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中華民國刑法287

快速跳轉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87 條規定普通傷害、聚眾鬥毆、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有 6 個月決定追訴,但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犯普通傷害除外。

Q · 被打了一定要告嗎?什麼時候要決定?

你有 6 個月決定告或不告

依刑法第 287 條,普通傷害、聚眾鬥毆、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有 6 個月時間決定是否提告,自知悉犯人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未告訴,告訴權消滅,國家不再追訴。例外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犯普通傷害罪,檢察官可主動偵辦,不受告訴乃論限制。這 6 個月是和解談判的黃金窗口期。

白話解讀

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意思是被害人不告,國家就不會主動追。這聽起來只是個程序規定,但它對你的意義可能比你想的大。第一,被害人有 6 個月可以決定告或不告,超過就永遠不能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二,這 6 個月是你跟對方談和解的黃金窗口期,談成了告訴撤回,案子直接結束。第三,這條開了一個重要例外: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打人(例如警察過度使用武力),就算你不告,檢察官也可以主動偵辦,這是國家對公權力濫用的內建警報器。所以這不只是個程序條文,它其實是一張地圖,告訴你哪些案件可以「私了」、哪些絕對不能。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87 條規範告訴乃論程序,將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第 281 條聚眾鬥毆、第 284 條過失傷害列為告訴乃論之罪,由被害人決定是否啟動國家追訴,並設有公務員執行職務犯普通傷害罪之例外條款,反映對私人糾紛尊重個人意願、對公權力濫用國家主動追訴的雙軌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打了一定要 6 個月內提告嗎?過了就完全不能告?

刑事告訴必須在 6 個月內,從你知道犯人之日起算。逾期確實永久喪失告訴權。但民事損害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是另一個獨立程序,時效是 2 年(民法第 197 條),不受刑事告訴期限影響。很多人錯過 6 個月才驚慌,其實民事求償還來得及。如果只想拿錢,民事訴訟就夠了,不一定要走刑事。

Q2和解書簽了還能反悔再告嗎?

和解書如果包含「拋棄告訴權」或「撤回告訴」的條款,你之後就不能再告。一旦在告訴乃論案件中正式撤回告訴,依法不能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簽和解書前先確認三件事:賠償金額是否一次付清、是否涵蓋未來可能發現的傷害、是否有違約罰則。一旦簽下去就是終局。

Q3刑法 287 條是什麼?

規範普通傷害、聚眾鬥毆、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由被害人決定是否啟動國家追訴,並設有公務員執行職務犯普通傷害的例外。

Q4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

犯罪必須被害人主動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國家才會啟動追訴;被害人不告,國家不主動偵辦。

Q5什麼罪是告訴乃論?

刑法 287 條列舉三種: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第 281 條聚眾鬥毆、第 284 條過失傷害(含車禍)。其他散見各章如妨害名譽、妨害秘密、通姦(已除罪)等。

Q6告訴期間是多久?

6 個月,自告訴權人知悉犯人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

Q7傷害事件怎麼提出告訴?

驗傷單蒐證 → 計算 6 個月時效 → 到警察局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狀 → 可委任律師代為提告。

Q8告訴期間 6 個月怎麼算?

從你知道犯人身分那天起算 6 個月,不是受傷那天。不知道對方是誰時等查明身分才開始計算。

Q9提告傷害罪要多少錢?

刑事告訴免裁判費,自行到警局或地檢提告不花錢。委任律師寫告訴狀約 3-8 萬元,後續偵查與審判依案件複雜度另計。

Q10怎麼撤回告訴?

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或當庭聲明撤回(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務必確認和解條件後再撤。

Q11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差在哪?

告訴乃論:被害人決定告與不告,6 個月時效,可撤回。非告訴乃論:國家主動追訴,被害人意願不影響,依追訴權時效(5-30 年)。

Q12普通傷害 vs 重傷罪 告訴乃論嗎?

普通傷害(第 277 條第 1 項)告訴乃論。重傷罪(第 278 條)和傷害致死/致重傷(第 277 條第 2 項)都不是告訴乃論,國家主動追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性質
適用條文
提告時效
撤回告訴效力
公務員執行職務例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232 条(親告罪)+ 傷害罪不屬親告罪(差異點)
韓國형법 친고죄 일반 규정 + 형사소송법 제 230 조(告訴期間)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自訴案件)+ 刑法第 98 條告訴才處理
德國StGB § 230 Strafantrag bei Körperverletzung(傷害罪須告發)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plainte préalable obligatoire pour certains délits)
美國Misdemeanor assault complaint - state-by-state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無統一告訴乃論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1080510 修正)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配合刪除原第二百八十五條,酌作修正。

(0231031 制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1080510 修正)

配合刪除原第二百八十五條,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7 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