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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6 條(妨害投票正確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詐術或其他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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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tingwei0216
25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相關實務見解 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刑事判決 為了支持直系血親、配偶遷籍投票不罰,蓋欠缺可罰違法性及非難必要性。但僅限於「直系血親」及「配偶」 2.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 虛遷戶籍投票罪與煙滅罪證、藏匿人犯罪之本質不同,刑法167條之減刑規定,無從類推適用。 3.112年憲判字11號 所謂「實際居住」不應局限於居家生活或住宿之傳統居住觀念,而應擴及於某選區持續就業之事實,當可認定具有實際居住事實
gggg115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刑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 2.同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未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亦未構成憲法所不容許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17條保障選舉權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均尚無牴觸。 3.同條第3項關於第2項部分規定:「……之未遂犯罰之。」與憲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亦尚屬無違。
weiche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112年憲判字第11號
pokerface62007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本條第2項之罪,其構成要件應限縮在行為人遷移戶籍至特定地點時,主觀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客觀上為虛偽遷移戶籍並因而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始足成立。除所圖使當選之特定候選人,係屬於家庭成員間為支持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競選,而將戶籍遷回原生家庭致恢復籍在人不在之狀態,衡諸社會通念,可認為因欠缺實質違法性,而非法律責難之對象外,不問圖使當選者為何人,是否影響投票之結果,均於本罪不生影響。」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41號判決:「一旦基於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意圖,而虛偽遷徙戶籍,當以其遷籍之行為,作為本罪之著手。」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拘提、保安處分亦屬之。 *既遂判斷:需同時脫離人和物的監督。若逃出監禁場所尚在公務員追攝中因未達自由程度,未遂。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必須考量行為當下的社會背景及其他客觀條件。 *煽惑:必須是該表述行為在當時的社會脈絡下足以壓縮他人行動自由。 *與教唆差異:煽惑對不特定人為,其內容為不特定之罪或特定罪。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為具體危險犯,不以發生客觀危害為要件。 *恐嚇與脅迫區別: @恐嚇為未來之危害,脅迫為目前危害。 @恐嚇有心理差距,脅迫直接抑制精神。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本罪施強暴脅迫之對象不論對人或物均可。 *本最為具體危險犯,需致生影響公共秩序之危險。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三次為最低限制,若第4、5次終於解散,仍無罪。 *首謀與在場助勢為必要共犯之聚合犯實務認為無共同正犯之適用。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虛偽戶籍投票既未遂著手:虛偽遷戶籍為未遂,而其人於領票時為既遂。 *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以該選舉區整體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已足,不以支持候選人是否當選為必要。
aiko1013
5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實務:行為人為支持配偶或直系血親而遷戶籍未實際居住,不具可罰性及可非難性。(106台上1744)
crazyago1015
6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46II (214X 91年第17次決議)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