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第 一 章 內亂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內亂罪
  1.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2.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