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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令刑(一)字第 1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6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宣告,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其應否再予執行,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已修正,現行法條第四百八十一條) 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二一號解釋甚明。本五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台 55.令刑 (五) 字第三三九八號令,僅釋示不得未經裁定而逕予移付執行,非可據為准免執行之依據。來呈所稱游某自因病保外,就醫之日起,經過三年以上未執行其感化教育之處分,其應否再予執行,依據首開說明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

全文內容

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宣告,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其應否再予執行,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已修正,現行法條第四百八十一條) 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二一號解釋甚明。本五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台 55.令刑 (五) 字第三三九八號令,僅釋示不得未經裁定而逕予移付執行,非可據為准免執行之依據。來呈所稱游某自因病保外,就醫之日起,經過三年以上未執行其感化教育之處分,其應否再予執行,依據首開說明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6)台令刑(一)字第 1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6 年 01 月 09 日發布,要旨: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宣告,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其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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