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99 條(保安處分之執行時效)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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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99 條規定保安處分逾三年未執行須經法院許可、逾七年未執行則絕對不得執行。
Q · 保安處分拖很久沒執行,現在還能執行嗎?
依刑法第 99 條,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須經法院認定原宣告原因仍繼續存在才能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則絕對不得執行。三年是相對時效(法院審查),七年是絕對時效(法定禁止),時間從「應執行之日」起算,執行中斷後重新計算。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不是判了就一定執行得到。如果從該執行的那一天起拖了三年都沒開始(或中途斷了沒繼續),這個處分就進入一個「半封存」狀態:不是自動消失,但要再執行必須經過法院重新審查,確認當初宣告的原因「現在還在」。如果拖超過七年,直接封死,絕對不能再執行。這是一個時間對你有利的制度。最常見的情況是受處分人逃匿、或是執行過程中脫逃後抓回來,這段「空窗期」累計到一定程度,就能成為你反制的依據。很多人以為跑路只是拖延,其實時間站在你這邊,只是沒人告訴你這條存在。
法律定性
刑法第 99 條為保安處分的執行時效規範,設雙層門檻: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須經法院認原宣告原因仍存在始得許可執行;逾七年者則絕對不得執行,藉時間經過限制保安處分執行力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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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安處分十年沒執行還會被抓去執行嗎?▾
不會,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屬絕對禁止,法院無裁量空間。
Q2三年和七年的時效差在哪?▾
三年是相對時效須法院審查原因是否仍存在,七年是絕對時效一律禁止執行。
Q3時效從哪一天起算?▾
從「應執行之日」起算,執行中斷後從應繼續執行的時點重新計算。
Q4受處分人逃匿期間時效會停止嗎?▾
本條計算的正是未執行期間,逃匿反而累積時效,時間站在受處分人一方。
Q5保安處分時效和行刑權時效一樣嗎?▾
不一樣,刑罰行刑權時效規定在刑法第 84 條,期間依刑度從 5 年到 40 年。
Q6三年門檻法院審查嚴格嗎?▾
實務上不寬鬆,能提出原因已消失的具體證據翻盤機率才高。
Q7哪些保安處分適用本條時效?▾
94 年修正後擴大為所有保安處分,含監護、禁戒、強制工作等。
Q8怎麼主張保安處分已逾時效?▾
取得判決與執行紀錄畫出時間線,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或不予許可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ree_year | seven_year |
|---|---|---|
| 時效性質 | 相對時效 | 絕對時效 |
| 法律效果 | 非經法院許可不得執行 | 一律不得執行 |
| 法院裁量 | 審查原宣告原因是否仍存在 | 無裁量空間 |
| 舉證負擔 | 檢方須證明原因仍繼續存在 | 不生舉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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