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重點摘要刑法第 284 條規範過失傷害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三年,屬告訴乃論罪,被害人須於六個月內提告。
Q · 車禍不小心撞傷人會被關嗎?
過失傷害最重一年、重傷三年,告訴乃論
依刑法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告訴乃論罪(刑法第 287 條),被害人自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未提告,刑事責任就消滅。實務上 90% 案件透過和解書撤告處理,但和解書必須明文載明「撤回刑事告訴」才有效。
你開車不小心擦撞路人,對方手腕骨折。你以為這是「保險跟民事賠償」的事。不對。這已經是刑事案件,你有前科風險。過失傷害罪是台灣最常見的刑事案件之一,八成來自車禍。重點是: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被害人撤告案件就結束,所以和解書是你唯一的出路,不是選項。還有一個關鍵的歷史變遷:2019 年之前有一條「業務過失傷害」,計程車司機、貨車司機、醫師的刑度比一般人重。這條被刪了。立法者承認:憑職業身份加重刑罰違反平等原則。現在不管你是誰,撞到人都一樣適用這條,刑度上限一年以下,重傷三年以下。
刑法第 284 條規範過失傷害罪與過失致重傷罪,屬刑法分則妨害健康罪章中之過失犯型態。其成立要件為行為人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卻未盡注意義務,導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本罪為告訴乃論罪,被害人撤回告訴後刑事程序即消滅,2019 年修法已刪除原本依職業身份加重之業務過失傷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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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和解書怎麼寫。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罪,只要和解書中被害人明確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檢察官就會做不起訴處分,不會留下前科紀錄。但如果只寫「雙方達成和解」沒寫撤告,對方還是可以繼續告。內行人提示:和解書不要自己寫,花三千塊請律師審,這三千塊能幫你省下一個前科。
2019 年修法刪除原本第二項的業務過失傷害加重規定,理由是依職業身份加重刑罰違反平等原則,而且實務上「業務」的範圍被擴張到超乎立法目的。影響是:計程車司機、貨車司機、醫師等人不再因職業被加重,適用跟一般人相同的刑度。內行人提示:對這些職業來說這是解脫,但對被害人來說,要追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變得相對困難。
刑事部分是的。六個月是告訴期間,一過就永遠喪失刑事告訴權。但民事賠償請求權另計,依民法第 197 條是 2 年。所以就算刑事追不回來,民事還有時間。內行人提示:很多人被對方「我會負責」這句話拖到過期。最穩的做法是先在六個月內提告、同時談和解,和解達成再撤告,比單純等待安全一百倍。
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導致他人身體健康受損的犯罪。刑法第 14 條定義過失,第 284 條規範刑度。最常見的場景是車禍。
差在主觀要件。普通傷害(277 條)是故意,最重 5 年;過失傷害(284 條)是不小心,最重 1 年。刑度差 5 倍,但兩條都是告訴乃論。
2019 年 5 月修法刪除原刑法第 284 條第二項,理由是依職業身份加重刑罰違反平等原則。現在計程車司機、醫師都適用普通過失同一刑度。
犯罪須經被害人提告檢察官才能偵辦,被害人撤告案件就結束。刑法第 287 條規定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6 個月告訴期限。
報警筆錄→診斷證明→1 週內主動和解→和解書明文寫「撤回刑事告訴」→被害人到地檢署撤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零前科。
輕傷 5-30 萬常見(含醫療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重傷 50-300 萬。要看傷勢、後遺症、被害人薪資。建議參考鄰近案例。
可以。本條法定刑為一年以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第 41 條易科罰金要件。實務上 99% 過失傷害案件最終都易科罰金。
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最有力)+目擊證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警方現場圖。其中鑑定報告最具公信力。
故意 vs 過失。277 條最重 5 年(故意)、284 條最重 1 年(過失)。兩條都告訴乃論。實務上對方常會「故意說對方是故意」拉高刑度,要小心反咬。
| 比較面向 | item_277_intentional | item_284_negligent | item_278_serious |
|---|---|---|---|
| 主觀要件 | 故意(明知且有意) | 過失(應注意未注意) | 故意造成重傷 |
| 法定刑 | 5 年以下 + 50 萬罰金 | 1 年以下 / 重傷 3 年以下 |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 |
| 告訴性質 | 告訴乃論(287 條) | 告訴乃論(287 條) | 非告訴乃論 |
| 和解作用 | 撤告即不起訴 | 撤告即不起訴 | 和解僅減刑、不能撤告 |
| 民事併行 | 民法 184 / 195 | 民法 184 / 195 | 民法 184 / 195 / 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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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原過失傷害依行為人是否從事業務而有不同法定刑,原係考慮業務行為之危險性及發生實害頻率,高於一般過失行為,且其後果亦較嚴重;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因此就業務過失造成之傷害結果,應較一般過失行為而造成之傷害結果負擔較重之刑事責任。惟學說認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且對其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有違平等原則,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再者,司法實務適用之結果,過於擴張業務之範圍,已超越立法目的,而有修正必要,爰刪除原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之處罰規定,由法官得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量處適當之刑。 二、將第一項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重傷之法定刑分別修正提高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符罪刑相當,列為本條文。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一、原過失傷害依行為人是否從事業務而有不同法定刑,原係考慮業務行為之危險性及發生實害頻率,高於一般過失行為,且其後果亦較嚴重;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因此就業務過失造成之傷害結果,應較一般過失行為而造成之傷害結果負擔較重之刑事責任。惟學說認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且對其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有違平等原則,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再者,司法實務適用之結果,過於擴張業務之範圍,已超越立法目的,而有修正必要,爰刪除原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之處罰規定,由法官得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量處適當之刑。 二、將第一項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重傷之法定刑分別修正提高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符罪刑相當,列為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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