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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刑(二)字第 18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查受處分人周某因竊盜被判決免刑令入感化教育場所施以感化教育。於確定後考入陸軍第一士官學校致解送執行發生困難乙案,既經該士官學校函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說明受處分人考進該校後一切表現均佳,已有力求上進之志,本件在處理上可轉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如認以暫不執行為適宜,則於經過三年以後,再依刑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查受處分人周某因竊盜被判決免刑令入感化教育場所施以感化教育。於確定後考入陸軍第一士官學校致解送執行發生困難乙案,既經該士官學校函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說明受處分人考進該校後一切表現均佳,已有力求上進之志,本件在處理上可轉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如認以暫不執行為適宜,則於經過三年以後,再依刑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令刑(二)字第 18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3 月 12 日發布,要旨:查受處分人周某因竊盜被判決免刑令入感化教育場所施以感化教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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