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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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