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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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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87 條規定普通傷害、聚眾鬥毆、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有 6 個月決定追訴,但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犯普通傷害除外。

Q · 被打了一定要告嗎?什麼時候要決定?

依刑法第 287 條,普通傷害、聚眾鬥毆、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有 6 個月時間決定是否提告,自知悉犯人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未告訴,告訴權消滅,國家不再追訴。例外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犯普通傷害罪,檢察官可主動偵辦,不受告訴乃論限制。這 6 個月是和解談判的黃金窗口期。

白話解讀

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意思是被害人不告,國家就不會主動追。這聽起來只是個程序規定,但它對你的意義可能比你想的大。第一,被害人有 6 個月可以決定告或不告,超過就永遠不能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二,這 6 個月是你跟對方談和解的黃金窗口期,談成了告訴撤回,案子直接結束。第三,這條開了一個重要例外: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打人(例如警察過度使用武力),就算你不告,檢察官也可以主動偵辦,這是國家對公權力濫用的內建警報器。所以這不只是個程序條文,它其實是一張地圖,告訴你哪些案件可以「私了」、哪些絕對不能。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87 條規範告訴乃論程序,將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第 281 條聚眾鬥毆、第 284 條過失傷害列為告訴乃論之罪,由被害人決定是否啟動國家追訴,並設有公務員執行職務犯普通傷害罪之例外條款,反映對私人糾紛尊重個人意願、對公權力濫用國家主動追訴的雙軌設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87 條是什麼?

規範普通傷害、聚眾鬥毆、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由被害人決定是否提告。

Q2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

犯罪須被害人主動提告國家才會追訴,被害人不告國家不主動偵辦。

Q3被打了多久內要提告?

6 個月內,自知悉犯人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Q4車禍受傷算告訴乃論嗎?

屬於過失傷害(第 284 條),是告訴乃論,6 個月內決定。

Q5怎麼提出傷害告訴?

驗傷單蒐證後到警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可委任律師。

Q6傷害告訴撤回後能再告嗎?

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

Q7被警察打也是告訴乃論嗎?

不是。公務員執行職務犯普通傷害為例外,檢察官可主動偵辦。

Q8傷害和解後刑事案件會消滅嗎?

和解書若包含撤回告訴條款,撤告後檢察官會做不起訴處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s
性質[ { "name": "告訴乃論之罪(第 287 條規範)", "value": "需被害人主動提告,國家不主動追訴" }, { "name": "非告訴乃論之罪", "value": "國家主動追訴,不需被害人提告" } ]
適用條文[ { "name": "告訴乃論之罪(第 287 條規範)", "value": "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第 281 條聚眾鬥毆、第 284 條過失傷害" }, { "name": "非告訴乃論之罪", "value": "第 277 條第 2 項加重結果傷害致死/致重傷、第 278 條重傷罪、第 280 條傷害直系尊親屬" } ]
提告時效[ { "name": "告訴乃論之罪(第 287 條規範)", "value": "6 個月內(自知悉犯人之日起算)" }, { "name": "非告訴乃論之罪", "value": "依追訴權時效(依法定刑度 5-30 年)" } ]
撤回告訴效力[ { "name": "告訴乃論之罪(第 287 條規範)", "value": "可撤回,撤回後檢察官不起訴或法院不受理;不得再行告訴" }, { "name": "非告訴乃論之罪", "value": "被害人意願不影響追訴,僅作量刑參考" } ]
公務員執行職務例外[ { "name": "告訴乃論之罪(第 287 條規範)", "value": "公務員執行職務犯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不適用告訴乃論" }, { "name": "非告訴乃論之罪", "value": "本來就需主動追訴,無此例外設計"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32 条(親告罪)+ 傷害罪不屬親告罪(差異點)
🇰🇷 韓國형법 친고죄 일반 규정 + 형사소송법 제 230 조(告訴期間)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自訴案件)+ 刑法第 98 條告訴才處理
🇩🇪 德國StGB § 230 Strafantrag bei Körperverletzung(傷害罪須告發)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plainte préalable obligatoire pour certains délits)
🇺🇸 美國Misdemeanor assault complaint - state-by-state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無統一告訴乃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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