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重點摘要刑法第102條規定,犯普通或暴動內亂罪之預備、陰謀而自首者,法院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屬必減免規定,已著手實行則不適用。
Q · 犯內亂罪後自首,真的能不用坐牢嗎?
預備、陰謀階段自首,法院須減刑或免刑
依刑法第102條,犯第100條第2項(普通內亂預備、陰謀)或第101條第2項(暴動內亂預備、陰謀)而自首者,法院「應」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必減免」規定:只要自首要件成立,法院不能完全不予寬典,必須在減輕與免除之間擇一,與第62條一般自首的「得減輕」(裁量)不同。但已著手實行或既遂者,不適用本條。
這條很短,但它的存在代表一個很深的法律哲學:國家寧可放過你,也想在悲劇發生前阻止你。犯了普通內亂罪或暴動內亂罪的「預備」或「陰謀」階段,如果你主動自首,法官可以減輕甚至完全免除你的刑罰。注意這個「或免除」三個字的分量:它意味著原本可能坐七年以上的牢,因為你走進警局說一句「我要自首」,可能一天牢都不用坐。這不是國家心軟,是國家算得很精:一個組織性的顛覆計畫,從內部被瓦解的代價,遠低於事後的鎮壓與審判。所以這條本質上是一張「返航券」,給那些已經踏上最危險的路、但還沒到達目的地的人。
刑法第102條為內亂罪章的自首減免特別規定。凡犯普通內亂罪或暴動內亂罪之預備、陰謀(即第100條第2項、第101條第2項),於實行前自首者,法院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採必減免主義,較總則第62條一般自首之「得減輕」更為優惠,立法目的在以重大誘因促使行為人於犯罪實害發生前主動退出,從內部瓦解組織性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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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減免。刑法第102條用『減輕或免除其刑』且無『得』字,法院必須在減輕與免除之間擇一,不能完全不予寬典,與第62條一般自首的『得減輕』裁量不同。
不能。第102條只適用第100條第2項、第101條第2項的預備、陰謀階段。一旦著手實行甚至既遂,只能適用第62條一般自首(得減輕),效果大幅減弱,時機是決定性要件。
不是。必減免不等於必免除:法院可選擇『減輕』而非『免除』,且即使免除其刑,仍是有罪判決而非無罪。是否選擇免除,視自首時機與是否實質阻止犯罪而定。
內亂罪章的自首減免特別規定:犯普通或暴動內亂罪之預備、陰謀而自首者,法院應減輕或免除其刑,採必減免主義。
預備是著手實行前的準備行為;陰謀是二人以上就內亂的合意。內亂罪對預備、陰謀均特別處罰。
102條限內亂預備陰謀、必減免可免除;62條適用範圍廣但僅得減輕、屬裁量。
趁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向警察或檢察官申告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提供組織內部資訊。
必須在預備、陰謀階段且未被發覺前。一旦著手實行,本條失效,只剩第62條。
必減免:法院在減輕(依減刑標準)與免除其刑間擇一,提供實質阻止犯罪資訊較可能獲免除。
主動申告而非被查獲、提供具體計畫與成員資訊、配合偵查,是法院認定自首與選擇免除的關鍵。
符合要件時102條更有利:必減免且可免除;62條僅得減輕。但102條限預備陰謀階段。
不能。102條僅限預備、陰謀。著手後只能用第62條一般自首,效果弱很多。
| 項目 | 刑法第102條(內亂自首) | 刑法第62條(一般自首) |
|---|---|---|
| 適用對象 | 第100條Ⅱ、第101條Ⅱ之預備、陰謀犯 | 原則上一切未發覺之罪 |
| 減免性質 | 必減免(應減輕或免除,二者擇一) | 得減輕(裁量,2005 年後) |
| 時機限制 | 限實行前(預備、陰謀階段) | 限犯罪未被有偵查權機關發覺前 |
| 免除其刑 | 明文可免除 | 原則僅減輕,免除須另有特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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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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