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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63 條(老幼處刑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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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a款:「締約國應確保所有兒童均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之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對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犯罪行,不得處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 CRC已經有196個國家加入,就算是尚未加入的美國也在2005 Roper v. Simmons案中確立了對18歲以下之青少年發動死刑是違反憲法的,甚至連伊朗法律都修正對處決18歲以下之兒童的法律(當然實際執行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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