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中華民國刑法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 57–7317

57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58罰金之酌量
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61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贓物罪。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