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8 條
- 1.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2.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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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08 條規範行使違背定程度量衡罪,一般人處九千元以下罰金,業者加重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Q · 商家用沒校正過的秤做生意,到底算什麼罪?
依刑法第 208 條,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從事業務之人(攤販、加油站、瓦斯行)關於業務犯本罪,加重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條為抽象危險犯,不需證明消費者實際被短少多少,只要器具違背定程且被「行使」於交易,犯罪即成立。
白話解讀
你去傳統市場買豬肉,老闆的電子秤被動過手腳,每一斤少給你 20 克。你以為這只是「缺斤少兩」的民事糾紛,頂多去消保官投訴。錯了。只要那把秤是「違背定程」(沒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校正、或被調整過的),老闆拿它來做生意收錢,就已經是刑法上的犯罪。一般人用是罰金,但如果是從事業務的人(攤販、商家、加油站、瓦斯行),刑度直接跳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是這條不需要你證明「老闆故意騙你」或「你損失多少」,只要那把秤本身不合法定規格而且被拿來「行使」,罪就成立了。這是一條消費者幾乎沒人知道、但商家一踩就倒的紅線。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08 條規範行使違背定程度量衡罪,第一項為普通人行使違法度量衡器具的罰金刑,第二項為從事業務之人犯本罪的加重處罰。所謂「定程」係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度量衡法檢定合格之法定規格,行為人只要將不合定程之器具用於交易或業務計算即構成犯罪,屬保護市場交易秩序之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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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08 條在規定什麼?▾
把沒檢定合格的秤、油表、量尺拿來做生意或業務計算,就構成這條罪。一般人最高罰九千元,業者最重關六個月。
Q2什麼叫「違背定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度量衡法檢定不合格、或私自改裝過的器具,即屬違背定程。檢定合格的會貼鉛封與檢定合格單證。
Q3我家體重計不準算違法嗎?▾
私人自用不算。本條要求「行使」,即用於交易或業務。家用體重計不涉金錢交易,不適用。
Q4本條是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檢警知悉即可主動偵辦,被害人無告訴期間限制。
Q5需要證明對方故意嗎?▾
不需要。本條為抽象危險犯,只要器具違背定程且被使用於交易,犯罪即成立,過失也可能成罪。
Q6刑度有多重?▾
第一項普通行使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業者犯本罪加重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Q7和刑法 339 條詐欺罪有什麼不同?▾
208 條保護市場交易秩序(抽象危險犯),不需實害;339 條要證明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財產損失(具體實害)。可能想像競合。
Q8消費者發現後怎麼處理?▾
保留證據後撥 0800-007-123 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訴並請現場檢測。檢測不合格即可向警方提刑事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208 | consumer_protection | metrology_law |
|---|---|---|---|
| 保護法益 | 市場交易秩序(公益) | 個別消費者權益(私益) | 度量衡管制秩序(行政) |
| 要件門檻 | 抽象危險犯,不需實害 | 需證明損害與因果關係 | 違反檢定義務即可裁罰 |
| 處罰類型 | 罰金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 民事損害賠償 + 懲罰性賠償 | 行政罰鍰 6 萬 - 30 萬 |
| 啟動主體 | 檢警主動偵辦(非告訴乃論) | 消費者自行提告 | 標準檢驗局主動稽查 |
| 舉證負擔 | 檢方證明器具違背定程 + 行使 | 原告證明損害金額 | 稽查報告即可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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