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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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無加重結果之普通傷害罪)、第二百八十一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之罪,須告訴乃論。
Exc📌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zero2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公法↔️強行法
此法 任意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