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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58罰金之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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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58 條規定科罰金須審酌被告資力與犯罪所得,所得超過罰金上限時得在獲利範圍內加重。

Q · 靠犯罪賺的錢超過罰金上限,會被罰更多嗎?

會,刑法 58 條讓法官在獲利範圍內加重

依刑法第 58 條,法院科罰金時除依第 57 條審酌一般量刑事由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的資力與犯罪所得。若犯罪所得利益超過該罪罰金最高額,法官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突破法定上限,確保犯罪者無法靠犯罪淨賺。

白話解讀

法官要罰你錢的時候,不是隨便喊一個數字。這條規定了兩個法官必須考慮的變數:第一,你有多少錢;第二,你靠這次犯罪賺了多少。第一個變數保護窮人不會因為同樣的罪被罰到傾家蕩產,第二個變數確保有錢人不能把罰金當成「犯罪成本」輕鬆吸收。最狠的是後半段:如果你靠犯罪賺的錢超過法定罰金上限,法官可以直接突破天花板,在你的獲利範圍內加重罰金。換句話說,你賺越多,罰越多,法律不讓你靠犯罪淨賺。這條的存在讓罰金從一個固定數字變成一把會自動調整長度的尺,量的是你口袋的深度和你的貪心程度。

法律定性

刑法第 58 條為罰金量刑的補充裁量標準,要求法院科罰金時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當犯罪所得超過該罪罰金最高額時,授權法院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罰金,使罰金兼顧實質公平與剝奪犯罪利得。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真的會因為被告有錢就罰比較多嗎?

會,而且是法律明文要求。刑法 58 條規定法官『應』審酌資力,不是選配。對月入三萬與月入百萬的人罰同樣金額,痛感差百倍。內行人提示:判決完全沒提資力就科罰金,屬量刑理由不備,可作上訴理由。

Q2犯罪所得超過罰金上限,法官真的能罰超過上限?

可以。58 條後段明文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是刑法少數允許突破法定罰金上限的規定。內行人提示:此處的加重與刑法 38-1 沒收犯罪所得是不同制度,可併用,可能被沒收又被加重。

Q3繳不出罰金會怎樣?

依刑法 42 條可易服勞役,以每日 1,000 至 3,000 元折算,期間上限一年。內行人提示:與其被強制易服勞役,主動向法院聲請分期繳納通常會獲准,是更聰明的策略。

Q4刑法 58 條是什麼?

罰金量刑的補充標準,要法官審酌被告資力與犯罪所得,是罰金金額連動財力與獲利的依據。

Q5什麼算犯罪所得利益?

犯罪直接獲利與省下的成本都可能被認定,例如企業違規省下的廢水處理費。

Q6罰金最多額是什麼意思?

各罪法定罰金的上限,58 條後段允許在犯罪所得超過此額時突破。

Q757 條和 58 條差在哪?

57 條是所有刑種的一般量刑事由,58 條專就罰金補充審酌資力與所得。

Q8罰金金額怎麼算?

法官依被告資力與犯罪情節在法定刑內裁量,犯罪所得超過上限時得加重。

Q9量刑時要準備什麼資力證明?

薪資單、負債證明、扶養親屬證明、財產清冊,於辯論終結前提出。

Q10罰金繳不出來怎麼辦?

依刑法 42 條易服勞役,每日 1,000 至 3,000 元折算,或主動聲請分期繳納。

Q11易服勞役一天折算多少?

新台幣 1,000 至 3,000 元折算一日,期間上限一年。

Q12犯罪所得加重 vs 沒收差在哪?

58 條加重罰金屬刑罰,38-1 沒收犯罪所得屬剝奪不法利得,兩者制度不同可併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57條(一般量刑)第58條(罰金酌量)
審酌對象犯罪動機、手段、態度等十款事由被告資力與犯罪所得利益
能否突破法定刑上限否,在法定刑內裁量可,所得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獲利範圍加重
適用刑種所有刑種限罰金

第57條(一般量刑)

審酌對象
犯罪動機、手段、態度等十款事由
能否突破法定刑上限
否,在法定刑內裁量
適用刑種
所有刑種

第58條(罰金酌量)

審酌對象
被告資力與犯罪所得利益
能否突破法定刑上限
可,所得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獲利範圍加重
適用刑種
限罰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52 条(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德國StGB § 40(Tagessatzsystem,按淨日收入定日額罰金)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31-5(jour-amende,按資力定日額罰金)
美國18 U.S.C. § 3572(fine factors,含 ability to pay 與 pecuniary gai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0940107 修正)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本條亦配合修正用語。

(0231031 制定)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0940107 修正)

配合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本條亦配合修正用語。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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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58 條規定:「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