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刑法第 287 條規定普通傷害、聚眾鬥毆、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有 6 個月決定追訴,但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犯普通傷害除外。
Q · 被打了一定要告嗎?什麼時候要決定?
你有 6 個月決定告或不告
依刑法第 287 條,普通傷害、聚眾鬥毆、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有 6 個月時間決定是否提告,自知悉犯人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未告訴,告訴權消滅,國家不再追訴。例外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犯普通傷害罪,檢察官可主動偵辦,不受告訴乃論限制。這 6 個月是和解談判的黃金窗口期。
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意思是被害人不告,國家就不會主動追。這聽起來只是個程序規定,但它對你的意義可能比你想的大。第一,被害人有 6 個月可以決定告或不告,超過就永遠不能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二,這 6 個月是你跟對方談和解的黃金窗口期,談成了告訴撤回,案子直接結束。第三,這條開了一個重要例外: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打人(例如警察過度使用武力),就算你不告,檢察官也可以主動偵辦,這是國家對公權力濫用的內建警報器。所以這不只是個程序條文,它其實是一張地圖,告訴你哪些案件可以「私了」、哪些絕對不能。
刑法第 287 條規範告訴乃論程序,將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第 281 條聚眾鬥毆、第 284 條過失傷害列為告訴乃論之罪,由被害人決定是否啟動國家追訴,並設有公務員執行職務犯普通傷害罪之例外條款,反映對私人糾紛尊重個人意願、對公權力濫用國家主動追訴的雙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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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必須在 6 個月內,從你知道犯人之日起算。逾期確實永久喪失告訴權。但民事損害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是另一個獨立程序,時效是 2 年(民法第 197 條),不受刑事告訴期限影響。很多人錯過 6 個月才驚慌,其實民事求償還來得及。如果只想拿錢,民事訴訟就夠了,不一定要走刑事。
和解書如果包含「拋棄告訴權」或「撤回告訴」的條款,你之後就不能再告。一旦在告訴乃論案件中正式撤回告訴,依法不能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簽和解書前先確認三件事:賠償金額是否一次付清、是否涵蓋未來可能發現的傷害、是否有違約罰則。一旦簽下去就是終局。
規範普通傷害、聚眾鬥毆、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由被害人決定是否啟動國家追訴,並設有公務員執行職務犯普通傷害的例外。
犯罪必須被害人主動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國家才會啟動追訴;被害人不告,國家不主動偵辦。
刑法 287 條列舉三種: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第 281 條聚眾鬥毆、第 284 條過失傷害(含車禍)。其他散見各章如妨害名譽、妨害秘密、通姦(已除罪)等。
6 個月,自告訴權人知悉犯人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
驗傷單蒐證 → 計算 6 個月時效 → 到警察局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狀 → 可委任律師代為提告。
從你知道犯人身分那天起算 6 個月,不是受傷那天。不知道對方是誰時等查明身分才開始計算。
刑事告訴免裁判費,自行到警局或地檢提告不花錢。委任律師寫告訴狀約 3-8 萬元,後續偵查與審判依案件複雜度另計。
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或當庭聲明撤回(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務必確認和解條件後再撤。
告訴乃論:被害人決定告與不告,6 個月時效,可撤回。非告訴乃論:國家主動追訴,被害人意願不影響,依追訴權時效(5-30 年)。
普通傷害(第 277 條第 1 項)告訴乃論。重傷罪(第 278 條)和傷害致死/致重傷(第 277 條第 2 項)都不是告訴乃論,國家主動追訴。
| 比較面向 |
|---|
| 性質 |
| 適用條文 |
| 提告時效 |
| 撤回告訴效力 |
| 公務員執行職務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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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配合刪除原第二百八十五條,酌作修正。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配合刪除原第二百八十五條,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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