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8 條
- 1.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2.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3.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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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88 條規範自行墮胎罪,但優生保健法第 9 條提供寬廣合法事由,合法婦產科人工流產不適用本條。
Q · 在台灣自己用藥墮胎會被抓嗎?
依刑法第 288 條,懷胎婦女自行服藥或以他法墮胎,原則上構成犯罪,最重六月有期徒刑。但優生保健法第 9 條提供六款合法事由(醫療、優生、倫理、強制性交懷孕、社會適應、影響心理健康),只要經醫師診斷符合任一款並在合法婦產科進行人工流產,就在保護傘下不會觸犯本條。實務上極少有人被起訴。網購墮胎藥自行服用是高風險行為,因為沒有醫師介入,完全失去優生保健法的保護。
白話解讀
很多人不知道:刑法裡其實還有「自行墮胎罪」這條。懷孕婦女自己服藥或用其他方式墮胎,最重六個月有期徒刑。聽起來嚇人,但這條在現實中幾乎不會被用,因為優生保健法(即將更名為生育保健法)開了一道極寬的合法墮胎大門:經醫師診斷有醫療、優生、倫理或社會理由(包含「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就可以合法人工流產。實際上,大多數在合法醫療院所進行的墮胎都符合優生保健法的要件,根本不會觸犯這條。但這條沒有被刪除,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訊號:在台灣,墮胎在原則上仍是犯罪,只是有大量法定阻卻事由。如果你在沒有醫師介入的情況下自行用藥流產(例如網購墮胎藥),你就站在這條的射程內,而且失去了優生保健法的保護傘。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88 條為自行墮胎罪,規範懷胎婦女自行服藥或以他法墮胎之刑事責任,最重處六月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本條與第 289 至 292 條共同構成墮胎罪章,建立「原則違法、特別法例外合法」的法制結構,實質規範功能由優生保健法(即將更名為生育保健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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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88 條自行墮胎罪是什麼?▾
規範懷胎婦女自行用藥或他法墮胎之刑事責任,最重六月徒刑,但實務上極少被執行。
Q2在台灣墮胎到底合不合法?▾
刑法上原則違法,但優生保健法第 9 條提供六款合法事由,合法婦產科人工流產絕大多數符合條件。
Q3自行墮胎與加工墮胎差在哪?▾
自行墮胎是孕婦自己用藥或他法(刑 288),加工墮胎是他人受孕婦囑託為之(刑 289),刑度與構成要件不同。
Q4什麼是「因疾病或防止生命危險之必要」免刑?▾
刑法 288 第 3 項規定,因疾病或為防止生命上危險而墮胎者,免除其刑。實務上這類情形通常已經走優生保健法管道。
Q5想終止妊娠該怎麼走才合法?▾
第一步到合法婦產科諮詢,由醫師依優生保健法第 9 條判斷是否符合六款事由,符合即可合法人工流產。
Q6人工流產費用多少?▾
依妊娠週數與術式不同,藥物流產約 8,000-15,000 元,手術流產約 15,000-30,000 元,多數情況需自費。
Q7網購墮胎藥犯什麼罪?▾
可能同時觸犯刑法 288 條(自行墮胎)與藥事法 82 條(禁藥輸入),刑度可能更重。
Q8已婚與未婚墮胎程序差在哪?▾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2 項要求已婚者須得配偶同意,未婚者由本人決定,該條款持續有修法討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on | self_abortion_288 | assisted_abortion_289 | profit_abortion_290 | non_consent_291 |
|---|---|---|---|---|
| 罪名與條號 | 自行墮胎罪 / 刑 288 | 加工墮胎罪 / 刑 289 | 營利加工墮胎罪 / 刑 290 | 未得同意墮胎罪 / 刑 291 |
| 行為主體 | 懷胎婦女本人 | 受孕婦囑託之他人 | 為營利受孕婦囑託之他人 | 未得孕婦同意之他人 |
| 最重刑度 | 6 月有期徒刑 + 3,000 元罰金 | 2 年有期徒刑 + 因致死/重傷加重 | 5 年有期徒刑 + 1.5 萬元罰金 | 10 年有期徒刑(重罪) |
| 優生保健法豁免 | 走醫療管道即豁免 | 醫師依法執行即豁免 | 醫師依法執行即豁免 | 無豁免(強制墮胎不得合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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