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99 條(保安處分之執行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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