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3 條(通謀開戰端罪)
- 1.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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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03 條規範通謀開戰端罪,與外國勾結意圖引發對中華民國的戰爭者,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與預備陰謀犯均罰。
Q · 和外國人講話、做生意,會不會構成通敵罪?
依刑法第 103 條,構成本罪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客觀上有「通謀」行為(與外國或其代理人實際聯繫、協商、計畫),主觀上有「意圖使該國對中華民國開戰」的明確目的。單純的言論、商業往來、學術交流、新聞採訪都不在處罰範圍內。一般人在意的紅線通常落在國安法、反滲透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而不是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就是台灣俗稱的「通敵罪」,也叫外患罪章的起手式。它處罰的不是對外國友好,不是跟外國人做生意,也不是批評自己的國家。它處罰的是一件非常具體的事:和外國或外國的代理人勾結,意圖讓那個國家(或其他國家)對中華民國開戰。主觀上要有「引戰」的意圖,客觀上要有「通謀」的行為。最重可以判死刑。這條在和平年代像一條封塵的劍,但在兩岸關係緊繃、國際地緣政治重構的今天,它被重新檢視的頻率越來越高。近年討論修法擴張外患罪適用範圍(例如把「敵人」的定義從傳統的「交戰國」擴展到「敵對勢力」)的爭議,核心就是這條。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03 條為外患罪章首條,規範「通謀開戰端罪」。本罪要件為:(一)主觀上意圖使外國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二)客觀上與外國或其派遣之人為通謀行為,(三)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保護法益為國家對外存立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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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跟中國人做生意、交朋友會不會有事?▾
單純的商業往來、人際交往不構成本條。本條的核心要件是『通謀』加『意圖引戰』,一般商業和社交活動完全不符合要件。但如果商業活動涉及軍事敏感技術或核心關鍵技術,可能落入國安法、營業秘密法的範圍。真正的風險不在本條,而在國安法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相關規範,這些才是一般商務人士需要注意的紅線。
Q2大陸在法律上算不算『外國』?▾
這是一個長期爭議的問題。傳統見解認為外患罪章的『外國』不包括中國大陸,因為兩岸關係特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體系)。2019 年立法院增訂刑法第 115 條之 1,明文擴張本章適用至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等於以立法方式回應 70 年來實務見解爭議。關注這條的修法動態就是關注台灣國安法制最前線的變動。
Q3刑法 103 條是什麼?▾
外患罪章首條,處罰與外國通謀意圖引戰的行為,最重死刑或無期徒刑,本條是國家對外存立法益的核心保護條款。
Q4什麼叫『通謀』?▾
與他人為犯罪意思之聯絡或合致。本罪指與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有實際勾結、協商、計畫行為,不以書面為限,但須超越單純言論。
Q5『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包含哪些對象?▾
外國政府、外國國家機關、外國代理人、情報人員、外交人員等。2019 年刑法 115-1 增訂後,明文擴張至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
Q6本罪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保護國家對外存立與國家安全,屬國家法益。受害人不是個人而是整個國家,因此本罪採絕對告訴乃論之非告訴乃論之罪,由檢察官主動偵辦。
Q7刑法 103 條案件偵辦流程是什麼?▾
由檢察官主動偵辦,不需告訴乃論。通常由調查局、國安局先行情蒐,再移送地檢署。涉及國安資訊可能採秘密偵查程序,被告應立即聘任有國安案件經驗律師。
Q8本罪如何證明主觀引戰意圖?▾
客觀證據:與外國勾結的具體聯繫紀錄(電子郵件、會議紀錄、金流)+ 行為人言論顯示引戰目的的脈絡。主觀要件難以證明,是本罪辯護的關鍵戰場。
Q9被指控本罪後該怎麼辦?▾
1. 不在律師陪同下絕對不做陳述。2. 立即聘有國安案件經驗律師。3. 保留證明行為屬正常商業/學術/新聞活動的所有紀錄。4. 同步處理法律與輿論雙線。
Q10本罪預備陰謀犯刑度怎麼算?▾
依第 3 項,預備或陰謀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是少數明文處罰預備陰謀的條文,反映立法者認為國安犯罪預備階段已具高度危險性。
Q11刑法 103 vs 國安法第 2 條差在哪?▾
103 條鎖定通謀引戰雙要件,刑度極重(死刑/無期)。國安法 2 條規範範圍更廣(情報、滲透、組織),但刑度相對較輕(多 7 年以下)。一個是極端情境的核武級條文,一個是日常國安行為的廣域規範。
Q12刑法 103 vs 反滲透法差在哪?▾
103 條要『通謀引戰』,反滲透法處罰『境外敵對勢力指示之滲透行為』。前者主觀要件極嚴(須引戰意圖),後者只要明知為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即可。反滲透法是 103 條的擴張防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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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刑法 103(外患罪) | 國家安全法 2 | 反滲透法 3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
| 規範對象 | 外國或其派遣之人,且需意圖引戰 | 國安行為(情報、滲透、組織等廣義) | 境外敵對勢力指示之滲透行為 | 兩岸往來行政與民事規範 |
| 主觀要件 | 意圖使外國對中華民國開戰 | 故意違反國安行為(依各條而定) | 明知為境外敵對勢力指示而為 | 依各章節而定,多為行政違反 |
| 最重刑度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依各條,多為 7 年以下或無期 | 5 年以下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多為行政罰,少數刑事 3 年以下 |
| 適用『大陸地區』 | 傳統見解不適用,刑法 115-1 已擴張 | 明定適用大陸地區 | 明定境外敵對勢力含大陸 | 本就規範兩岸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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