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3 條(通謀開戰端罪)
- 1.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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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03 條規範通謀開戰端罪,與外國勾結意圖引發對中華民國的戰爭者,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與預備陰謀犯均罰。
Q · 和外國人講話、做生意,會不會構成通敵罪?
依刑法第 103 條,構成本罪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客觀上有「通謀」行為(與外國或其代理人實際聯繫、協商、計畫),主觀上有「意圖使該國對中華民國開戰」的明確目的。單純的言論、商業往來、學術交流、新聞採訪都不在處罰範圍內。一般人在意的紅線通常落在國安法、反滲透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而不是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就是台灣俗稱的「通敵罪」,也叫外患罪章的起手式。它處罰的不是對外國友好,不是跟外國人做生意,也不是批評自己的國家。它處罰的是一件非常具體的事:和外國或外國的代理人勾結,意圖讓那個國家(或其他國家)對中華民國開戰。主觀上要有「引戰」的意圖,客觀上要有「通謀」的行為。最重可以判死刑。這條在和平年代像一條封塵的劍,但在兩岸關係緊繃、國際地緣政治重構的今天,它被重新檢視的頻率越來越高。近年討論修法擴張外患罪適用範圍(例如把「敵人」的定義從傳統的「交戰國」擴展到「敵對勢力」)的爭議,核心就是這條。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03 條為外患罪章首條,規範「通謀開戰端罪」。本罪要件為:(一)主觀上意圖使外國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二)客觀上與外國或其派遣之人為通謀行為,(三)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保護法益為國家對外存立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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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03 條是什麼?▾
外患罪章首條,處罰與外國通謀意圖引戰行為,最重死刑或無期徒刑。
Q2通謀外國一定要簽約嗎?▾
不必。實際聯繫、協商、計畫即構成『通謀』,不以書面為限。
Q3在社群發『希望某國攻台』言論犯罪嗎?▾
單純言論不構成。本罪要客觀『通謀』行為,言論本身缺乏勾結客觀面。
Q4跟中國大陸往來算不算『通謀外國』?▾
傳統見解兩岸特殊不算『外國』,但刑法 115-1 已擴張至大陸及境外敵對勢力。
Q5本罪有時效嗎?▾
正犯死刑/無期,追訴權時效 30 年;預備陰謀犯時效 20 年。
Q6刑法 103 vs 國安法差在哪?▾
103 處罰通謀引戰,國安法補強情報、滲透、組織等其他國安行為。
Q7新聞採訪外國官員會不會構成本罪?▾
不會。採訪不符合『通謀』與『意圖引戰』雙要件,屬新聞自由保障。
Q8本罪會不會死刑執行?▾
法定刑含死刑與無期徒刑,實際宣告須具體個案,戰時案例極稀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法 103(外患罪) | 國家安全法 2 | 反滲透法 3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
| 規範對象 | 外國或其派遣之人,且需意圖引戰 | 國安行為(情報、滲透、組織等廣義) | 境外敵對勢力指示之滲透行為 | 兩岸往來行政與民事規範 |
| 主觀要件 | 意圖使外國對中華民國開戰 | 故意違反國安行為(依各條而定) | 明知為境外敵對勢力指示而為 | 依各章節而定,多為行政違反 |
| 最重刑度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依各條,多為 7 年以下或無期 | 5 年以下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多為行政罰,少數刑事 3 年以下 |
| 適用『大陸地區』 | 傳統見解不適用,刑法 115-1 已擴張 | 明定適用大陸地區 | 明定境外敵對勢力含大陸 | 本就規範兩岸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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