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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9 條(沒收物)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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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09 條規定違背定程之度量衡器具一律沒收,不問所有權歸屬,屬義務沒收特別規定。

Q · 秤不是我的,為什麼還會被法院沒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09 條,違背定程之度量衡器具,法院應一律沒收,不問該器具是否屬於犯人所有。這是刑法第 38 條「沒收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之特別例外,立法理由認為此類器具本身具有持續危害市場交易秩序之「物的危險性」,必須徹底清除,個別第三人的所有權保護退居其次。

白話解讀

一般的沒收規則有個前提:東西必須是犯人的,才能沒收。但這條打破了這個原則。只要是違背定程的度量衡器具,不管這把秤、這台油槍、這個量杯是不是屬於被告本人,法院都可以直接沒收。為什麼?因為立法者認為這種器具本身就是「污染市場的毒」,放任它繼續存在,下一個接手的人還是可能拿來坑人。這條對你的意義是:如果你是租用場地或設備的業者,房東或前手留下的秤如果不合定程,你拿來用被抓,不能主張「那不是我的」來保住器具;反過來,如果你把自己的秤借給別人做生意,那人被查獲,你的秤一樣會被沒收,你告他民事求償都不一定拿得回來。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9 條為「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命令法院對違背定程之度量衡器具一律沒收,不論該器具是否屬於犯人所有。此條打破刑法第 38 條沒收以犯人所有物為限之一般原則,反映立法者將市場計量秩序之維護置於個別財產權保障之上的政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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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秤不是我的,為什麼法院也能沒收?

一般刑法的沒收原則(刑法第 38 條)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才能沒收。但本條是特別規定,優先適用。立法理由是這種器具本身就是危害交易秩序的工具,不讓它留在市場流通比保護第三人所有權更重要。如果你是善意的設備所有人(例如出租方),理論上可以向實際使用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但這是民事戰場了。

Q2那我頂讓店面時該怎麼保護自己?

頂讓契約裡明確要求原店主交付所有度量衡器具的「有效期內檢定合格證書」,現場檢查鉛封是否完整。如果原店主拒絕或證書過期,要求更換新器具或從頂讓金扣除相應費用。實務上很多糾紛發生在頂讓三個月後才被稽查到,此時原店主已經失聯,你單方承擔所有風險。

Q3刑法 209 條的「違背定程」是什麼意思?

指度量衡器具偏離法定計量基準或檢定誤差容許範圍,含人為調整與自然劣化兩種情形。

Q4義務沒收是什麼?跟一般沒收差在哪?

義務沒收是法律明文規定法院「應」沒收,無裁量空間;一般沒收則是法院「得」沒收,可斟酌個案情形。

Q5什麼器具會被視為「度量衡」?

依度量衡法,含質量(磅秤)、長度(量尺)、容量(量杯、油槍)、時間、溫度等公定計量單位之器具。

Q6刑法 209 條是什麼時候立的法?有沒有修改過?

1935 年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時即明定,迄今未修正。

Q7頂讓商家如何驗證度量衡器具合規?

六步驟:索取型式認證標籤 → 檢查鉛封 → 查驗檢定合格單 → 標檢局線上比對 → 契約明文 → 存疑請複檢。

Q8器具被沒收後可以申請救濟嗎?

義務沒收屬絕對沒收,原則上不可申請發還,但可向實際違法使用人提民事求償。

Q9怎麼證明自己不知道器具不合定程?

保留採購單據、檢定合格單、頂讓契約等文件,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但這只影響定罪,不影響器具沒收。

Q10經營者被沒收後如何向設備提供者求償?

依民法 §227 不完全給付或 §354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租賃公司或前店主賠償器具殘值與營業損失。

Q11刑法 §209 vs 刑法 §38 哪個優先適用?

刑法 §209 為特別規定,優先於 §38 一般沒收原則,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所有權都沒收。

Q12刑法 §209 vs 度量衡法 §41 差在哪?

§209 是刑事沒收(法院判決),§41 是行政沒入(標檢局處分),二者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riteriongeneral_forfeituremandatory_forfeiture
所有權限制須屬於犯人所有(刑法 §38)不問所有權歸屬(刑法 §209)
法院裁量得沒收(裁量空間)應沒收(無裁量空間)
適用對象一般供犯罪所用、所生、所得之物違背定程之度量衡器具
立法目的剝奪犯罪工具與不法利得淨化市場交易秩序,防止器具再流通
第三人保障善意第三人之所有權受保護第三人財產權讓位於市場秩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計量法 第十一章 罰則及び没収関連規定(具体的条文番号は要確認)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罰則章相關沒入規定
🇩🇪 德國§ 74 StGB(一般 Einziehung)配合 Mess- und Eichgesetz(Mess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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