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61 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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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61條規定竊盜、侵占、詐欺等七類輕罪,情節輕微且顯可憫恕、依第59條酌減仍嫌過重者,法院得免除其刑。
Q · 犯了輕微的竊盜或侵占,有沒有可能完全不用罰?
依刑法第61條,當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及最重三年以下之輕罪,情節輕微到「顯可憫恕」、連第59條酌減都嫌過重時,法院得直接免除其刑。但這是有罪判決、會留前科,只是不執行刑罰;且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等情形不適用。
白話解讀
如果說第 59 條是把最低刑再砍一刀,這條就是更極端的版本:砍到歸零。它列出七種特定罪名,當這些罪的情節輕微到連第 59 條的酌減都還嫌重的時候,法官可以直接免除其刑。沒錯,是完全不用關、不用罰。你會注意到這七種罪很特別: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加上輕罪總則。為什麼是這幾種?因為立法者知道這些罪在日常生活中最容易出現「情節極度輕微卻依法必須處罰」的尷尬案件。一個餓了三天偷一顆饅頭的遊民、一個拿了公司幾張影印紙的員工、一個誤拿別人傘的老人。第 61 條就是為這些案件設計的安全閥。但注意但書: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不適用,因為這類倫理罪法律不願意網開一面。這條是「情輕法重」的最後救援,很多人連它存在都不知道。
法律定性
刑法第61條為「裁判免刑」的特別規定,針對七類列舉輕罪(最重三年以下之罪、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當情節輕微且顯可憫恕、依第59條酌減其刑仍嫌過重時,賦予法院免除其刑的裁量權,是刑罰謙抑原則在量刑階段的具體體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免除其刑會留前科嗎?▾
會。免刑是有罪判決,只是不執行刑罰,仍進入前科紀錄。
Q2免刑跟緩刑哪裡不同?▾
緩刑是判了刑暫不執行,免刑是判有罪但根本不處刑。
Q3哪些罪可以適用刑法61條?▾
限七類:最重三年以下之罪、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
Q4免除其刑要在什麼時候主張?▾
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可與第59條酌減一起雙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免除其刑(第61條) | 緩刑 | 酌減其刑(第59條) |
|---|---|---|---|
| 法律效果 | 判有罪但不處刑 | 判了刑度但暫不執行 | 在法定刑下減輕刑度 |
| 前科 | 有 | 有(緩刑期滿緩刑宣告失效) | 有 |
| 適用門檻 | 最高(情節輕微+顯可憫恕+59條仍嫌過重) | 中(二年以下+前案紀錄條件) | 中(犯罪情狀顯可憫恕) |
| 限定罪名 | 限列舉七類 | 不限罪名 | 不限罪名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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