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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 142–1487

142妨害投票自由罪
  1.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43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44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146妨害投票正確罪
  1. 詐術或其他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47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