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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 條(未遂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2.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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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人已經開始準備犯罪,但最終沒有成功,那他就是未遂犯。對於未遂犯的處罰,會根據特別的法律規定來決定,而且可能會比已經犯罪成功的人的刑罰要輕一些。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打算搶銀行,已經拿了槍進去,但最終沒有成功搶到錢,那他就是未遂犯。根據這個法規,他可能會比已經成功搶到錢的罪犯判的刑要輕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