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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2.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3.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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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多數說: 受精卵著床完成時即為胎兒 * 既遂? 🥣實務:早產即算 🔵多數說:死亡才算 2.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純正為不作為犯 3.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個人組卻刑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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