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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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84 條規範過失傷害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三年,屬告訴乃論罪,被害人須於六個月內提告。
Q · 車禍不小心撞傷人會被關嗎?
依刑法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告訴乃論罪(刑法第 287 條),被害人自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未提告,刑事責任就消滅。實務上 90% 案件透過和解書撤告處理,但和解書必須明文載明「撤回刑事告訴」才有效。
白話解讀
你開車不小心擦撞路人,對方手腕骨折。你以為這是「保險跟民事賠償」的事。不對。這已經是刑事案件,你有前科風險。過失傷害罪是台灣最常見的刑事案件之一,八成來自車禍。重點是: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被害人撤告案件就結束,所以和解書是你唯一的出路,不是選項。還有一個關鍵的歷史變遷:2019 年之前有一條「業務過失傷害」,計程車司機、貨車司機、醫師的刑度比一般人重。這條被刪了。立法者承認:憑職業身份加重刑罰違反平等原則。現在不管你是誰,撞到人都一樣適用這條,刑度上限一年以下,重傷三年以下。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84 條規範過失傷害罪與過失致重傷罪,屬刑法分則妨害健康罪章中之過失犯型態。其成立要件為行為人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卻未盡注意義務,導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本罪為告訴乃論罪,被害人撤回告訴後刑事程序即消滅,2019 年修法已刪除原本依職業身份加重之業務過失傷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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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車禍撞傷人和解了還會有前科嗎?▾
看和解書怎麼寫。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罪,只要和解書中被害人明確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檢察官就會做不起訴處分,不會留下前科紀錄。但如果只寫「雙方達成和解」沒寫撤告,對方還是可以繼續告。內行人提示:和解書不要自己寫,花三千塊請律師審,這三千塊能幫你省下一個前科。
Q2為什麼業務過失傷害被刪掉了?對我有影響嗎?▾
2019 年修法刪除原本第二項的業務過失傷害加重規定,理由是依職業身份加重刑罰違反平等原則,而且實務上「業務」的範圍被擴張到超乎立法目的。影響是:計程車司機、貨車司機、醫師等人不再因職業被加重,適用跟一般人相同的刑度。內行人提示:對這些職業來說這是解脫,但對被害人來說,要追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變得相對困難。
Q3六個月沒提告真的就沒救了嗎?▾
刑事部分是的。六個月是告訴期間,一過就永遠喪失刑事告訴權。但民事賠償請求權另計,依民法第 197 條是 2 年。所以就算刑事追不回來,民事還有時間。內行人提示:很多人被對方「我會負責」這句話拖到過期。最穩的做法是先在六個月內提告、同時談和解,和解達成再撤告,比單純等待安全一百倍。
Q4過失傷害是什麼意思?▾
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導致他人身體健康受損的犯罪。刑法第 14 條定義過失,第 284 條規範刑度。最常見的場景是車禍。
Q5過失傷害和普通傷害差在哪?▾
差在主觀要件。普通傷害(277 條)是故意,最重 5 年;過失傷害(284 條)是不小心,最重 1 年。刑度差 5 倍,但兩條都是告訴乃論。
Q6什麼叫業務過失傷害被刪除?▾
2019 年 5 月修法刪除原刑法第 284 條第二項,理由是依職業身份加重刑罰違反平等原則。現在計程車司機、醫師都適用普通過失同一刑度。
Q7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
犯罪須經被害人提告檢察官才能偵辦,被害人撤告案件就結束。刑法第 287 條規定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6 個月告訴期限。
Q8車禍過失傷害怎麼處理才不留前科?▾
報警筆錄→診斷證明→1 週內主動和解→和解書明文寫「撤回刑事告訴」→被害人到地檢署撤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零前科。
Q9過失傷害和解金怎麼算?▾
輕傷 5-30 萬常見(含醫療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重傷 50-300 萬。要看傷勢、後遺症、被害人薪資。建議參考鄰近案例。
Q10過失傷害可以易科罰金嗎?▾
可以。本條法定刑為一年以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第 41 條易科罰金要件。實務上 99% 過失傷害案件最終都易科罰金。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過失?▾
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最有力)+目擊證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警方現場圖。其中鑑定報告最具公信力。
Q12過失傷害 vs 普通傷害(277 條)差在哪?▾
故意 vs 過失。277 條最重 5 年(故意)、284 條最重 1 年(過失)。兩條都告訴乃論。實務上對方常會「故意說對方是故意」拉高刑度,要小心反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277_intentional | item_284_negligent | item_278_serious |
|---|---|---|---|
| 主觀要件 | 故意(明知且有意) | 過失(應注意未注意) | 故意造成重傷 |
| 法定刑 | 5 年以下 + 50 萬罰金 | 1 年以下 / 重傷 3 年以下 |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 |
| 告訴性質 | 告訴乃論(287 條) | 告訴乃論(287 條) | 非告訴乃論 |
| 和解作用 | 撤告即不起訴 | 撤告即不起訴 | 和解僅減刑、不能撤告 |
| 民事併行 | 民法 184 / 195 | 民法 184 / 195 | 民法 184 / 195 / 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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