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60 條(酌量減輕(二))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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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60 條規定,犯罪依法律加重或減輕其刑後,法院仍得依第 59 條就可憫恕情狀酌量減輕,法定加減與裁量酌減屬不同層次,可疊加適用。
Q · 已經被依法加重或減輕了,還能再爭取酌量減輕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60 條,犯罪經法律上加重(如累犯加重)或減輕(如未遂、自首減輕)其刑後,法院仍得依第 59 條規定,就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者酌量減輕其刑。關鍵在於法律上加減與裁量上酌減是兩個彼此獨立的量刑層次,得以併存疊加,不因已適用法定加減而喪失酌減空間。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短短一句,但它解決了一個律師界爭論過很久的問題:如果一個案件已經依法律加重(例如累犯加重)或減輕(例如未遂減輕)過了,還能不能再用第 59 條的可憫恕條款再砍一刀?答案是可以。這很重要,因為它等於說「法定的加減」跟「法官裁量的酌減」是兩個不同的層次,可以疊加使用。對被告來說,這是一層額外的保護:就算你是累犯被加重了,只要你的情狀真的可憫恕,法官還是可以拉你一把。對加重犯來說更實際:當法律把你的刑度往上拉了之後,法官手上仍然握著那把第 59 條的剪刀。很多人以為被加重就沒救了,其實不是。
法律定性
刑法第 60 條為量刑加減的銜接規定,明定犯罪經法律上加重或減輕其刑後,法院仍得依第 59 條規定,就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者酌量減輕其刑。其核心在於確認法律上加減與裁量上酌減屬於兩個彼此獨立的量刑層次,得以併存疊加,不因已適用法定加減而排除酌量減輕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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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累犯可以用第 59 條嗎?▾
可以。刑法第 60 條明文規定依法律加重者仍得酌減,累犯加重只是法律加重的一種。不過實務上法官對累犯動用第 59 條會比較謹慎,因為累犯本身代表先前已有犯罪紀錄,主張可憫恕的難度比初犯高。重點要放在這次犯罪具體、與先前犯罪無關的特殊可憫恕情狀。
Q2未遂犯已經減輕一次,還能再減嗎?▾
可以。未遂犯依刑法第 25 條減輕屬法律減輕,第 60 條明文允許在此之上再依第 59 條酌減,構成合法的雙重減輕。這類疊加判決較少見,並非法律不允許,而是律師與法官較少主動思考到這一層,主動提出就是多一份機會。
Q3刑法第 60 條是什麼意思?▾
確認法律加減與第 59 條酌量減輕是兩個獨立層次,被依法加重或減輕後仍可再酌減。
Q4什麼叫『依法律加重或減輕』?▾
指符合法律明文要件即生效的刑度調整,如累犯加重、未遂減輕、自首減輕、幫助犯減輕。
Q5第 60 條所稱『前條』是哪一條?▾
指刑法第 59 條的酌量減輕規定,即情狀顯可憫恕時的裁量減輕。
Q6什麼是雙重減輕?▾
法律上減輕(如未遂)之後再依第 59 條酌量減輕的合法疊加,由第 60 條明文允許。
Q7第 60 條的酌減要怎麼主張?▾
盤點法定加減事由 → 引用第 60 條銜接 → 分層撰寫聲請理由 → 具體化可憫恕情狀,於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Q8酌量減輕能減多少刑度?▾
依第 66 條得減至二分之一以下;與其他加減併存時依第 70、71 條順序遞次計算。
Q9怎麼證明情狀『顯可憫恕』?▾
提出犯罪動機、犯後態度、被害人諒解、賠償和解、家庭境況等具體事證,而非空泛陳述。
Q10錯過主張時點還能補救嗎?▾
一審未主張可於上訴審爭執量刑,上訴期間依刑訴法為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
Q11法定減輕 vs 酌量減輕差在哪?▾
法定減輕由法律明文要件觸發、形式審查;酌量減輕由法官就情狀裁量、實質審查,兩者性質不同。
Q12第 59 條 vs 第 61 條差在哪?▾
第 59 條是酌量減輕,第 61 條是情節輕微且依 59 條減輕仍嫌過重時的免除其刑,程度更進一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法律上加減(法定) | 裁量上酌減(第 59 條) |
|---|---|---|
| 觸發方式 | 符合法律明文要件即發生(如累犯、未遂、自首) | 由法官就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裁量決定 |
| 審查標準 | 形式要件審查,符合即適用 | 實質情狀審查,需具體論證可憫恕 |
| 能否疊加 | 本身為第一層 | 依第 60 條得疊加於法定加減之上 |
| 減輕幅度 | 依各該減輕條文及第 66 條 | 得減至二分之一以下,依第 6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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