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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2 條(內亂罪自首之減刑)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102條規定,犯普通或暴動內亂罪之預備、陰謀而自首者,法院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屬必減免規定,已著手實行則不適用。
Q · 犯內亂罪後自首,真的能不用坐牢嗎?
依刑法第102條,犯第100條第2項(普通內亂預備、陰謀)或第101條第2項(暴動內亂預備、陰謀)而自首者,法院「應」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必減免」規定:只要自首要件成立,法院不能完全不予寬典,必須在減輕與免除之間擇一,與第62條一般自首的「得減輕」(裁量)不同。但已著手實行或既遂者,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很短,但它的存在代表一個很深的法律哲學:國家寧可放過你,也想在悲劇發生前阻止你。犯了普通內亂罪或暴動內亂罪的「預備」或「陰謀」階段,如果你主動自首,法官可以減輕甚至完全免除你的刑罰。注意這個「或免除」三個字的分量:它意味著原本可能坐七年以上的牢,因為你走進警局說一句「我要自首」,可能一天牢都不用坐。這不是國家心軟,是國家算得很精:一個組織性的顛覆計畫,從內部被瓦解的代價,遠低於事後的鎮壓與審判。所以這條本質上是一張「返航券」,給那些已經踏上最危險的路、但還沒到達目的地的人。
法律定性
刑法第102條為內亂罪章的自首減免特別規定。凡犯普通內亂罪或暴動內亂罪之預備、陰謀(即第100條第2項、第101條第2項),於實行前自首者,法院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採必減免主義,較總則第62條一般自首之「得減輕」更為優惠,立法目的在以重大誘因促使行為人於犯罪實害發生前主動退出,從內部瓦解組織性顛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刑法第102條(內亂自首) | 刑法第62條(一般自首) |
|---|---|---|
| 適用對象 | 第100條Ⅱ、第101條Ⅱ之預備、陰謀犯 | 原則上一切未發覺之罪 |
| 減免性質 | 必減免(應減輕或免除,二者擇一) | 得減輕(裁量,2005 年後) |
| 時機限制 | 限實行前(預備、陰謀階段) | 限犯罪未被有偵查權機關發覺前 |
| 免除其刑 | 明文可免除 | 原則僅減輕,免除須另有特別規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法第80条(内乱の予備・陰謀をした者が暴動に至る前に自首したときは、その刑を免除する)
🇰🇷 韓國형법 제90조 제2항(내란 예비·음모자가 실행 전 자수 시 형을 감경 또는 면제)
🇩🇪 德國StGB § 83a(Tätige Reue bei Hochverrat / Gefährdung des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es)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14-2(exemption / réduction de peine pour dénonciation avant exé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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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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