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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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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350條常業贓物罪已於民國94年刪除,反覆收贓改依第349條數罪併罰處理。

Q · 刑法350條還能用嗎?

刑法第350條常業贓物罪已於民國94年(2005年)修法刪除,現行刑法無此條。當年配合連續犯制度(第56條)的全面廢除而一併刪除。現在反覆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每一次都依第349條獨立論罪、數罪併罰,法官在量刑時把次數與規模納入考量。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民國94年刑法大修時,跟「連續犯」一起被砍掉。原本它處罰的是「以贓物為業」的人,也就是把收贓當成固定職業、不是偶一為之的那種。立法者的邏輯是:既然連續犯制度都廢了(不再把「反覆做同一件事」當加重理由),那麼「以犯罪為常業」這種加重類型也該一起退場。現在如果你反覆收贓、搬贓、故買贓物,每一次都是獨立的一罪,依刑法第349條處理,法官在量刑時會考慮你的次數和規模,但不再有「常業犯」這個獨立的加重罪名。你在舊判決、舊教科書、舊考古題裡看到「常業贓物罪」這個詞,現在它是歷史名詞。

法律定性

刑法第350條原為「常業贓物罪」,處罰以反覆從事贓物犯罪為業者,於民國94年配合連續犯制度廢除而刪除,反覆行為改依第349條數罪併罰處理,現為歷史條文,無現行效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350條是什麼?

原為常業贓物罪,民國94年已刪除。

Q2刑法350條被刪除後怎麼處理?

回歸第349條,每次收贓獨立論罪、數罪併罰。

Q3為什麼刑法350條被刪除?

配合連續犯制度(第56條)廢除,回歸一行為一罰。

Q4常業贓物罪還存在嗎?

不存在,94年起已是歷史名詞。

Q5刪除後反覆收贓是不是變不罰?

相反,每次獨立計算,總刑度可能比舊制更重。

Q6舊判決提到常業贓物罪還算數嗎?

94年前的判決依當時有效法律,但現行已不適用該罪名。

Q7考試還要記刑法350條嗎?

只需記「94年已刪除、併入349條」,不必背構成要件。

Q8刑法350跟349差在哪?

349是現行贓物罪本體,350是已廢止的常業加重類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舊制(94年前 常業贓物罪)現制(349條 數罪併罰)
處理方式反覆收贓以常業犯包裹成單一加重罪名每次收贓獨立論罪,依第50條數罪併罰
刑度結果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一罪)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職業型犯通常更重
認定爭議「常業」標準模糊,罪刑明確性疑慮逐次認定,計算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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