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重點摘要刑法第 58 條規定科罰金須審酌被告資力與犯罪所得,所得超過罰金上限時得在獲利範圍內加重。
Q · 靠犯罪賺的錢超過罰金上限,會被罰更多嗎?
會,刑法 58 條讓法官在獲利範圍內加重
依刑法第 58 條,法院科罰金時除依第 57 條審酌一般量刑事由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的資力與犯罪所得。若犯罪所得利益超過該罪罰金最高額,法官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突破法定上限,確保犯罪者無法靠犯罪淨賺。
法官要罰你錢的時候,不是隨便喊一個數字。這條規定了兩個法官必須考慮的變數:第一,你有多少錢;第二,你靠這次犯罪賺了多少。第一個變數保護窮人不會因為同樣的罪被罰到傾家蕩產,第二個變數確保有錢人不能把罰金當成「犯罪成本」輕鬆吸收。最狠的是後半段:如果你靠犯罪賺的錢超過法定罰金上限,法官可以直接突破天花板,在你的獲利範圍內加重罰金。換句話說,你賺越多,罰越多,法律不讓你靠犯罪淨賺。這條的存在讓罰金從一個固定數字變成一把會自動調整長度的尺,量的是你口袋的深度和你的貪心程度。
刑法第 58 條為罰金量刑的補充裁量標準,要求法院科罰金時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當犯罪所得超過該罪罰金最高額時,授權法院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罰金,使罰金兼顧實質公平與剝奪犯罪利得。
會,而且是法律明文要求。刑法 58 條規定法官『應』審酌資力,不是選配。對月入三萬與月入百萬的人罰同樣金額,痛感差百倍。內行人提示:判決完全沒提資力就科罰金,屬量刑理由不備,可作上訴理由。
可以。58 條後段明文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是刑法少數允許突破法定罰金上限的規定。內行人提示:此處的加重與刑法 38-1 沒收犯罪所得是不同制度,可併用,可能被沒收又被加重。
依刑法 42 條可易服勞役,以每日 1,000 至 3,000 元折算,期間上限一年。內行人提示:與其被強制易服勞役,主動向法院聲請分期繳納通常會獲准,是更聰明的策略。
罰金量刑的補充標準,要法官審酌被告資力與犯罪所得,是罰金金額連動財力與獲利的依據。
犯罪直接獲利與省下的成本都可能被認定,例如企業違規省下的廢水處理費。
各罪法定罰金的上限,58 條後段允許在犯罪所得超過此額時突破。
57 條是所有刑種的一般量刑事由,58 條專就罰金補充審酌資力與所得。
法官依被告資力與犯罪情節在法定刑內裁量,犯罪所得超過上限時得加重。
薪資單、負債證明、扶養親屬證明、財產清冊,於辯論終結前提出。
依刑法 42 條易服勞役,每日 1,000 至 3,000 元折算,或主動聲請分期繳納。
新台幣 1,000 至 3,000 元折算一日,期間上限一年。
58 條加重罰金屬刑罰,38-1 沒收犯罪所得屬剝奪不法利得,兩者制度不同可併用。
| 面向 | 第57條(一般量刑) | 第58條(罰金酌量) |
|---|---|---|
| 審酌對象 | 犯罪動機、手段、態度等十款事由 | 被告資力與犯罪所得利益 |
| 能否突破法定刑上限 | 否,在法定刑內裁量 | 可,所得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獲利範圍加重 |
| 適用刑種 | 所有刑種 | 限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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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本條亦配合修正用語。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配合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本條亦配合修正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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