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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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hy433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實務上刑§288~292 往往因為優生保健法§9實質上不罰,僅剩法釋義學、性別主流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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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第 9 條(人工流產之條件、同意及標準之訂定)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多數說:
受精卵著床完成時即為胎兒
*
既遂?
🥣實務:早產即算
🔵多數說:死亡才算
2.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純正為不作為犯
3.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個人組卻刑罰事由
asdawd32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優生保健法§9
boygirl70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現在解說:
未遂不罰:胎兒未死
既遂要罰:胎兒死亡
實務:
既遂未遂皆需要罰
a35106676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受精卵著床完成時為胎兒的起點(通說)
floatingmirror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102律師第五題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無被害者犯罪(非道德性犯罪)
屬偏差行為亦屬犯罪行為
crazyago1015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II 純正為不作為犯(有人要墮胎懷胎婦女 婦女不阻止防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