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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 條(未遂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2.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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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著手時點? 🔵主觀說 🔵客觀說 🔵主客觀混合說:以「客觀旁觀者」角度檢視,依「行為人主觀計畫」判斷是否已構成要件保護客體產生直接的危險 II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hzy0803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1.犯罪故意 2.著手執行 3.行為不能發生結果 4.無危險
p0926367978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若因發現對象錯誤而停止,實務見解認為是障礙未遂,而非中止未遂。
chiao1121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印象理論,法敵對意志的評估。修法後採客觀未遂理論
vincent0001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關於預備犯是否也可以中止犯之適用,有學者認為不得拘泥於法條文字之「著手」,不然在法益侵害相對未遂更輕的預備階段上,無法論以中止犯,則會有失衡平的問題,因中止未遂不僅得減輕其刑,更甚者能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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