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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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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ayapupu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條文大致與刑訴376重疊 但有以下幾點不同 1.本條沒有277普通傷害罪,但376有。 2.376有第8款,施用一級毒品/持有二級毒品20g之規定,本條沒有 3.本條第一款設有許多但書,376無此些限制。
aquarius8129
a year ago
公務人員
對被告有利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和平財產犯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