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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58 條(罰金之酌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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