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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6 條(妨害投票正確罪)

  1. 1.詐術或其他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3.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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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46 條處罰兩種妨害投票行為:以詐術或非法方法使投票結果不正確(做票),以及虛偽遷徙戶籍投票(幽靈人口),未遂犯亦罰,最重 5 年有期徒刑。

Q · 幫親戚遷戶籍去他的選區投票,會被抓嗎?

依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斷的關鍵不是親屬關係,而是「主觀意圖」加上「實際未居住」,遷籍時間點接近選舉、無水電通訊紀錄、與候選人關聯密切都是不利證據。第 3 項規定未遂亦罰,即使最終沒成功讓對方當選或被攔下,仍可能成立。

白話解讀

這是選舉犯罪裡的「萬用兜底條款」。前面幾條抓的是給錢、收錢、威脅飯碗,這條抓的是其他所有「動手腳讓選舉結果失真」的方法。詐術、竄改、做票、甚至最有名的,幽靈人口(為了讓某候選人當選,把戶籍遷到根本沒住的地方)。第一項是一般性的「讓投票結果不正確」,第二項是 96 年增訂的「虛偽遷籍投票罪」。第二項的出現本身就是一個警訊:它代表這種做法曾經氾濫到需要特別立法。重點是這條不只處罰既遂,連未遂都罰(第三項),而且這是選舉犯罪裡少見的未遂處罰條文。為什麼?因為一旦既遂了,選舉結果已經被污染,傷害無法復原,所以法律要把戰線推到更前面:你「正在動手腳」就已經可以抓你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46 條為妨害投票正確罪,建立兩個獨立構成要件:第一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或變造結果(做票條款),第二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96 年增訂之幽靈人口條款),並就兩者未遂行為一併處罰,是台灣選舉刑事保護體系中保障投票真實性的兜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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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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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全家族為了讓爺爺當上里長都把戶籍遷過去,算犯罪嗎?

算。96 年修法就是為了處理這種情況。判斷的關鍵不是「是否血親」,而是「是否為了讓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實務上法院會看:遷籍時間點(是否接近選舉)、是否實際居住、當事人之間的對話紀錄。內行人提示:如果因正當原因(照顧老人、子女就學)長期實際居住在該地,就算剛好有選舉,也不會成立,關鍵是「實際居住」和「主觀意圖」。

Q2未遂也罰是什麼意思?我已經遷了戶籍但還沒去投票,我會被抓嗎?

未遂指的是「已經著手但未完成」。單純遷籍還沒達到「著手犯罪」的程度,實務上要到你實際去投票才算。但如果你在投票日當天已經到投票所準備投票被發現,就算沒投成,也構成未遂。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意識到自己陷入了這種情境,在投票日前撤銷遷籍或明確拒絕投票,可主張刑法第 27 條的中止未遂,有機會減刑或免刑。主動放棄比被抓到好一百倍。

Q3網路散布候選人的假消息算 146 條嗎?

要看情況。如果是對候選人本身的假消息(例如假抹黑),可能成立刑法第 310 條誹謗或選罷法第 104 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散布謠言罪,不一定是 146 條。但如果是影響投票程序的假訊息(例如假冒選委會發布「投票所更改」),那就是 146 條第 1 項的「詐術」。內行人提示:2024 年以後數位假訊息的刑事追訴越來越頻繁,選前遇到可疑訊息,截圖後向 165 或選委會檢舉是最快的路徑。

Q4刑法 146 條是什麼?

妨害投票正確罪。處罰做票及虛偽遷徙戶籍投票(幽靈人口)兩種行為,未遂亦罰,最重 5 年。

Q5什麼叫虛偽遷徙戶籍?

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登記地,但為了讓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辦理遷籍取得投票權之行為。

Q6幽靈人口條款是什麼?

刑法 146 條第 2 項俗稱,2007 年增訂,專罰意圖讓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籍投票之人。

Q7刑法 146 vs 刑法 142 差在哪?

142 條保護選民投票意志自由(強暴脅迫),146 條保護投票結果真實性(做票與幽靈人口)。

Q8幽靈人口怎麼檢舉?

蒐集戶籍登記地與實際居住地差異事證 → 寫檢舉書 → 向地檢署提出,選前檢舉效果最強。

Q9做票案件怎麼舉證?

開票所監視器、目擊證人、票券筆跡鑑定、開票紀錄差異比對。

Q10已遷籍但不想投票怎麼自保?

投票日前撤銷遷籍或不去投票,主張刑法 27 條中止未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Q11刑法 146 案件律師費多少?

刑事辯護一審約 8-20 萬起跳,案件複雜度與涉案人數會影響報價。

Q12刑法 146 vs 選罷法 104 差在哪?

146 條規範投票結果真實性與遷籍誠信,104 條規範選舉期間散布候選人謠言罪。兩者保護法益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this_articlearticle_142article_143
保護法益投票結果真實性選民投票意志自由投票權之不可交易性
行為態樣詐術變造、虛偽遷籍強暴脅迫妨害收受賄賂
未遂犯不罰
法定刑5 年以下5 年以下3 年以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公職選挙法 第 237 条(投票偽造及び増減罪)
🇰🇷 韓國공직선거법 제247조(사위투표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 256 條(破壞選舉罪)
🇩🇪 德國StGB § 107a(Wahlfälschung)
🇫🇷 法國Code électoral L97(fraude électorale)
🇺🇸 美國18 U.S.C. § 597(vote buying)/ 52 U.S.C. § 20511(election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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