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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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多數說:
受精卵著床完成時即為胎兒
*
既遂?
🥣實務:早產即算
🔵多數說:死亡才算
2.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純正為不作為犯
3.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個人組卻刑罰事由
asdawd32
5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優生保健法§9
boygirl70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現在解說:
未遂不罰:胎兒未死
既遂要罰:胎兒死亡
實務:
既遂未遂皆需要罰
a35106676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受精卵著床完成時為胎兒的起點(通說)
floatingmirror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102律師第五題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無被害者犯罪(非道德性犯罪)
屬偏差行為亦屬犯罪行為
crazyago1015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II 純正為不作為犯(有人要墮胎懷胎婦女 婦女不阻止防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