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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六章 累犯

§ 47–493

47累犯
  1.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2.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