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6 條(妨害投票正確罪)
- 1.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46 條處罰兩種妨害投票行為:以詐術或非法方法使投票結果不正確(做票),以及虛偽遷徙戶籍投票(幽靈人口),未遂犯亦罰,最重 5 年有期徒刑。
Q · 幫親戚遷戶籍去他的選區投票,會被抓嗎?
依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斷的關鍵不是親屬關係,而是「主觀意圖」加上「實際未居住」,遷籍時間點接近選舉、無水電通訊紀錄、與候選人關聯密切都是不利證據。第 3 項規定未遂亦罰,即使最終沒成功讓對方當選或被攔下,仍可能成立。
白話解讀
這是選舉犯罪裡的「萬用兜底條款」。前面幾條抓的是給錢、收錢、威脅飯碗,這條抓的是其他所有「動手腳讓選舉結果失真」的方法。詐術、竄改、做票、甚至最有名的,幽靈人口(為了讓某候選人當選,把戶籍遷到根本沒住的地方)。第一項是一般性的「讓投票結果不正確」,第二項是 96 年增訂的「虛偽遷籍投票罪」。第二項的出現本身就是一個警訊:它代表這種做法曾經氾濫到需要特別立法。重點是這條不只處罰既遂,連未遂都罰(第三項),而且這是選舉犯罪裡少見的未遂處罰條文。為什麼?因為一旦既遂了,選舉結果已經被污染,傷害無法復原,所以法律要把戰線推到更前面:你「正在動手腳」就已經可以抓你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46 條為妨害投票正確罪,建立兩個獨立構成要件:第一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或變造結果(做票條款),第二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96 年增訂之幽靈人口條款),並就兩者未遂行為一併處罰,是台灣選舉刑事保護體系中保障投票真實性的兜底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46 條是什麼?▾
妨害投票正確罪,處罰做票及虛偽遷徙戶籍投票,未遂亦罰,最重 5 年。
Q2幽靈人口會被判幾年?▾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同樣處罰,得依情節宣告緩刑。
Q3全家族遷戶籍選里長算犯罪嗎?▾
關鍵在主觀意圖與實際是否居住,非親屬關係本身,遷籍接近選舉且無實際居住事證者易成立。
Q4幽靈人口怎麼檢舉?▾
向地檢署提出檢舉並附戶籍登記地與實居地差異事證(水電費、通訊紀錄、工作地點)。
Q5做票包括散布假訊息嗎?▾
假冒選委會發布投票所更動等影響投票程序的訊息屬第 1 項「詐術」,散布候選人謠言則適用選罷法第 104 條。
Q6未遂犯是什麼意思?▾
已著手但未完成,例如已遷籍並到投票所準備投票但被攔下,仍成立未遂。
Q7刑法 146 vs 選罷法 104 差在哪?▾
146 條保護投票結果真實性與遷籍誠信,104 條規範選舉期間散布候選人謠言。
Q8中止未遂可減刑嗎?▾
可。已遷籍但主動撤回或拒投,得依刑法 27 條主張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this_article | article_142 | article_143 |
|---|---|---|---|
| 保護法益 | 投票結果真實性 | 選民投票意志自由 | 投票權之不可交易性 |
| 行為態樣 | 詐術變造、虛偽遷籍 | 強暴脅迫妨害 | 收受賄賂 |
| 未遂犯 | 罰 | 罰 | 不罰 |
| 法定刑 | 5 年以下 | 5 年以下 | 3 年以下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