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8 條
- 1.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2.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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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08 條規範行使違背定程度量衡罪,一般人處九千元以下罰金,業者加重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Q · 商家用沒校正過的秤做生意,到底算什麼罪?
依刑法第 208 條,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從事業務之人(攤販、加油站、瓦斯行)關於業務犯本罪,加重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條為抽象危險犯,不需證明消費者實際被短少多少,只要器具違背定程且被「行使」於交易,犯罪即成立。
白話解讀
你去傳統市場買豬肉,老闆的電子秤被動過手腳,每一斤少給你 20 克。你以為這只是「缺斤少兩」的民事糾紛,頂多去消保官投訴。錯了。只要那把秤是「違背定程」(沒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校正、或被調整過的),老闆拿它來做生意收錢,就已經是刑法上的犯罪。一般人用是罰金,但如果是從事業務的人(攤販、商家、加油站、瓦斯行),刑度直接跳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是這條不需要你證明「老闆故意騙你」或「你損失多少」,只要那把秤本身不合法定規格而且被拿來「行使」,罪就成立了。這是一條消費者幾乎沒人知道、但商家一踩就倒的紅線。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08 條規範行使違背定程度量衡罪,第一項為普通人行使違法度量衡器具的罰金刑,第二項為從事業務之人犯本罪的加重處罰。所謂「定程」係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度量衡法檢定合格之法定規格,行為人只要將不合定程之器具用於交易或業務計算即構成犯罪,屬保護市場交易秩序之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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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菜市場的秤怎麼看有沒有合法?▾
合法的度量衡器具上會貼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檢定合格單證」,上面有檢定日期和下次應檢日期,而且會加貼鉛封防止私自調整。沒有鉛封或標示的,基本上就是違背定程。內行人提示:加油站、瓦斯行、傳統市場電子秤這三個地方是稽查重點,你隨時可以要求店家出示證書,不出示的可直接打 0800-007-123 申訴。
Q2如果商家的秤只差一點點,真的會被關嗎?▾
第一項一般行使只有九千元以下罰金,不會關。但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最重六個月有期徒刑。實務上初犯且情節輕微多半以緩起訴或易科罰金處理。內行人提示:真正的殺傷力不在刑度,而在留下刑事紀錄後,食品業、加油站等特許行業的執照續照審查會被影響。
Q3我自己家裡的體重計不準算犯罪嗎?▾
不算。本條要求「行使」,也就是在交易或業務上使用。家裡的體重計是私人用途,不在適用範圍。但如果開健身房用這台秤幫客戶做收費的體脂測量,性質就變了。內行人提示:關鍵字是「有沒有涉及金錢或業務決定」,只要和錢扯上關係,就要送檢。
Q4刑法 208 條是什麼?▾
刑法 208 條規範行使違背定程度量衡罪,把不合定程的秤、油表、量尺用於交易就構成犯罪。一般人罰九千元,業者加重關六個月。屬於抽象危險犯不需實害。
Q5什麼是違背定程的度量衡?▾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度量衡法檢定不合格、未經檢定或私自改裝的器具。合法的會貼鉛封與檢定合格單證,沒這兩樣的基本上就是違背定程。
Q6什麼叫從事業務之人?▾
以反覆繼續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地位者。包含攤販、商家、加油站、瓦斯行、便當店、藥行、健身房(涉收費秤重)等。刑度比一般人加重。
Q7什麼是抽象危險犯?▾
立法者推定行為本身對法益有抽象危險即成罪,不需證明具體損害。本條只要器具違背定程且被行使於交易,罪就成立,不問消費者是否被短少。
Q8發現商家秤不準怎麼處理?▾
錄影留證 → 撥 0800-007-123 向標準檢驗局申訴 → 等現場稽查 → 取得檢測不合格通知書 → 三軌並進(刑事告訴+民事求償+行政檢舉)。
Q9刑法 208 條罰金怎麼算?▾
第一項九千元以下罰金(原條文三百元 × 施行法 30 倍)。第二項業者犯本罪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可易科罰金。
Q10提告刑法 208 條要花多少錢?▾
刑事告訴免裁判費,僅需基本告訴狀規費約 100-200 元。若委任律師約 5-10 萬。同時提附帶民事訴訟免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對方器具違背定程?▾
靠標準檢驗局稽查報告。消費者直接舉證很難,但只要申訴後標檢局現場檢測出具不合格通知書,即為強而有力的刑事證據。
Q12刑法 208 vs 339 詐欺罪差在哪?▾
208 抽象危險犯不需實害,只要器具違法且行使即成罪;339 須證明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財產損失。同一行為可能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208 | consumer_protection | metrology_law |
|---|---|---|---|
| 保護法益 | 市場交易秩序(公益) | 個別消費者權益(私益) | 度量衡管制秩序(行政) |
| 要件門檻 | 抽象危險犯,不需實害 | 需證明損害與因果關係 | 違反檢定義務即可裁罰 |
| 處罰類型 | 罰金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 民事損害賠償 + 懲罰性賠償 | 行政罰鍰 6 萬 - 30 萬 |
| 啟動主體 | 檢警主動偵辦(非告訴乃論) | 消費者自行提告 | 標準檢驗局主動稽查 |
| 舉證負擔 | 檢方證明器具違背定程 + 行使 | 原告證明損害金額 | 稽查報告即可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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