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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 288–2925

288
  1.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2.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3.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289加工墮胎罪
  1.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90
  1.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91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
  1.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92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