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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 206–2094

206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07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08
  1.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