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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 349–3513

349普通贓物罪
  1.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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