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4 條(減刑之特例)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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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244條為誘拐罪減刑特例,犯第240至243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尋獲者,法官得減輕其刑。
Q · 誘拐了人後又後悔送回去,法律有沒有給機會?
依刑法第244條,犯刑法第240至243條的誘拐、藏匿、移送出境罪,只要在一審裁判宣告前主動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法官得減輕其刑。本條是誘拐犯罪章節唯一一扇向外開的門,立法者用減刑換被害人安全歸來。注意「得減」是法官有裁量權,但實務上主動送回幾乎都會減,差別在減多少。
白話解讀
你做了一件法律上很嚴重的事,刑法第240到243條的誘拐、藏匿、移送出境,任何一條都讓你面臨數年以上的牢獄。這條是整個誘拐犯罪章節裡唯一的「後悔藥」:只要你在一審判決宣告之前,主動把被誘人送回去,或者指出所在地讓警方尋獲,法官「得」減輕你的刑度。注意這個「得」字,不是「必」減,是法官有裁量權。但實務上,主動送回和消極等警察找到,量刑天差地遠。立法者為什麼設這條?因為誘拐犯罪最核心的問題不是「懲罰犯人」,是「救回被害人」。一個被誘拐的人在犯人手上多一天,風險就翻倍。所以法律願意用「減刑」當籌碼,換被害人的安全歸來。這是刑事政策的妥協,也是被害人家屬在絕望中唯一能跟犯罪者談判的法律支點。
法律定性
刑法第244條為誘拐犯罪章節(第240至243條)特設的結果性減刑條款,賦予被告於一審裁判宣告前主動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時,法官得依本條減輕其刑的裁量權。立法目的在以減刑為籌碼,誘使犯罪者主動回復犯罪結果,優先保障被害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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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244條是什麼?▾
誘拐犯一審判決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尋獲,法官得減刑...
Q2「裁判宣告前」具體什麼時候?▾
一審法院判決宣示那一刻之前都算...
Q3「得減輕」法官可以不減嗎?▾
法律上是,實務上幾乎都減,差別在減多少...
Q4送回了但被害人沒回家算嗎?▾
本條要「因而尋獲」,沒尋獲不算...
Q5我被羈押了還能用244條嗎?▾
可以,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跟親自送回效果相同...
Q6共犯之一送回被誘人,全體都減刑嗎?▾
只有實際送回或指明所在的共犯適用...
Q7二審才送回還來得及嗎?▾
本條不適用,只能用刑法57條犯後態度主張一般減輕...
Q8244條減刑可以跟自首疊加嗎?▾
可以,本條與刑法62條自首、59條情堪憫恕原則上可同時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244 | criminal_27 | criminal_62 | witness_protection_14 |
|---|---|---|---|---|
| 適用犯罪 | 刑法240至243條誘拐犯罪 | 所有未遂犯 | 所有犯罪 | 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
| 時點要求 | 一審裁判宣告前 | 犯罪行為完成前 | 未發覺前自首 | 偵查或審判中 |
| 減刑幅度 | 得減輕(法官裁量) | 減輕或免除 | 得減輕 | 減輕或免除 |
| 行為要求 | 送回或指明所在因而尋獲 | 防止結果發生 | 自動向官方報告 | 供出共犯或上游 |
| 可否疊加 | 可疊加57、59、62條 | 通常獨立適用 | 可疊加其他減刑 | 可疊加24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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