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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 164 條
  1.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66 條(犯湮滅證據罪自白之減免)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167 條(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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