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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中華民國刑法289加工墮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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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89 條規範加工墮胎罪:受孕婦囑託使其墮胎處二年以下徒刑,致死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致重傷三年以下。

Q · 幫朋友墮胎會被告嗎?

會。落在優生保健法 9 條外即觸刑法 289 條

依刑法第 289 條,受懷胎婦女囑託或得其同意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最重五年,致重傷最重三年。被告是「動手的那個人」(醫師、護理師、密醫、幫忙拿藥的朋友),孕婦本人適用前一條 288。除非情況落在優生保健法(現名生育保健法)第 9 條六種合法事由內,否則仍然成立。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台灣墮胎是合法的。對,也不對。刑法這條到今天還活著,只是被優生保健法(現稱生育保健法)擋在前面,像一塊沒拆掉的地雷。只要你的墮胎沒有落在優生保健法第 9 條列出的六種合法事由裡(醫學理由、遺傳疾病、強制性交、精神健康、影響家庭生活等),幫你做手術的那個醫師,理論上就踩在這條的射程內。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孕婦死了,最重五年;重傷,最重三年。這條是「加工墮胎罪」,被告不是孕婦本人(孕婦適用前一條 288),是「動手的那個人」:醫師、護理師、密醫、幫妳買藥的朋友。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孕婦同意」在這裡不是免死金牌,而是這條罪的「構成要件」:正因為妳同意了,才適用這條較輕的;妳沒同意,就跳到 291 條去,刑度翻三倍。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9 條為加工墮胎罪基本型,規範第三人受孕婦囑託或承諾而使其墮胎之刑事責任。本條設有基本型(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加重結果犯(致死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致重傷三年以下),被優生保健法第 9 條列舉六種合法事由阻卻違法,形成「特別法蓋住普通法」雙層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台灣墮胎不是合法嗎?為什麼刑法還有這條?

刑法 289 條到現在都沒廢除,只是被優生保健法(現名生育保健法)第 9 條當成「特別法」蓋在上面。只要妳的情況符合該條列的六種事由(醫學、遺傳、強制性交、影響身心健康或家庭生活等),就阻卻違法,這條刑法進不來。一旦事由不符,刑法 289 立刻復活。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這款寫得很寬,絕大多數案件都靠這款過關,這也是台灣實質上「接近自由化」的關鍵後門。

Q2朋友自己買墮胎藥要我幫她拿,我會有事嗎?

會。「幫她拿藥」這個動作,依照犯罪參與理論可能被評價為 289 條的幫助犯,刑度最重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妳的朋友自己則落在 288 條(懷胎婦女自行墮胎)。一個好心的行為把兩個人一起拖下水。內行人提示:正確的做法是陪她去合格醫療院所,由醫師依優生保健法第 9 條評估合法事由施術,全程合法零風險。

Q3孕婦手術中出事死了,醫師會被判多重?

289 條第二項規定,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加重結果犯」,關鍵是醫師不需要故意讓她死,只要死亡結果和手術行為有因果關係、醫師對死亡結果有預見可能性就成立。但前提仍然是:這次手術本身不合法。合法醫療行為下的意外,走的是醫療法 82 條和民事醫療糾紛,不是這條。內行人提示:病歷完整度是這類案件的生死線,院方和檢方會在病歷上打第一場仗。

Q4加工墮胎罪是什麼?

第三人受懷胎婦女囑託或承諾而使其墮胎的刑事責任,被告是動手者(醫師、護理師、密醫、幫忙拿藥的朋友),不是孕婦本人。

Q5什麼叫優生保健法第 9 條六事由?

醫學理由、遺傳疾病、強制性交受孕、精神健康、影響身心或家庭生活、未成年或受監護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六款只要符合一款就阻卻刑法 289 違法。

Q6加重結果犯是什麼?

基本構成要件完成後,因該行為附帶引發較重結果(如孕婦死亡),行為人對重結果不需故意,只要客觀有預見可能性就加重論處。

Q7墮胎前怎麼確認自己合不合法?

找婦產科專科醫師依優生保健法第 9 條評估,若情況落在六事由內由醫師填寫評估文件,全程合法零刑責。

Q8醫師被告加工墮胎罪要怎麼辯護?

第一步檢視情況是否落在優生保健法第 9 條內(阻卻違法),第二步看有無刑法 24 條緊急避難空間(孕婦立即生命危險),絕不銷毀病歷。

Q9孕婦死亡的加工墮胎案件怎麼判?

適用刑法 289 第二項加重結果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關鍵是死亡結果與手術行為的因果關係,病歷完整度是案件生死線。

Q10未成年女生怎麼合法墮胎?

依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2 項,未滿 20 歲或受監護宣告者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建議由婦產科醫師、社工、法定代理人三方溝通完成評估。

Q11刑法 288 vs 289 vs 290 vs 291 差在哪?

288 處罰孕婦本人(6 月以下)、289 處罰受同意者(2 年以下)、290 處罰營利者(6 月-5 年+罰金)、291 處罰未得同意者(1-7 年),刑度梯度依參與身分與意圖分流。

Q12刑法 289 vs 醫療法 82 條差在哪?

289 處罰不合法的墮胎手術(情況落在優生保健法事由外),醫療法 82 是合法醫療行為下發生意外的責任。合法 vs 不合法是分水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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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本人自行墮胎刑法 288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孕婦自為
加工墮胎(基本)刑法 289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孕婦囑託或承諾
加工墮胎(致死)刑法 289 II 前段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加重結果致死
加工墮胎(致重傷)刑法 289 II 後段三年以下加重結果致重傷
意圖營利墮胎刑法 290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
未得同意墮胎刑法 291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未得孕婦同意
公然介紹墮胎刑法 292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公然介紹方法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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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本人自行墮胎
刑法 288
加工墮胎(基本)
刑法 289
加工墮胎(致死)
刑法 289 II 前段
加工墮胎(致重傷)
刑法 289 II 後段
意圖營利墮胎
刑法 290
未得同意墮胎
刑法 291
公然介紹墮胎
刑法 292

punishment

孕婦本人自行墮胎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加工墮胎(基本)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工墮胎(致死)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加工墮胎(致重傷)
三年以下
意圖營利墮胎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未得同意墮胎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公然介紹墮胎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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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本人自行墮胎
孕婦自為
加工墮胎(基本)
受孕婦囑託或承諾
加工墮胎(致死)
加重結果致死
加工墮胎(致重傷)
加重結果致重傷
意圖營利墮胎
意圖營利
未得同意墮胎
未得孕婦同意
公然介紹墮胎
公然介紹方法或物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刑法第 213 条(同意堕胎及び同致死傷)
韓國형법 제270조(의사 등의 낙태죄)— 2019 헌법재판소 헌법불합치 결정,2020 立法期限已過
德國StGB § 218(Schwangerschaftsabbruch)+ § 218a(不罰例外規定)
法國Code pénal art. 317(已於 1975 Loi Veil 廢除)→ 現行 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2212-1 起合法化框架
美國Roe v. Wade (1973) → 2022 Dobbs v. Jackson 推翻後各州立法不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31031 制定)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0231031 制定)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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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9 條規定:「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