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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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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聚眾鬥毆」(行為情狀)「📌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客觀處罰條件),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觀處罰條件 因應刑訴罪疑唯輕(尤其是因果關係)可能產生的保護漏洞
tiffanychen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聚眾…重傷者」,->客觀處罰條件
chiao18
6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致人於死或重傷:客觀處罰條件 客觀處罰條件:只要客觀存在即可,行為 人不須認識及意欲。在聚眾鬥毆內,很難舉證被害人之死亡或重傷是由何人 所引起。
judg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修法後,本罪僅處罰在場助勢勢之行為,學說認為會造成評價矛盾,因在場助勢者會依本條處罰,但下手實施傷害者會因無法證明因果關係而不成立傷害或重傷害罪,反而能脫免刑責之情形,此係評價矛盾的處罰漏洞。因此,應將本罪之「在場助勢」廣義理解為「一切促使、提高群毆失控風險」之行為,讓下手實施傷害者可包含於本罪之在場助勢的概念。 關於「聚眾」概念: 實務認為,「聚眾」應限於參與群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若參與鬥毆之人係事前約定 ,而無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自與聚眾鬥毆之情形不合。 惟學說批評實務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縱使是事先約定的特定多數人參與群毆,仍屬聚眾,不限於人數隨時可增加之情形。
vin0311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刑分238客觀處罰條件 限縮刑罰事由
sentreepay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本罪之行為主體在實務上認定只限’‘在場助勢’‘之人,對於下手之人而致死或造成重傷者,則論以殺人罪或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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