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11999 號
要旨
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否應肇事者要求就受理之刑事車禍賠償事件,於調解成立時未送法院核定前,先行提供核蓋與本正無異之調解書影本,俾交付車禍處理中心銷案疑義
主旨
花蓮縣政府請釋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否應肇事者要求就受理之刑事車禍賠償事件,於調解成立時未送法院核定前,先行提供核蓋與本正無異之調解書影本,俾交付車禍處理中心銷案乙節,復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內授中民字第○九二○○○二七五四號函。
二 按車禍之刑事案件有車禍傷害及車禍致死二種情形。如屬車禍傷害,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則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得由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調解,且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已繫屬第一審法院者,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故該調解書如經法院核定,即發生上開條項規定之效力 (法務部七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七十九法律字第六六九三號函參照)。
三 次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調解成立之調解書應送請法院審核,其內容與法令牴觸而未予核定之事件,法院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俾使調解委員會得經當事人同意後,再行調解或為其他處理。另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於調解成立時,所製作之調解書未送法院核定前,僅有私法和解契約之效力,並無執行力。本件依首揭說明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於調解成立時,未送或未經法院核定前,實務上如有應肇事者要求就受理之刑事車禍賠償事件,先行提供核蓋與正本無異之調解書影本,俾交付車禍處理中心銷案之必要,為期審慎,似宜於明顯處加註諸如「尚未送 (或尚未經) 法院核定」之字樣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