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45 條規定,詐術結婚罪(§238)與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240 II)須告訴乃論,被害人不告,檢察官不能起訴。
Q · 刑法第245條規定哪些罪要告訴乃論?
依刑法第 245 條,僅有第 238 條詐術結婚罪、第 240 條第 2 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屬告訴乃論。其餘妨害婚姻家庭罪章的罪名(如重婚罪、和誘未成年人罪、略誘罪)為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罪須被害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無法追訴。
白話解讀
你在新聞上看到「妨害婚姻家庭」的案件,以為檢察官會主動追下去。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有些罪,沒有被害人親自提告,警察檢察官看到了也不能動。第238條(詐術結婚)和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就屬於這類「告訴乃論」罪。沒有告訴,就沒有審判。而且告訴有期限,知道犯人是誰起算6個月內要提出,過了就永遠不能追。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規定,但它決定了一件非常實際的事:配偶被別人用詐術騙婚、或被第三者誘拐離家,要不要把對方送進刑事程序,決定權在你手上,不在國家手上。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45 條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的告訴乃論條款,明定僅有第 238 條詐術結婚罪、第 240 條第 2 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屬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國家始得發動刑事追訴。2021 年配合通姦罪除罪化同步修正,刪除原第 239 條的引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245條規定哪些罪要告訴乃論?▾
僅限第238條詐術結婚罪與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兩種。
Q2告訴乃論的告訴期間是多久?▾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
Q3告訴乃論罪可以撤回告訴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撤回。
Q42021年修法前後第245條差在哪?▾
刪除原通姦罪(§239)的引用,並刪除配偶縱容宥恕不得告訴的規定。
Q5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告訴乃論需被害人主動提告才能追訴,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主動偵辦。
Q6重婚罪是告訴乃論嗎?▾
不是。重婚罪(第237條)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主動追訴。
Q7和誘未成年人罪是告訴乃論嗎?▾
不是。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罪為非告訴乃論。
Q8告訴期間從什麼時候起算?▾
從「知悉犯人之時」起算,不是從事件發生時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
| 啟動方式 | 需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 | 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辦 |
| 告訴期間 | 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刑訴§237) | 無告訴期間限制,僅有追訴權時效 |
| 撤回可能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刑訴§238) | 不得撤回,僅檢察官得不起訴或撤回起訴 |
| 和解效益 | 撤回告訴後案件直接終結 | 和解僅影響量刑,案件仍進行 |
| 本章內例示 | §238 詐術結婚、§240 II 和誘有配偶之人 | §237 重婚、§240 I 和誘未成年人、§241 略誘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