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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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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2. 2.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08 條規範行使違背定程度量衡罪,一般人處九千元以下罰金,業者加重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Q · 商家用沒校正過的秤做生意,到底算什麼罪?

刑法 208 條,業者最重關 6 個月

依刑法第 208 條,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從事業務之人(攤販、加油站、瓦斯行)關於業務犯本罪,加重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條為抽象危險犯,不需證明消費者實際被短少多少,只要器具違背定程且被「行使」於交易,犯罪即成立。

白話解讀

你去傳統市場買豬肉,老闆的電子秤被動過手腳,每一斤少給你 20 克。你以為這只是「缺斤少兩」的民事糾紛,頂多去消保官投訴。錯了。只要那把秤是「違背定程」(沒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校正、或被調整過的),老闆拿它來做生意收錢,就已經是刑法上的犯罪。一般人用是罰金,但如果是從事業務的人(攤販、商家、加油站、瓦斯行),刑度直接跳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是這條不需要你證明「老闆故意騙你」或「你損失多少」,只要那把秤本身不合法定規格而且被拿來「行使」,罪就成立了。這是一條消費者幾乎沒人知道、但商家一踩就倒的紅線。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08 條規範行使違背定程度量衡罪,第一項為普通人行使違法度量衡器具的罰金刑,第二項為從事業務之人犯本罪的加重處罰。所謂「定程」係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度量衡法檢定合格之法定規格,行為人只要將不合定程之器具用於交易或業務計算即構成犯罪,屬保護市場交易秩序之抽象危險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菜市場的秤怎麼看有沒有合法?

合法的度量衡器具上會貼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檢定合格單證」,上面有檢定日期和下次應檢日期,而且會加貼鉛封防止私自調整。沒有鉛封或標示的,基本上就是違背定程。內行人提示:加油站、瓦斯行、傳統市場電子秤這三個地方是稽查重點,你隨時可以要求店家出示證書,不出示的可直接打 0800-007-123 申訴。

Q2如果商家的秤只差一點點,真的會被關嗎?

第一項一般行使只有九千元以下罰金,不會關。但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最重六個月有期徒刑。實務上初犯且情節輕微多半以緩起訴或易科罰金處理。內行人提示:真正的殺傷力不在刑度,而在留下刑事紀錄後,食品業、加油站等特許行業的執照續照審查會被影響。

Q3我自己家裡的體重計不準算犯罪嗎?

不算。本條要求「行使」,也就是在交易或業務上使用。家裡的體重計是私人用途,不在適用範圍。但如果開健身房用這台秤幫客戶做收費的體脂測量,性質就變了。內行人提示:關鍵字是「有沒有涉及金錢或業務決定」,只要和錢扯上關係,就要送檢。

Q4刑法 208 條是什麼?

刑法 208 條規範行使違背定程度量衡罪,把不合定程的秤、油表、量尺用於交易就構成犯罪。一般人罰九千元,業者加重關六個月。屬於抽象危險犯不需實害。

Q5什麼是違背定程的度量衡?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度量衡法檢定不合格、未經檢定或私自改裝的器具。合法的會貼鉛封與檢定合格單證,沒這兩樣的基本上就是違背定程。

Q6什麼叫從事業務之人?

以反覆繼續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地位者。包含攤販、商家、加油站、瓦斯行、便當店、藥行、健身房(涉收費秤重)等。刑度比一般人加重。

Q7什麼是抽象危險犯?

立法者推定行為本身對法益有抽象危險即成罪,不需證明具體損害。本條只要器具違背定程且被行使於交易,罪就成立,不問消費者是否被短少。

Q8發現商家秤不準怎麼處理?

錄影留證 → 撥 0800-007-123 向標準檢驗局申訴 → 等現場稽查 → 取得檢測不合格通知書 → 三軌並進(刑事告訴+民事求償+行政檢舉)。

Q9刑法 208 條罰金怎麼算?

第一項九千元以下罰金(原條文三百元 × 施行法 30 倍)。第二項業者犯本罪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可易科罰金。

Q10提告刑法 208 條要花多少錢?

刑事告訴免裁判費,僅需基本告訴狀規費約 100-200 元。若委任律師約 5-10 萬。同時提附帶民事訴訟免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對方器具違背定程?

靠標準檢驗局稽查報告。消費者直接舉證很難,但只要申訴後標檢局現場檢測出具不合格通知書,即為強而有力的刑事證據。

Q12刑法 208 vs 339 詐欺罪差在哪?

208 抽象危險犯不需實害,只要器具違法且行使即成罪;339 須證明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財產損失。同一行為可能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208consumer_protectionmetrology_law
保護法益市場交易秩序(公益)個別消費者權益(私益)度量衡管制秩序(行政)
要件門檻抽象危險犯,不需實害需證明損害與因果關係違反檢定義務即可裁罰
處罰類型罰金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民事損害賠償 + 懲罰性賠償行政罰鍰 6 萬 - 30 萬
啟動主體檢警主動偵辦(非告訴乃論)消費者自行提告標準檢驗局主動稽查
舉證負擔檢方證明器具違背定程 + 行使原告證明損害金額稽查報告即可裁罰

criminal_208

保護法益
市場交易秩序(公益)
要件門檻
抽象危險犯,不需實害
處罰類型
罰金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啟動主體
檢警主動偵辦(非告訴乃論)
舉證負擔
檢方證明器具違背定程 + 行使

consumer_protection

保護法益
個別消費者權益(私益)
要件門檻
需證明損害與因果關係
處罰類型
民事損害賠償 + 懲罰性賠償
啟動主體
消費者自行提告
舉證負擔
原告證明損害金額

metrology_law

保護法益
度量衡管制秩序(行政)
要件門檻
違反檢定義務即可裁罰
處罰類型
行政罰鍰 6 萬 - 30 萬
啟動主體
標準檢驗局主動稽查
舉證負擔
稽查報告即可裁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計量法 第170-173条(不正な計量器の使用に関する罰則)
韓國계량에 관한 법률 제51조(부정 계량기 사용 처벌)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27-28條(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罰則)
德國Mess- und Eichgesetz (MessEG) § 60(Ordnungswidrigkeiten bei nichteichfähigen Messgeräten)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icle L441-1(tromperie sur la quantité)+ Décret n°2001-387 sur la métrologie légale
美國Uniform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Areas of Legal Metrology (NIST Handbook 130) + state Weights and Measures Ac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罰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0231031 制定)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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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8 條規定:「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