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8 條
- 1.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2.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3.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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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88 條規範自行墮胎罪,但優生保健法第 9 條提供寬廣合法事由,合法婦產科人工流產不適用本條。
Q · 在台灣自己用藥墮胎會被抓嗎?
依刑法第 288 條,懷胎婦女自行服藥或以他法墮胎,原則上構成犯罪,最重六月有期徒刑。但優生保健法第 9 條提供六款合法事由(醫療、優生、倫理、強制性交懷孕、社會適應、影響心理健康),只要經醫師診斷符合任一款並在合法婦產科進行人工流產,就在保護傘下不會觸犯本條。實務上極少有人被起訴。網購墮胎藥自行服用是高風險行為,因為沒有醫師介入,完全失去優生保健法的保護。
白話解讀
很多人不知道:刑法裡其實還有「自行墮胎罪」這條。懷孕婦女自己服藥或用其他方式墮胎,最重六個月有期徒刑。聽起來嚇人,但這條在現實中幾乎不會被用,因為優生保健法(即將更名為生育保健法)開了一道極寬的合法墮胎大門:經醫師診斷有醫療、優生、倫理或社會理由(包含「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就可以合法人工流產。實際上,大多數在合法醫療院所進行的墮胎都符合優生保健法的要件,根本不會觸犯這條。但這條沒有被刪除,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訊號:在台灣,墮胎在原則上仍是犯罪,只是有大量法定阻卻事由。如果你在沒有醫師介入的情況下自行用藥流產(例如網購墮胎藥),你就站在這條的射程內,而且失去了優生保健法的保護傘。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88 條為自行墮胎罪,規範懷胎婦女自行服藥或以他法墮胎之刑事責任,最重處六月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本條與第 289 至 292 條共同構成墮胎罪章,建立「原則違法、特別法例外合法」的法制結構,實質規範功能由優生保健法(即將更名為生育保健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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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台灣墮胎到底合不合法?▾
嚴格說:刑法上原則違法(本條和第 289 條等),但優生保健法第 9 條提供六款合法事由,包含醫療、優生、倫理(強制性交懷孕)、和「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身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這個極寬的兜底款。實務上絕大多數在合法婦產科進行的人工流產都符合條件。內行人提示:合法的關鍵是「經醫師診斷後執行」,自行處理就完全失去保護。
Q2這條真的有人被判嗎?▾
極少。實務上自行墮胎被起訴的案例非常罕見,因為通常沒人知道、沒人通報。但這條沒被刪除的意義是:它構成台灣墮胎法制的底線,所有合法墮胎都建立在「優生保健法提供例外」的結構上。內行人提示:雖然這條幾乎不被執行,但相關的醫療倫理和保險給付都還是依這個底線設計,所以它的影響比你想的廣。
Q3刑法 288 條自行墮胎罪是什麼?▾
規範懷胎婦女自行用藥或他法墮胎之刑事責任,最重六月徒刑、拘役或三千元罰金。第 3 項規定因疾病或防止生命危險而為之者免刑。
Q4什麼是「因疾病或防止生命危險之必要」免刑?▾
刑法 288 第 3 項規定,因疾病或為防止生命上危險而墮胎,犯罪成立但免除其刑。實務上這類情形通常已經走優生保健法管道處理。
Q5自行墮胎與加工墮胎差在哪?▾
自行墮胎是孕婦自己用藥或他法(刑 288,最重 6 月),加工墮胎是他人受孕婦囑託為之(刑 289,最重 2 年),主體與刑度都不同。
Q6想終止妊娠該怎麼走才合法?▾
第一步到合法婦產科或家庭計畫中心諮詢,由醫師依優生保健法第 9 條評估六款事由,符合即可在醫療機構執行合法人工流產。
Q7怎麼證明符合優生保健法事由?▾
保留醫師診斷書、心理諮商紀錄、就醫紀錄。第 6 款「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是極寬兜底款,配合醫師診斷幾乎都能符合。
Q8人工流產費用多少?▾
依妊娠週數與術式不同,藥物流產約 8,000-15,000 元,手術流產約 15,000-30,000 元,多數情況需自費(非健保給付)。
Q9如果不小心自行用藥怎麼辦?▾
立刻就醫處理併發症風險。法律上保留就醫紀錄並諮詢律師,主張第 3 項「防止生命上危險」免刑事由,或符合優生保健法事由的證據。
Q10刑法 288 vs 優生保健法哪個適用?▾
兩者並存。刑法 288 是原則禁止,優生保健法第 9 條是例外允許。在合法婦產科經醫師診斷符合事由就走優生保健法,不適用 288。
Q11網購墮胎藥 vs 婦產科開立差多少?▾
婦產科開立:合法、有醫療把關、優生保健法保護傘。網購:違反刑法 288 + 可能違反藥事法 82 條禁藥輸入,刑度與健康風險都高。
Q12第 3 項免刑事由與優生保健法事由差在哪?▾
刑法 288 第 3 項只限「疾病或防止生命危險」極窄。優生保健法第 9 條六款(醫療/優生/倫理/強制性交/社會/心理)寬廣很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on | self_abortion_288 | assisted_abortion_289 | profit_abortion_290 | non_consent_291 |
|---|---|---|---|---|
| 罪名與條號 | 自行墮胎罪 / 刑 288 | 加工墮胎罪 / 刑 289 | 營利加工墮胎罪 / 刑 290 | 未得同意墮胎罪 / 刑 291 |
| 行為主體 | 懷胎婦女本人 | 受孕婦囑託之他人 | 為營利受孕婦囑託之他人 | 未得孕婦同意之他人 |
| 最重刑度 | 6 月有期徒刑 + 3,000 元罰金 | 2 年有期徒刑 + 因致死/重傷加重 | 5 年有期徒刑 + 1.5 萬元罰金 | 10 年有期徒刑(重罪) |
| 優生保健法豁免 | 走醫療管道即豁免 | 醫師依法執行即豁免 | 醫師依法執行即豁免 | 無豁免(強制墮胎不得合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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