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9 條(加工墮胎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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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果加重犯
a35106676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89基礎
290加重
291加重
292獨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