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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59 條(酌量減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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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必須在客觀上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者。
wuangshang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可依此條酌量減輕其刑。 *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使有其適用。(105台上字第2920號、100台上字第744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情可憫恕、情輕法重),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江玉林師:審判者之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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