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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imer4779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3司律)實務見解:在場助勢之人與實行傷害行為之行為人間不必有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聚眾鬥毆」(行為情狀)「📌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客觀處罰條件),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觀處罰條件 因應刑訴罪疑唯輕(尤其是因果關係)可能產生的保護漏洞
tiffanychen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聚眾…重傷者」,->客觀處罰條件
chiao18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致人於死或重傷:客觀處罰條件 客觀處罰條件:只要客觀存在即可,行為 人不須認識及意欲。在聚眾鬥毆內,很難舉證被害人之死亡或重傷是由何人 所引起。
judg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修法後,本罪僅處罰在場助勢勢之行為,學說認為會造成評價矛盾,因在場助勢者會依本條處罰,但下手實施傷害者會因無法證明因果關係而不成立傷害或重傷害罪,反而能脫免刑責之情形,此係評價矛盾的處罰漏洞。因此,應將本罪之「在場助勢」廣義理解為「一切促使、提高群毆失控風險」之行為,讓下手實施傷害者可包含於本罪之在場助勢的概念。 關於「聚眾」概念: 實務認為,「聚眾」應限於參與群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若參與鬥毆之人係事前約定 ,而無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自與聚眾鬥毆之情形不合。 惟學說批評實務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縱使是事先約定的特定多數人參與群毆,仍屬聚眾,不限於人數隨時可增加之情形。
vin0311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刑分238客觀處罰條件 限縮刑罰事由
yiruuu45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舊法後段「下手實施傷害」 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因果關係證明困難, 修法刪掉了,有修法錯誤疑慮。
sentreepay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本罪之行為主體在實務上認定只限’‘在場助勢’‘之人,對於下手之人而致死或造成重傷者,則論以殺人罪或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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