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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9 條(酌量減輕)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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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時,法官得酌量減輕其刑,刑度可突破法定最低刑往下調整。

Q · 法定最低刑就是判決的天花板嗎?能再往下減嗎?

依刑法第59條,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時,法官得酌量減輕其刑,刑度可降到法定最低刑以下。三個重點:一是「顯」字(民國94年增訂)拉高門檻,須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二是須由被告主張並舉證,法官通常不主動發動;三是與第57條一般量刑審酌並用,57條打基礎、59條求突破。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法官判刑就是照著法條上的「幾年以下、幾年以上」硬套。不是。第 59 條是藏在刑法總則裡的一把安全剪刀:當案件的情節實在太可憐,連法定最低刑都嫌重的時候,法官可以再往下砍一刀。注意那個「顯」字,民國 94 年加上去的,意思是「可憐得很明顯」,不是被告自己覺得委屈就算。典型的畫面是:一個長期被家暴的太太終於反擊傷人、一個繳不出學費的大學生偷了幾百塊的食物、一個照顧失智父親到崩潰的兒子動手了。這些案件走到法庭,辯護人第一件事就是主張第 59 條。這條不是「無罪金牌」,它不能讓你脫罪,但它能讓一個本該關三年的人變成關一年半、甚至換成緩刑的門票。知不知道這條,決定你在刑事案件裡是乖乖認命還是懂得要求法官動用裁量權。

法律定性

刑法第59條為刑之酌量減輕規定,賦予法官在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的個案中,突破法定最低刑度往下酌減其刑的裁量權。其性質為法定最低刑的例外調節機制,民國94年修法增訂「顯」字以提高適用門檻、避免裁量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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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59條是什麼?

刑之酌量減輕規定,讓法官在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時,把刑度減到法定最低刑以下。

Q2刑法59條和57條差在哪?

57條是在法定刑範圍內決定輕重,59條是直接把法定最低刑的地板打穿往下減,量級不同。

Q3什麼情況法官會用刑法59條?

長期家暴後反擊、生存型竊盜、照顧重病家屬過勞失控、被害人有明顯挑釁等情堪憫恕且有證據的情境。

Q4刑法59條的『顯』字是什麼意思?

民國94年修法增訂,指可憫恕程度須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不是被告自己覺得委屈就算。

Q5刑法59條要怎麼聲請?

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把家庭、經濟、被害人過錯、犯後態度等可憫恕事實整理成書面證據,明確向法官聲請酌減。

Q6用了刑法59條可以減多少?

依第66條,得減至法定刑二分之一;配合自首等其他減輕事由可遞減。

Q7法官會主動用刑法59條嗎?

通常不會。實務上須由被告或辯護人主張並舉證,未主張多半不會主動發動。

Q8刑法59條一定要在一審提嗎?

最好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二審才補提會被對造質疑正當性、說服力打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66条(酌量減軽)— 犯罪の情状に酌量すべきものがあるときは、その刑を減軽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韓國형법 제53조(정상참작감경)— 범죄의 정상에 참작할 만한 사유가 있는 때 작량감경
🇨🇳 中國刑法第63条第2款(特殊减轻 — 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 德國StGB § 49 Abs. 2 i.V.m. minder schwerer Fall(gesetzliche Strafmilderung unter das Mindestmaß)
🇫🇷 法國Code pénal art. 132-24(individualisation de la peine);anc. art. 463 circonstances atténuantes(abrogé 1994)
🇺🇸 美國U.S.S.G. § 5K2.0 / 18 U.S.C. § 3553(a)(downward departure / variance below guid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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