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58 條(罰金之酌量)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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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58 條規定科罰金須審酌被告資力與犯罪所得,所得超過罰金上限時得在獲利範圍內加重。
Q · 靠犯罪賺的錢超過罰金上限,會被罰更多嗎?
依刑法第 58 條,法院科罰金時除依第 57 條審酌一般量刑事由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的資力與犯罪所得。若犯罪所得利益超過該罪罰金最高額,法官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突破法定上限,確保犯罪者無法靠犯罪淨賺。
白話解讀
法官要罰你錢的時候,不是隨便喊一個數字。這條規定了兩個法官必須考慮的變數:第一,你有多少錢;第二,你靠這次犯罪賺了多少。第一個變數保護窮人不會因為同樣的罪被罰到傾家蕩產,第二個變數確保有錢人不能把罰金當成「犯罪成本」輕鬆吸收。最狠的是後半段:如果你靠犯罪賺的錢超過法定罰金上限,法官可以直接突破天花板,在你的獲利範圍內加重罰金。換句話說,你賺越多,罰越多,法律不讓你靠犯罪淨賺。這條的存在讓罰金從一個固定數字變成一把會自動調整長度的尺,量的是你口袋的深度和你的貪心程度。
法律定性
刑法第 58 條為罰金量刑的補充裁量標準,要求法院科罰金時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當犯罪所得超過該罪罰金最高額時,授權法院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罰金,使罰金兼顧實質公平與剝奪犯罪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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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58 條是什麼?▾
罰金量刑的補充標準,要法官審酌被告資力與犯罪所得。
Q2罰金可以超過法定上限嗎?▾
可以,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高額時,58 條後段授權在獲利範圍內加重。
Q3法官會因為被告有錢罰更多嗎?▾
會,58 條明文『應』審酌資力,確保罰金對不同財力者有同等痛感。
Q4犯罪所得加重和沒收差在哪?▾
58 條加重罰金與刑法 38-1 沒收犯罪所得是兩套制度,可併用。
Q5繳不出罰金會怎樣?▾
依刑法 42 條可易服勞役,每日 1,000 至 3,000 元折算,或聲請分期。
Q6什麼算犯罪所得利益?▾
犯罪直接獲利、省下的成本都可能被認定,如違規省下的處理費。
Q7量刑時要準備什麼資力證明?▾
薪資單、負債證明、扶養證明、財產清冊,影響法官對資力的判斷。
Q8判決沒提資力可以上訴嗎?▾
可以,未審酌資力即科罰金屬量刑理由不備,得作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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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第57條(一般量刑) | 第58條(罰金酌量) |
|---|---|---|
| 審酌對象 | 犯罪動機、手段、態度等十款事由 | 被告資力與犯罪所得利益 |
| 能否突破法定刑上限 | 否,在法定刑內裁量 | 可,所得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獲利範圍加重 |
| 適用刑種 | 所有刑種 | 限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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