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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章 未遂犯

§ 25–273

25未遂犯
  1. 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2.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7中止犯
  1. 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2.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