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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令刑(五)字第 33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5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宣告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依刑法第九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已修正,現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移付執行。近查各法院檢察官,對於此類經過三年猶未執行保安處分之少年犯,間有於緝獲後未能確實適用上述規定辦理,而於警局緝獲解到後,逕行移送少年輔育院執行原已諭知之感化教育處分,殊有未合。因而少年輔育院收容之學生有年已達二十六、七歲者,是否妥適顯不無斟酌之處,殊嫌未妥,嗣後遇有此類緝獲之少年犯,非依上述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後,不得逕行送移執行。

全文內容

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宣告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依刑法第九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已修正,現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移付執行。近查各法院檢察官,對於此類經過三年猶未執行保安處分之少年犯,間有於緝獲後未能確實適用上述規定辦理,而於警局緝獲解到後,逕行移送少年輔育院執行原已諭知之感化教育處分,殊有未合。因而少年輔育院收容之學生有年已達二十六、七歲者,是否妥適顯不無斟酌之處,殊嫌未妥,嗣後遇有此類緝獲之少年犯,非依上述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後,不得逕行送移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5)台令刑(五)字第 33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5 年 06 月 12 日發布,要旨: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宣告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依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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