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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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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2. 2.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3. 3.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4. 4.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拘役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98 條規定:保安處分與徒刑競合時,法院得於先執行者完畢後免除後者之全部或一部,但免刑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Q · 判了徒刑又判保安處分,治療結束後還要再坐牢嗎?

不一定。律師主動聲請才可能免除

依刑法第 98 條,先執行保安處分(監護、禁戒、暫行安置)後,若法院認為已無執行剩餘徒刑之必要,得免除其全部或一部。關鍵是必須由律師或家屬主動向執行法院聲請,附上治療機構評估報告,法院不會自動處理。罰金與無期徒刑不在免除範圍。

白話解讀

當一個人被判了有期徒刑,又同時被宣告保安處分(像是強制治療、監護、戒癮),你會不會以為這是「刑期 + 處分」的數學加法,兩個都要跑完?錯了。這條就是那個你不知道的開關:法院有權在某些情況下把其中一段「關掉」。如果你先關後治,治完醫生覺得你好了,剩下的牢可以不用坐;如果你先治後關,關完覺得不用再治了,處分也能免掉。但有個天花板你一定要看清楚:能被免掉的「刑」只限於有期徒刑和拘役,無期徒刑和罰金不在名單上。這條看似技術性,實際上是受處分人(或家屬)在執行階段唯一能喊暫停的法律依據。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98 條為刑事執行階段之免除條款,規範保安處分與徒刑(含拘役)競合時的執行順序與相互免除機制。涵蓋第 86 條感化教育、第 87 條監護處分、第 88 條毒品禁戒、第 89 條酒癮禁戒、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1 暫行安置共五類處分,限制免除標的為有期徒刑或拘役,排除無期徒刑與罰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被判徒刑加監護處分,治療結束後還要坐牢嗎?

不一定。依本條第一項,如果是先執行處分(監護)才執行徒刑,處分結束後,法院若認為已無執行刑之必要,可以免除剩餘刑期的全部或一部。關鍵是必須由律師或家屬向執行法院主動聲請,並附上治療機構的評估報告。實務上法院不會主動做這件事,沒人聲請就會自動進入下一階段的監所執行,這是很多家屬錯過的窗口。

Q2罰金可以用這條免除嗎?

不行。本條第四項明確限制只適用於「有期徒刑或拘役」。罰金刑、無期徒刑都不在可免除範圍內。立法理由是罰金金額一般不大無免除必要,無期徒刑則基於刑事政策考量不宜免除。如果你的案件是罰金加保安處分,走錯這條會被直接駁回,要改循其他救濟途徑例如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等。

Q3111 年修法增加的暫行安置免刑是什麼?

111 年修法新增第三項,將刑事訴訟法第 121-1 條的「暫行安置」納入免刑範圍。暫行安置是偵審中就先把有精神障礙的被告送到醫療機構的制度,原本執行完後還是要回頭執行判決的刑。修法後只要法院認為無執行必要,就可以免除後續刑之全部或一部。這是很新的制度,111 年 1 月 27 日後的案件才適用,早期判決不溯及既往。

Q4刑法 98 條是什麼?

規範保安處分與徒刑競合時的執行順序與相互免除機制,是刑事執行階段唯一能向法院喊暫停的依據。

Q5保安處分免除執行 vs 假釋差在哪?

98 條免除是針對保安處分與徒刑競合時整段免除;假釋是徒刑執行中達一定期間後附條件提前釋放,性質不同。

Q6什麼叫「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

由法院依評估報告、再犯風險、治療成效、社會適應狀況綜合裁量,非單一客觀標準,律師說理品質影響准駁。

Q7刑法 98 條跟釋字第 812 號有什麼關係?

釋字 812 宣告強制工作違憲,連動 111 年修法刪除相關規定,本條配套調整並新增暫行安置免刑(第三項)。

Q8刑法 98 條免除執行怎麼聲請?

取得評估報告 → 委任律師撰狀 → 向執行法院(地院刑事執行科)遞交聲請狀 → 等候裁定。

Q9免除執行聲請要準備哪些文件?

判決書影本、戶籍謄本、治療機構評估報告、醫師意見書、行為紀錄、社工訪視紀錄、律師委任狀。

Q10刑事執行階段聲請律師費多少?

依案件複雜度約 5-15 萬元起,含撰狀、出庭、後續抗告。家屬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評估扶助資格。

Q11怎麼證明對方已無執行必要?

醫療機構評估報告(治療目標達成、無再犯風險)+ 社工訪視(社會適應良好)+ 家屬陳述(生活穩定)。

Q12刑法 98 條 vs 第 99 條(執行時效)差在哪?

