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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刑(二)字第 61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台灣省立高雄少年輔育院學生黃某自動考進陸軍軍醫候官班後,對於被判處之感化教育應否再予執行乙案,查行政院五七、十一、十三台法字第八九七一號令,僅於志願入營之人於入營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者始適用之,志願入營服役有一定之服役期限與職業軍人有別,本件受處分人黃某,依來函所示,係現役之職業軍官,似無前開院令之適用,惟依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所宣告之感化教育,如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非得法院之許可,不得再行執行,該黃某現已二十五歲,且又為一職業軍官,依保安處分之理論亦不宜再為執行,如在執行上確有困難,似可依上開刑法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函刑(二)字第 61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8 月 25 日發布,要旨:關於台灣省立高雄少年輔育院學生黃某自動考進陸軍軍醫候官班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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