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點摘要刑法第 238 條詐術結婚罪,以民事撤銷婚姻確定判決為前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須告訴乃論。
Q · 假結婚或被騙婚被法院認定,會構成什麼罪?
刑法 238 條詐術結婚罪,三年以下徒刑
依刑法第 238 條,以詐術手段締結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且民事法院已作出婚姻無效或撤銷的確定裁判時,施詐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要件嚴格:必須先有民事確定判決,刑事追訴才能啟動。常見於假結婚仲介、冒名登記、為居留或繼承的虛偽婚姻案件,依刑法第 245 條須告訴乃論。
這條法律處理一種很特殊的情況:有人用騙的方式讓婚姻成立,結果這段婚姻後來被法院判決無效或撤銷。乍看之下可能會想「婚姻都被撤銷了,還要判刑?」對,而且最重可以三年有期徒刑。它保護的不是被騙的那個人的感情,是整個婚姻登記制度的真實性。什麼算詐術?常見的有:隱瞞自己已婚(但這通常直接觸犯重婚罪)、冒用他人身分結婚、為了取得居留權或繼承資格而假結婚、偽造離婚證明騙對方和自己結婚等等。這條有一個特別的構成要件:必須要有「婚姻無效或撤銷的確定裁判」才會成立。沒有走完民事程序,這條刑責根本沒辦法啟動。所以它其實是民事判決和刑事追訴綁在一起的少數條文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8 條規範詐術結婚罪,保護法益為婚姻登記制度的真實性。構成要件包含:施用詐術、締結之婚姻為無效或得撤銷、且民事法院已作出婚姻無效或撤銷的確定裁判。屬於民刑連動之少數條文,告訴乃論,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看情況會有三層後果疊加。第一層民事:婚姻會被訴請確認無效或撤銷。第二層刑事:符合詐術結婚罪構成要件的話,依刑法第 238 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及偽造文件還會加上偽造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以下)。第三層行政:外國人會被撤銷居留並驅逐出境。內行人提示:假結婚仲介案件通常是三層一起追,單獨只處理一層的情況很少見。
你要走的路是「先民事後刑事」。第一步先向家事法院訴請確認婚姻無效,因為冒名結婚根本欠缺你的結婚意思,民法上屬於無效。判決確定後拿著民事確定判決,再去地檢署告冒用者詐術結婚罪(刑法第 238 條)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內行人提示:冒名結婚的案件通常不只是詐術結婚罪,戶政登記的偽造部分會觸發偽造文書相關罪名,求償時可以一併處理。
規範詐術結婚罪:用詐術讓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成立,民事撤銷確定後刑事可處三年以下徒刑,告訴乃論。
包含積極虛偽陳述(偽造離婚證明、冒名)與消極隱匿重要事實(隱瞞婚姻目的純為居留或繼承),致對方或戶政機關陷於錯誤。
刑法 238 詐術結婚罪 + 刑法 210/216 偽造私文書罪 + 入出國及移民法 74 條外國人假結婚刑責,常三罪併論。
本罪客觀構成要件包含「民事撤銷或無效確定裁判」,沒有此前置裁判,刑事追訴根本不能成立,是台灣刑法少見的民刑連動設計。
三階段:(1) 蒐證 (2) 家事法院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民法 988)或撤銷(民法 997),取得確定判決 (3) 持判決向地檢署告刑法 238。
先向家事法院訴請確認婚姻無效(冒名欠缺結婚意思屬無效),判決確定後告冒用者詐術結婚罪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 216、210)。
本罪告訴乃論可和解。先確認是否真有民事撤銷確定判決,沒有就不構成;有的話評估與被害人和解撤回告訴,常可結案。
依刑法 80 條三年以下徒刑追訴時效 10 年,理論上自犯罪成立日起算,實務上常以民事判決確定日為節點。
重婚罪(237)規範已有配偶又結婚,保護一夫一妻秩序;詐術結婚(238)規範用騙的締結無效或得撤銷婚姻,保護登記真實性。
偽造文書(210、216)規範偽造文件本身;詐術結婚規範用詐術騙得婚姻成立。冒名結婚案實務上常併案起訴兩罪。
| 比較面向 | 詐術結婚罪(238) | 重婚罪(237) | 偽造私文書罪(210) |
|---|---|---|---|
| 保護法益 | 婚姻登記真實性 | 一夫一妻婚姻秩序 | 文書真實性 |
| 民事前提 | 須先有民事撤銷或無效確定裁判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告訴乃論 | 是(刑法 245) | 否 | 否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