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62)台函刑字第 09020 號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08 月 24 日要旨編輯整理重點 · 非文書原文汽車駕駛人肇事後,如涉有刑責而在其犯罪未被該管公務員發覺前,自行向警察機關申報自己之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者,應有刑法第六十二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