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9 條(加工墮胎罪)
- 1.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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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89 條規範加工墮胎罪:受孕婦囑託使其墮胎處二年以下徒刑,致死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致重傷三年以下。
Q · 幫朋友墮胎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289 條,受懷胎婦女囑託或得其同意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最重五年,致重傷最重三年。被告是「動手的那個人」(醫師、護理師、密醫、幫忙拿藥的朋友),孕婦本人適用前一條 288。除非情況落在優生保健法(現名生育保健法)第 9 條六種合法事由內,否則仍然成立。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台灣墮胎是合法的。對,也不對。刑法這條到今天還活著,只是被優生保健法(現稱生育保健法)擋在前面,像一塊沒拆掉的地雷。只要你的墮胎沒有落在優生保健法第 9 條列出的六種合法事由裡(醫學理由、遺傳疾病、強制性交、精神健康、影響家庭生活等),幫你做手術的那個醫師,理論上就踩在這條的射程內。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孕婦死了,最重五年;重傷,最重三年。這條是「加工墮胎罪」,被告不是孕婦本人(孕婦適用前一條 288),是「動手的那個人」:醫師、護理師、密醫、幫妳買藥的朋友。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孕婦同意」在這裡不是免死金牌,而是這條罪的「構成要件」:正因為妳同意了,才適用這條較輕的;妳沒同意,就跳到 291 條去,刑度翻三倍。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9 條為加工墮胎罪基本型,規範第三人受孕婦囑託或承諾而使其墮胎之刑事責任。本條設有基本型(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加重結果犯(致死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致重傷三年以下),被優生保健法第 9 條列舉六種合法事由阻卻違法,形成「特別法蓋住普通法」雙層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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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台灣墮胎不是合法嗎?為什麼刑法還有這條?▾
刑法 289 條到現在都沒廢除,只是被優生保健法(現名生育保健法)第 9 條當成「特別法」蓋在上面。只要妳的情況符合該條列的六種事由(醫學、遺傳、強制性交、影響身心健康或家庭生活等),就阻卻違法,這條刑法進不來。一旦事由不符,刑法 289 立刻復活。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這款寫得很寬,絕大多數案件都靠這款過關,這也是台灣實質上「接近自由化」的關鍵後門。
Q2朋友自己買墮胎藥要我幫她拿,我會有事嗎?▾
會。「幫她拿藥」這個動作,依照犯罪參與理論可能被評價為 289 條的幫助犯,刑度最重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妳的朋友自己則落在 288 條(懷胎婦女自行墮胎)。一個好心的行為把兩個人一起拖下水。內行人提示:正確的做法是陪她去合格醫療院所,由醫師依優生保健法第 9 條評估合法事由施術,全程合法零風險。
Q3孕婦手術中出事死了,醫師會被判多重?▾
289 條第二項規定,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加重結果犯」,關鍵是醫師不需要故意讓她死,只要死亡結果和手術行為有因果關係、醫師對死亡結果有預見可能性就成立。但前提仍然是:這次手術本身不合法。合法醫療行為下的意外,走的是醫療法 82 條和民事醫療糾紛,不是這條。內行人提示:病歷完整度是這類案件的生死線,院方和檢方會在病歷上打第一場仗。
Q4加工墮胎罪是什麼?▾
第三人受懷胎婦女囑託或承諾而使其墮胎的刑事責任,被告是動手者(醫師、護理師、密醫、幫忙拿藥的朋友),不是孕婦本人。
Q5什麼叫優生保健法第 9 條六事由?▾
醫學理由、遺傳疾病、強制性交受孕、精神健康、影響身心或家庭生活、未成年或受監護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六款只要符合一款就阻卻刑法 289 違法。
Q6加重結果犯是什麼?▾
基本構成要件完成後,因該行為附帶引發較重結果(如孕婦死亡),行為人對重結果不需故意,只要客觀有預見可能性就加重論處。
Q7墮胎前怎麼確認自己合不合法?▾
找婦產科專科醫師依優生保健法第 9 條評估,若情況落在六事由內由醫師填寫評估文件,全程合法零刑責。
Q8醫師被告加工墮胎罪要怎麼辯護?▾
第一步檢視情況是否落在優生保健法第 9 條內(阻卻違法),第二步看有無刑法 24 條緊急避難空間(孕婦立即生命危險),絕不銷毀病歷。
Q9孕婦死亡的加工墮胎案件怎麼判?▾
適用刑法 289 第二項加重結果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關鍵是死亡結果與手術行為的因果關係,病歷完整度是案件生死線。
Q10未成年女生怎麼合法墮胎?▾
依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2 項,未滿 20 歲或受監護宣告者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建議由婦產科醫師、社工、法定代理人三方溝通完成評估。
Q11刑法 288 vs 289 vs 290 vs 291 差在哪?▾
288 處罰孕婦本人(6 月以下)、289 處罰受同意者(2 年以下)、290 處罰營利者(6 月-5 年+罰金)、291 處罰未得同意者(1-7 年),刑度梯度依參與身分與意圖分流。
Q12刑法 289 vs 醫療法 82 條差在哪?▾
289 處罰不合法的墮胎手術(情況落在優生保健法事由外),醫療法 82 是合法醫療行為下發生意外的責任。合法 vs 不合法是分水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article | punishment | key_element |
|---|---|---|---|
| 孕婦本人自行墮胎 | 刑法 288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孕婦自為 |
| 加工墮胎(基本) | 刑法 289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受孕婦囑託或承諾 |
| 加工墮胎(致死) | 刑法 289 II 前段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加重結果致死 |
| 加工墮胎(致重傷) | 刑法 289 II 後段 | 三年以下 | 加重結果致重傷 |
| 意圖營利墮胎 | 刑法 290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 |
| 未得同意墮胎 | 刑法 291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未得孕婦同意 |
| 公然介紹墮胎 | 刑法 292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公然介紹方法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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