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院台廳二字第 10016 號
要旨
各法院審理情節重大之竊盜及贓物案件,對於檢察官具體求刑之案件,如未依求刑之刑度判決時,應於判決理由中,適當說明,使檢察官提出上訴時,重申上訴理由之依據
主旨
各法院審理情節重大之竊盜及贓物案件,對於檢察官具體求刑之案件,如未依求刑之刑度判決時,應於判決理由中,適當說明,使檢察官提出上訴時,重申上訴理由之依據,請 查照參辦。
說明
一 依本院秘書長案陳法務部八十一年六月廿六日法81檢○九四○○號函轉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訴訟轄區所屬各署一,二審檢察官業務座談會中心議題第一至第六號提案決議 (二) 後段辦理。
二 查各法院審理情節重大之竊盜及贓物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具體求刑,應詳為審酌,妥適量刑或依法宜付強制工作處分,以收遏阻竊盜及贓物犯罪之實效,本院前於八十年九月十七日以院台廳二字第○六九九二號函示辦理在案。
三 為加強防制竊盜及贓物之犯罪,嗣後各法院審理前述案件,對於檢察官具體之求刑,如未依求刑之刑度判決時,應於判決理由內適當予以敘明。
四 檢附法務部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