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十八 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八 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