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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3 條(通謀開戰端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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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y43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口訣:意臨戰 意圖使國家面臨戰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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