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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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