原本一至七年躍升至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並明文未遂犯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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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42 條是什麼?▾
規範跨境誘拐加重處罰,把略誘或和誘的被誘人移送出國,處無期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亦罰。
Q2刑法 242 條跟刑法 240、241 條差在哪?▾
240、241 是和誘、略誘的基礎構成要件(一至七年),242 是在此基礎上加上「移送出境」情節的加重規定(無期或七年以上)。
Q3什麼叫被誘人?▾
依刑法 240(和誘)或 241(略誘)已構成犯罪之被害人,包括未成年人、有配偶之人、被強暴脅迫或詐術誘拐者。
Q4未遂犯怎麼認定?▾
只要已著手移送出境之實行行為(如報到、登機、登船),即使未實際離境亦罰,依刑法 25 條得減輕但非必減輕。
Q5家人被帶出國要怎麼辦?▾
立刻向刑事警察局報案+航警局+海巡署,要求列管禁止出境,同步請外交部協助與國際刑警組織通報。
Q6刑法 242 條會被判最重多重?▾
無期徒刑;若依刑法 244 條主動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因而尋獲,法院得減輕其刑。
Q7成年人自願出國也算嗎?▾
關鍵不在出境當下意願,而在前階段是否已構成 240 或 241 條的和誘、略誘行為。
Q8本條跟人口販運防制法怎麼適用?▾
可能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組織性跨境販運常同時觸犯本條與人口販運防制法 32、34 條,刑度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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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照項 | 刑度 | 舉證重點 |
|---|---|---|
| 刑法 240 條(和誘)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構成要件) | 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 + 不違反被誘人意思 |
| 刑法 241 條(略誘)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違反被誘人意思的強暴、脅迫、詐術 |
| 刑法 242 條(移送出境)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 240 或 241 已成立 + 移送出國境之行為(未遂亦含) |
| 刑法 243 條(收受藏匿)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明知為被誘人而收受、藏匿、隱避 |
| 人口販運防制法 34 條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跨境人口販運加重) | 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或器官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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