98 條是「法院主動免除」、99 條是「時效自然消滅」。98 條要積極聲請,99 條只要時間經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trigger免除標的免除條件適用處分
先執行徒刑後執行處分判決主文順序,徒刑在前保安處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無執行處分之必要第 86 條感化教育、第 87 條監護處分
先執行處分後執行徒刑判決主文順序,處分在前有期徒刑或拘役(不含罰金、無期徒刑)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免除後,認無執行刑之必要第 86、87、88、89 條保安處分
暫行安置後免刑刑訴法 121-1 暫行安置已執行有期徒刑或拘役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無執行刑之必要111 年新增,僅適用 2022-01-27 後判決確定案件

trigger

先執行徒刑後執行處分
判決主文順序,徒刑在前
先執行處分後執行徒刑
判決主文順序,處分在前
暫行安置後免刑
刑訴法 121-1 暫行安置已執行

免除標的

先執行徒刑後執行處分
保安處分
先執行處分後執行徒刑
有期徒刑或拘役(不含罰金、無期徒刑)
暫行安置後免刑
有期徒刑或拘役

免除條件

先執行徒刑後執行處分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無執行處分之必要
先執行處分後執行徒刑
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免除後,認無執行刑之必要
暫行安置後免刑
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無執行刑之必要

適用處分

先執行徒刑後執行處分
第 86 條感化教育、第 87 條監護處分
先執行處分後執行徒刑
第 86、87、88、89 條保安處分
暫行安置後免刑
111 年新增,僅適用 2022-01-27 後判決確定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療観察法(心神喪失等の状態で重大な他害行為を行った者の医療及び観察等に関する法律)+ 刑法 39 条 + 刑訴法 502 条
韓國치료감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 18 조(치료감호의 집행순서 및 면제)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8 條(精神病人責任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強制醫療程序)
德國StGB §67c (Vollstreckung von Maßregeln nach Strafe) + §67 (Reihenfolge der Vollstreck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06-135 et seq. (mesures de sûreté après hospitalisation d'office)
美國18 U.S.C. §4243 (commitment after acquittal by reason of insanity) + state civil commitment statutes (e.g., NY CPL 330.2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231031 制定)

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0940107 修正)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前二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立法理由一、保安處分中不乏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而有補充或代替刑罰之作用,依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所宣告之保安處分,得於刑之執行前執行之,亦得於刑之執行後執行之,其係先執行刑罰,而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無執行處分之必要者,得免除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二、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除刑全部或一部之執行。爰將原法之規定,依情形而各別規定之。   三、刑罰之免除,應有其範圍,罰金刑無免除必要,無期徒刑免除於刑事政策上有所不宜,爰將免其刑之執行,限制在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範圍,以期公允。

(1080510 修正)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前二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刪除原第九十一條,爰修正第二項。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1110127 修正)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立法理由一、有關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宣告延長期間之監護處分,亦應有本條第一項、第四項之適用,爰於第一項予以明定,以利適用。   二、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已宣示第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規定,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刪除第二項有關第九十條第一項強制工作之規定。   三、考量刑事訴訟程序中暫行安置制度,係兼顧被告醫療之保障及社會安全防護之需求,於暫行安置執行後,如法院認無執行刑之必要,得免除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以保障受處分人之權益,本次修正於本條增訂第三項規定。   四、原第三項移列第四項規定,並配合項次修正,以臻明確。

(0231031 制定)

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0940107 修正)

一、保安處分中不乏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而有補充或代替刑罰之作用,依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所宣告之保安處分,得於刑之執行前執行之,亦得於刑之執行後執行之,其係先執行刑罰,而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無執行處分之必要者,得免除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二、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除刑全部或一部之執行。爰將原法之規定,依情形而各別規定之。   三、刑罰之免除,應有其範圍,罰金刑無免除必要,無期徒刑免除於刑事政策上有所不宜,爰將免其刑之執行,限制在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範圍,以期公允。

(1080510 修正)

一、配合刪除原第九十一條,爰修正第二項。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1110127 修正)

一、有關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宣告延長期間之監護處分,亦應有本條第一項、第四項之適用,爰於第一項予以明定,以利適用。   二、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已宣示第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規定,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刪除第二項有關第九十條第一項強制工作之規定。   三、考量刑事訴訟程序中暫行安置制度,係兼顧被告醫療之保障及社會安全防護之需求,於暫行安置執行後,如法院認無執行刑之必要,得免除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以保障受處分人之權益,本次修正於本條增訂第三項規定。   四、原第三項移列第四項規定,並配合項次修正,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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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98 條規定:「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