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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 條(自首減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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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pppo
5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想問各位,如果今天已經符合特別法的規定自首了,那還可以用刑法§62嗎?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turn oneself)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Exc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TB 1.犯罪「尚未被發覺」前 2.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例如檢警)主動陳述犯罪事實 3.願意「接受裁判」 💇立法理由: 對於自首者,依原規定一律必減其刑。不僅難於獲致公平,且有使犯人恃以犯罪之虞。我國暫行新刑律第五十一條、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日本現行刑法第四十二條均採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可符公平之旨。故於原文字「減輕其刑」之上,增一「得」字
dislas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本人或他人通報亦可,不需有慚悔之心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最高法院73年第2次刑庭決議(二) 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既已因案被發覺,雖在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訊問中被告陳述其未發覺之部分犯罪行為,並不符合刑法第62條之規定,不應認有自首之效力。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 行為人以一行為而觸犯普通侵占罪及販 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普通侵占罪雖經發 覺,而不合自首之規定,但販賣第三級 毒品罪,如於未發覺前自首而受裁判, 仍有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不適用於實質上一罪之情形)
yufang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犯罪「尚未被發覺」前 2.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主動陳述犯罪事實 3.願意「接受裁判」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