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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自首得請託他人代向有偵查權之人為之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所謂未發覺乃指犯罪事實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所發覺或犯罪事實雖已發覺,而犯人為誰尚不知者而言。
ppppo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想問各位,如果今天已經符合特別法的規定自首了,那還可以用刑法§62嗎?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turn oneself)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Exc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TB
1.犯罪「尚未被發覺」前
2.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例如檢警)主動陳述犯罪事實
3.願意「接受裁判」
💇立法理由:
對於自首者,依原規定一律必減其刑。不僅難於獲致公平,且有使犯人恃以犯罪之虞。我國暫行新刑律第五十一條、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日本現行刑法第四十二條均採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可符公平之旨。故於原文字「減輕其刑」之上,增一「得」字
dislas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本人或他人通報亦可,不需有慚悔之心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最高法院73年第2次刑庭決議(二)
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既已因案被發覺,雖在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訊問中被告陳述其未發覺之部分犯罪行為,並不符合刑法第62條之規定,不應認有自首之效力。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
行為人以一行為而觸犯普通侵占罪及販 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普通侵占罪雖經發 覺,而不合自首之規定,但販賣第三級 毒品罪,如於未發覺前自首而受裁判, 仍有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不適用於實質上一罪之情形)
yufang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犯罪「尚未被發覺」前
2.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主動陳述犯罪事實
3.願意「接受裁判」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