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3 條

  1. 1.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43 條處罰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6 月至 5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罰金,未遂亦罰。

Q · 幫朋友「收留一下」陌生人會犯什麼罪?

依刑法第 243 條,只要客觀上收受、藏匿或使被誘人隱避,且主觀上具有營利意圖或使其為猥褻、性交意圖,即構成本罪。不需與誘拐者為共犯,獨立第三人接手亦該當。刑度 6 個月至 5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罰金,未遂亦罰。實務上以收取對價是否合理、是否限制對方行動自由作為主觀意圖的間接證據。

白話解讀

你以為人口販運只有「誘拐那個人」的人才有罪?這條告訴你:接手的、藏人的、幫忙躲起來的,一樣抓。而且門檻比你想的低,只要你主觀上有「營利」或「讓對方從事性交易或猥褻」的意圖,就算你沒動手誘拐、沒親自帶走,只要你收下、藏匿、或幫對方躲避追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跑不掉,還可以併科一萬五千元罰金。這條是整個誘拐犯罪鏈的「通路封鎖條款」。立法者很清楚:誘拐犯一個人做不起來,背後一定有收人的、有藏人的、有幫忙運作的中下游。把這些人也釘在刑法上,整條鏈才斷得了。最關鍵的是,本條不要求你跟誘拐的人是共犯,你可以是完全獨立的第三方,只要你接手的當下知道對方是被誘人,且有營利或性剝削的意圖,罪就成立。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43 條為誘拐犯罪鏈下游處罰規範,將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之行為獨立入罪,目的在於阻斷誘拐犯罪集團之分工通路。本罪以「營利意圖」或「使被誘人為猥褻行為或性交意圖」為主觀構成要件,獨立於誘拐者之共犯關係外處罰,並罰未遂犯。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43 條是什麼?

處罰誘拐犯罪鏈下游的收受、藏匿、隱避被誘人行為,獨立於誘拐者之共犯關係外處罰。

Q2什麼叫「被誘人」?

指被刑法第 240 條和誘罪、第 241 條略誘罪所誘拐之人,本罪不另要求被害人有特定身分。

Q3收受藏匿被誘人罪要怎麼證明對方知情?

實務上看客觀情狀:對方是否異常被送來、是否收取不合理對價、是否限制行動自由,這些都是「主觀明知」的間接證據。

Q4刑法 243 vs 刑法 164 藏匿人犯罪差在哪?

243 條藏匿被害人(被誘人),保護人身自由;164 條藏匿刑事被告,保護國家司法權。完全不同罪。

Q5本罪可以易科罰金嗎?

本罪刑度為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宣告刑為 6 個月以下,依刑法第 41 條得易科罰金;超過則不行。

Q6未遂犯怎麼處罰?

依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但仍須客觀上著手實施收受、藏匿行為才構成未遂。

Q7本罪是否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第 245 條的告訴乃論僅針對第 238 條詐術結婚與第 240 條第 2 項(和誘有配偶之人),本罪屬公訴罪。

Q8送回被誘人可以減刑嗎?

可以。依刑法第 244 條,在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本罪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itleheadersrows
收受藏匿類三條法律對照[ "法條", "主觀要件", "保護法益", "刑度" ][ [ "刑法 243", "營利或性剝削意圖", "被誘人人身自由+性自主", "6 月-5 年+1.5 萬罰金" ], [ "刑法 164", "故意藏匿刑事被告或脫逃人", "國家司法權", "2 年以下+3 萬罰金" ], [ "人口販運防制法 32", "組織性人口販運下游", "被害人人身完整性", "6 月-5 年+30-150 萬罰金"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27 条(被拐取者引渡し等罪)
🇰🇷 韓國형법 제292조(약취·유인·매매·이송된 사람의 수수·은닉)
🇨🇳 中國刑法第 241 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 240 條配套
🇩🇪 德國StGB § 232 / § 233(Menschenhandel / Ausbeutung der Arbeitskraft)配套規範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5-4-1 et suivants(Traite des êtres humains)
🇺🇸 美國18 U.S.C. § 1591(Sex trafficking)/ § 1592(Unlawful conduct with respect to docu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