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63 條(老幼處刑之限制)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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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63條規定,行為時未滿18歲或滿80歲之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必須減輕其刑。
Q · 未成年人犯重罪會被判死刑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63條,行為時未滿18歲或已滿80歲之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若該罪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法官必須依本條減輕其刑。關鍵判準是「行為時」年齡而非審判時,案件審理拖再久都不影響。本條只限制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仍可判處。民國94年修法刪除原「未滿18歲犯弒親罪除外」的例外,自此對未成年人的死刑禁令成為絕對規則。
白話解讀
如果你未滿 18 歲或已經滿 80 歲,無論你做了什麼事,台灣的法律都不會把你送上死刑台,也不會判你無期徒刑。這不是「從輕發落」的人情味,這是一條剛性的天花板。連犯下最嚴重的罪,本來應該判死刑的,法官也必須依法減刑。這條的存在背後是兩份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超過 140 個國家的共識。民國 94 年修法前,這條還有一個例外:未滿 18 歲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弒親)仍可判死刑。那個例外被刪掉了,從此台灣對未成年人的死刑大門完全關閉。這意味著一件事:年齡在台灣刑法裡不只是情節考量,它是一條絕對界線。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63條為量刑限制規範,對行為時未滿18歲或已滿80歲之人設下剛性的刑度天花板: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必須減輕其刑。其判準採行為時主義,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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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63條是什麼?▾
對未滿18歲或滿80歲之人設下死刑與無期徒刑的剛性禁令,本刑為此者必須減輕。
Q2未成年殺人會判死刑嗎?▾
不會,行為時未滿18歲絕對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Q318歲是用行為時還是審判時算?▾
用行為時。案件拖再久、被告長多大都不影響此判準。
Q4為什麼80歲以上也受保護?▾
考量高齡者生命餘命與刑罰教化效用的實質意義。
Q5刑法63條只限死刑嗎?▾
限制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仍可照判。
Q6民國94年修法改了什麼?▾
刪除原未滿18歲犯弒親罪不適用的例外規定。
Q7減輕其刑會減到多少?▾
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下12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法64、65條。
Q8少年案件跟刑法63條的關係?▾
原則走少年法庭,本條是移送一般刑事庭時的最後保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youth | elderly | general_adult |
|---|---|---|---|
| 適用對象 | 行為時未滿18歲 | 行為時滿80歲 | 18歲以上未滿80歲 |
| 死刑 | 絕對不得處 | 絕對不得處 | 得處(依本刑) |
| 無期徒刑 | 絕對不得處 | 絕對不得處 | 得處(依本刑) |
| 本刑為死刑/無期時 | 必須減輕其刑 | 必須減輕其刑 | 依法量處 |
| 有期徒刑 | 仍可判處 | 仍可判處 | 仍可判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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