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刑法第350條常業贓物罪已於民國94年刪除,反覆收贓改依第349條數罪併罰處理。
Q · 刑法350條還能用嗎?
不能,民國94年已刪除,改用第349條
刑法第350條常業贓物罪已於民國94年(2005年)修法刪除,現行刑法無此條。當年配合連續犯制度(第56條)的全面廢除而一併刪除。現在反覆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每一次都依第349條獨立論罪、數罪併罰,法官在量刑時把次數與規模納入考量。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民國94年刑法大修時,跟「連續犯」一起被砍掉。原本它處罰的是「以贓物為業」的人,也就是把收贓當成固定職業、不是偶一為之的那種。立法者的邏輯是:既然連續犯制度都廢了(不再把「反覆做同一件事」當加重理由),那麼「以犯罪為常業」這種加重類型也該一起退場。現在如果你反覆收贓、搬贓、故買贓物,每一次都是獨立的一罪,依刑法第349條處理,法官在量刑時會考慮你的次數和規模,但不再有「常業犯」這個獨立的加重罪名。你在舊判決、舊教科書、舊考古題裡看到「常業贓物罪」這個詞,現在它是歷史名詞。
刑法第350條原為「常業贓物罪」,處罰以反覆從事贓物犯罪為業者,於民國94年配合連續犯制度廢除而刪除,反覆行為改依第349條數罪併罰處理,現為歷史條文,無現行效力。
回歸刑法第349條,每一次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都獨立構成一罪,數罪併罰。法官量刑時把次數、規模、獲利納入考量。
配合第56條連續犯制度廢除。常業犯與連續犯同源,連續犯被廢,常業犯類條文一併退場,回到一行為一罰的基本原則。
原為常業贓物罪,處罰以收贓為業者,民國94年已刪除,現為歷史條文。
普通贓物罪(349條)是現行本體;常業贓物罪(350條)是已廢止的職業化加重類型。
以反覆實行特定犯罪為業者,舊制視為獨立加重類型,94年隨連續犯一併廢除。
兩者94年同批廢除,常業犯與連續犯同源,連續犯被廢,常業類條文一併退場。
依第349條,每次收贓獨立論罪,依第50條數罪併罰,量刑考量次數與規模。
94年前判決依當時有效法律;現行已無此罪名,需換算為349條的處理方式。
不必背構成要件,記「94年已刪除、併入349條數罪併罰」即可。
看到「常業犯」「連續犯」字眼一律自動換算成現行數罪併罰,否則會把廢止法當現行法引用。
349是現行贓物罪本體,350已於94年刪除無效力。
舊制打包成單一罪(六月至五年);現制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職業型犯通常更重。
| 項目 | 舊制(94年前 常業贓物罪) | 現制(349條 數罪併罰) |
|---|---|---|
| 處理方式 | 反覆收贓以常業犯包裹成單一加重罪名 | 每次收贓獨立論罪,依第50條數罪併罰 |
| 刑度結果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一罪) | 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職業型犯通常更重 |
| 認定爭議 | 「常業」標準模糊,罪刑明確性疑慮 | 逐次認定,計算清晰 |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常業犯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常業犯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