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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一 章 內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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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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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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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內亂罪
§ 100–102
第 一 章 內亂罪
第 100 條
普通內亂罪
開啟
意圖
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
非
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
脅迫
著手
實行者,處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
無期徒刑
。
預備犯
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1 條
暴動內亂罪
開啟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
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
死刑
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
陰謀犯
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2 條
內亂罪自首之減刑
開啟
犯
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
之罪而
自首
者,減輕或
免除
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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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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