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9 條(加工墮胎罪)
- 1.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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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89 條規範加工墮胎罪:受孕婦囑託使其墮胎處二年以下徒刑,致死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致重傷三年以下。
Q · 幫朋友墮胎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289 條,受懷胎婦女囑託或得其同意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最重五年,致重傷最重三年。被告是「動手的那個人」(醫師、護理師、密醫、幫忙拿藥的朋友),孕婦本人適用前一條 288。除非情況落在優生保健法(現名生育保健法)第 9 條六種合法事由內,否則仍然成立。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台灣墮胎是合法的。對,也不對。刑法這條到今天還活著,只是被優生保健法(現稱生育保健法)擋在前面,像一塊沒拆掉的地雷。只要你的墮胎沒有落在優生保健法第 9 條列出的六種合法事由裡(醫學理由、遺傳疾病、強制性交、精神健康、影響家庭生活等),幫你做手術的那個醫師,理論上就踩在這條的射程內。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孕婦死了,最重五年;重傷,最重三年。這條是「加工墮胎罪」,被告不是孕婦本人(孕婦適用前一條 288),是「動手的那個人」:醫師、護理師、密醫、幫妳買藥的朋友。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孕婦同意」在這裡不是免死金牌,而是這條罪的「構成要件」:正因為妳同意了,才適用這條較輕的;妳沒同意,就跳到 291 條去,刑度翻三倍。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9 條為加工墮胎罪基本型,規範第三人受孕婦囑託或承諾而使其墮胎之刑事責任。本條設有基本型(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加重結果犯(致死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致重傷三年以下),被優生保健法第 9 條列舉六種合法事由阻卻違法,形成「特別法蓋住普通法」雙層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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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台灣墮胎不是合法嗎?▾
有條件合法,落在優生保健法 9 條六事由內合法,事由外仍適用刑法 289。
Q2幫朋友拿墮胎藥會犯法嗎?▾
可能成立刑法 289 幫助犯,最重二年。朋友自己適用 288。
Q3孕婦同意還會被告嗎?▾
孕婦同意僅將條文從 291 拉到 289,是減輕事由不是免責。
Q4手術中孕婦死亡怎麼判?▾
依刑法 289 第二項加重結果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Q5密醫做墮胎手術會更重嗎?▾
若意圖營利,跳到刑法 290,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並得併科罰金。
Q6RU486 上網買有事嗎?▾
賣家或幫購者可能觸 289,本人觸 288。藥事法另有刑責。
Q7離婚配偶不同意可以墮胎嗎?▾
現行優生保健法 9 II 仍要配偶同意,違憲爭議中。
Q8未成年女生墮胎可以嗎?▾
依優生保健法 9 II 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施術者進刑法 289 射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article | punishment | key_element |
|---|---|---|---|
| 孕婦本人自行墮胎 | 刑法 288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孕婦自為 |
| 加工墮胎(基本) | 刑法 289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受孕婦囑託或承諾 |
| 加工墮胎(致死) | 刑法 289 II 前段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加重結果致死 |
| 加工墮胎(致重傷) | 刑法 289 II 後段 | 三年以下 | 加重結果致重傷 |
| 意圖營利墮胎 | 刑法 290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 |
| 未得同意墮胎 | 刑法 291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未得孕婦同意 |
| 公然介紹墮胎 | 刑法 292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公然介紹方法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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