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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0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350條常業贓物罪已於民國94年刪除,反覆收贓改依第349條數罪併罰處理。
Q · 刑法350條還能用嗎?
刑法第350條常業贓物罪已於民國94年(2005年)修法刪除,現行刑法無此條。當年配合連續犯制度(第56條)的全面廢除而一併刪除。現在反覆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每一次都依第349條獨立論罪、數罪併罰,法官在量刑時把次數與規模納入考量。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民國94年刑法大修時,跟「連續犯」一起被砍掉。原本它處罰的是「以贓物為業」的人,也就是把收贓當成固定職業、不是偶一為之的那種。立法者的邏輯是:既然連續犯制度都廢了(不再把「反覆做同一件事」當加重理由),那麼「以犯罪為常業」這種加重類型也該一起退場。現在如果你反覆收贓、搬贓、故買贓物,每一次都是獨立的一罪,依刑法第349條處理,法官在量刑時會考慮你的次數和規模,但不再有「常業犯」這個獨立的加重罪名。你在舊判決、舊教科書、舊考古題裡看到「常業贓物罪」這個詞,現在它是歷史名詞。
法律定性
刑法第350條原為「常業贓物罪」,處罰以反覆從事贓物犯罪為業者,於民國94年配合連續犯制度廢除而刪除,反覆行為改依第349條數罪併罰處理,現為歷史條文,無現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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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350條是什麼?▾
原為常業贓物罪,民國94年已刪除。
Q2刑法350條被刪除後怎麼處理?▾
回歸第349條,每次收贓獨立論罪、數罪併罰。
Q3為什麼刑法350條被刪除?▾
配合連續犯制度(第56條)廢除,回歸一行為一罰。
Q4常業贓物罪還存在嗎?▾
不存在,94年起已是歷史名詞。
Q5刪除後反覆收贓是不是變不罰?▾
相反,每次獨立計算,總刑度可能比舊制更重。
Q6舊判決提到常業贓物罪還算數嗎?▾
94年前的判決依當時有效法律,但現行已不適用該罪名。
Q7考試還要記刑法350條嗎?▾
只需記「94年已刪除、併入349條」,不必背構成要件。
Q8刑法350跟349差在哪?▾
349是現行贓物罪本體,350是已廢止的常業加重類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舊制(94年前 常業贓物罪) | 現制(349條 數罪併罰) |
|---|---|---|
| 處理方式 | 反覆收贓以常業犯包裹成單一加重罪名 | 每次收贓獨立論罪,依第50條數罪併罰 |
| 刑度結果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一罪) | 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職業型犯通常更重 |
| 認定爭議 | 「常業」標準模糊,罪刑明確性疑慮 | 逐次認定,計算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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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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