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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中華民國刑法146妨害投票正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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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詐術或其他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3.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46 條處罰兩種妨害投票行為:以詐術或非法方法使投票結果不正確(做票),以及虛偽遷徙戶籍投票(幽靈人口),未遂犯亦罰,最重 5 年有期徒刑。

Q · 幫親戚遷戶籍去他的選區投票,會被抓嗎?

會。刑法 146 條第 2 項專罰幽靈人口

依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斷的關鍵不是親屬關係,而是「主觀意圖」加上「實際未居住」,遷籍時間點接近選舉、無水電通訊紀錄、與候選人關聯密切都是不利證據。第 3 項規定未遂亦罰,即使最終沒成功讓對方當選或被攔下,仍可能成立。

白話解讀

這是選舉犯罪裡的「萬用兜底條款」。前面幾條抓的是給錢、收錢、威脅飯碗,這條抓的是其他所有「動手腳讓選舉結果失真」的方法。詐術、竄改、做票、甚至最有名的,幽靈人口(為了讓某候選人當選,把戶籍遷到根本沒住的地方)。第一項是一般性的「讓投票結果不正確」,第二項是 96 年增訂的「虛偽遷籍投票罪」。第二項的出現本身就是一個警訊:它代表這種做法曾經氾濫到需要特別立法。重點是這條不只處罰既遂,連未遂都罰(第三項),而且這是選舉犯罪裡少見的未遂處罰條文。為什麼?因為一旦既遂了,選舉結果已經被污染,傷害無法復原,所以法律要把戰線推到更前面:你「正在動手腳」就已經可以抓你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46 條為妨害投票正確罪,建立兩個獨立構成要件:第一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或變造結果(做票條款),第二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96 年增訂之幽靈人口條款),並就兩者未遂行為一併處罰,是台灣選舉刑事保護體系中保障投票真實性的兜底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全家族為了讓爺爺當上里長都把戶籍遷過去,算犯罪嗎?

算。96 年修法就是為了處理這種情況。判斷的關鍵不是「是否血親」,而是「是否為了讓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實務上法院會看:遷籍時間點(是否接近選舉)、是否實際居住、當事人之間的對話紀錄。內行人提示:如果因正當原因(照顧老人、子女就學)長期實際居住在該地,就算剛好有選舉,也不會成立,關鍵是「實際居住」和「主觀意圖」。

Q2未遂也罰是什麼意思?我已經遷了戶籍但還沒去投票,我會被抓嗎?

未遂指的是「已經著手但未完成」。單純遷籍還沒達到「著手犯罪」的程度,實務上要到你實際去投票才算。但如果你在投票日當天已經到投票所準備投票被發現,就算沒投成,也構成未遂。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意識到自己陷入了這種情境,在投票日前撤銷遷籍或明確拒絕投票,可主張刑法第 27 條的中止未遂,有機會減刑或免刑。主動放棄比被抓到好一百倍。

Q3網路散布候選人的假消息算 146 條嗎?

要看情況。如果是對候選人本身的假消息(例如假抹黑),可能成立刑法第 310 條誹謗或選罷法第 104 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散布謠言罪,不一定是 146 條。但如果是影響投票程序的假訊息(例如假冒選委會發布「投票所更改」),那就是 146 條第 1 項的「詐術」。內行人提示:2024 年以後數位假訊息的刑事追訴越來越頻繁,選前遇到可疑訊息,截圖後向 165 或選委會檢舉是最快的路徑。

Q4刑法 146 條是什麼?

妨害投票正確罪。處罰做票及虛偽遷徙戶籍投票(幽靈人口)兩種行為,未遂亦罰,最重 5 年。

Q5什麼叫虛偽遷徙戶籍?

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登記地,但為了讓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辦理遷籍取得投票權之行為。

Q6幽靈人口條款是什麼?

刑法 146 條第 2 項俗稱,2007 年增訂,專罰意圖讓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籍投票之人。

Q7刑法 146 vs 刑法 142 差在哪?

142 條保護選民投票意志自由(強暴脅迫),146 條保護投票結果真實性(做票與幽靈人口)。

Q8幽靈人口怎麼檢舉?

蒐集戶籍登記地與實際居住地差異事證 → 寫檢舉書 → 向地檢署提出,選前檢舉效果最強。

Q9做票案件怎麼舉證?

開票所監視器、目擊證人、票券筆跡鑑定、開票紀錄差異比對。

Q10已遷籍但不想投票怎麼自保?

投票日前撤銷遷籍或不去投票,主張刑法 27 條中止未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Q11刑法 146 案件律師費多少?

刑事辯護一審約 8-20 萬起跳,案件複雜度與涉案人數會影響報價。

Q12刑法 146 vs 選罷法 104 差在哪?

146 條規範投票結果真實性與遷籍誠信,104 條規範選舉期間散布候選人謠言罪。兩者保護法益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This articleArticle 142Article 143
保護法益投票結果真實性選民投票意志自由投票權之不可交易性
行為態樣詐術變造、虛偽遷籍強暴脅迫妨害收受賄賂
未遂犯不罰
法定刑5 年以下5 年以下3 年以下

This article

保護法益
投票結果真實性
行為態樣
詐術變造、虛偽遷籍
未遂犯
法定刑
5 年以下

Article 142

保護法益
選民投票意志自由
行為態樣
強暴脅迫妨害
未遂犯
法定刑
5 年以下

Article 143

保護法益
投票權之不可交易性
行為態樣
收受賄賂
未遂犯
不罰
法定刑
3 年以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職選挙法 第 237 条(投票偽造及び増減罪)
韓國공직선거법 제247조(사위투표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 256 條(破壞選舉罪)
德國StGB § 107a(Wahlfälschung)
法國Code électoral L97(fraude électorale)
美國18 U.S.C. § 597(vote buying)/ 52 U.S.C. § 20511(election frau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0960112 修正)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公職人員經由各選舉區選出,自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若以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其影響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   二、為導正選舉風氣,爰增訂第二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三、現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有數百萬人,其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其原因不一。然此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並非所有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均須以刑罰相繩,是以第二項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者,為處罰之對象。   四、原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並將句首之「前項」修正為:「前二項」。

  • 詐術名詞
  • 名詞
  • 變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意圖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231031 制定)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0960112 修正)

一、公職人員經由各選舉區選出,自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若以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其影響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   二、為導正選舉風氣,爰增訂第二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三、現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有數百萬人,其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其原因不一。然此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並非所有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均須以刑罰相繩,是以第二項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者,為處罰之對象。   四、原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並將句首之「前項」修正為:「前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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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