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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3 條(通謀開戰端罪)

  1. 1.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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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03 條規範通謀開戰端罪,與外國勾結意圖引發對中華民國的戰爭者,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與預備陰謀犯均罰。

Q · 和外國人講話、做生意,會不會構成通敵罪?

依刑法第 103 條,構成本罪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客觀上有「通謀」行為(與外國或其代理人實際聯繫、協商、計畫),主觀上有「意圖使該國對中華民國開戰」的明確目的。單純的言論、商業往來、學術交流、新聞採訪都不在處罰範圍內。一般人在意的紅線通常落在國安法、反滲透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而不是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就是台灣俗稱的「通敵罪」,也叫外患罪章的起手式。它處罰的不是對外國友好,不是跟外國人做生意,也不是批評自己的國家。它處罰的是一件非常具體的事:和外國或外國的代理人勾結,意圖讓那個國家(或其他國家)對中華民國開戰。主觀上要有「引戰」的意圖,客觀上要有「通謀」的行為。最重可以判死刑。這條在和平年代像一條封塵的劍,但在兩岸關係緊繃、國際地緣政治重構的今天,它被重新檢視的頻率越來越高。近年討論修法擴張外患罪適用範圍(例如把「敵人」的定義從傳統的「交戰國」擴展到「敵對勢力」)的爭議,核心就是這條。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03 條為外患罪章首條,規範「通謀開戰端罪」。本罪要件為:(一)主觀上意圖使外國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二)客觀上與外國或其派遣之人為通謀行為,(三)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保護法益為國家對外存立與國家安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03 條是什麼?

外患罪章首條,處罰與外國通謀意圖引戰行為,最重死刑或無期徒刑。

Q2通謀外國一定要簽約嗎?

不必。實際聯繫、協商、計畫即構成『通謀』,不以書面為限。

Q3在社群發『希望某國攻台』言論犯罪嗎?

單純言論不構成。本罪要客觀『通謀』行為,言論本身缺乏勾結客觀面。

Q4跟中國大陸往來算不算『通謀外國』?

傳統見解兩岸特殊不算『外國』,但刑法 115-1 已擴張至大陸及境外敵對勢力。

Q5本罪有時效嗎?

正犯死刑/無期,追訴權時效 30 年;預備陰謀犯時效 20 年。

Q6刑法 103 vs 國安法差在哪?

103 處罰通謀引戰,國安法補強情報、滲透、組織等其他國安行為。

Q7新聞採訪外國官員會不會構成本罪?

不會。採訪不符合『通謀』與『意圖引戰』雙要件,屬新聞自由保障。

Q8本罪會不會死刑執行?

法定刑含死刑與無期徒刑,實際宣告須具體個案,戰時案例極稀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刑法 103(外患罪)國家安全法 2反滲透法 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規範對象外國或其派遣之人,且需意圖引戰國安行為(情報、滲透、組織等廣義)境外敵對勢力指示之滲透行為兩岸往來行政與民事規範
主觀要件意圖使外國對中華民國開戰故意違反國安行為(依各條而定)明知為境外敵對勢力指示而為依各章節而定,多為行政違反
最重刑度死刑或無期徒刑依各條,多為 7 年以下或無期5 年以下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多為行政罰,少數刑事 3 年以下
適用『大陸地區』傳統見解不適用,刑法 115-1 已擴張明定適用大陸地區明定境外敵對勢力含大陸本就規範兩岸關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 第81条(外患誘致罪)+ 第82条(外患援助罪)
🇰🇷 韓國형법 제92조(외환유치죄)
🇨🇳 中國刑法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分裂国家罪)
🇩🇪 德國StGB §94(Landesverrat)+ §80a(Aufstacheln zum Angriffskrieg, 2017 廢止後改 §13 VStGB Aggressionsverbrech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 411-2(Intelligence avec une puissance étrangère en vue de susciter des hostilités)
🇺🇸 美國18 U.S. Code §2381(Treason)+ §2384(Seditious conspi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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