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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第 142 條(妨害投票自由罪)
  1.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43 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5 條(利誘投票罪)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6 條(妨害投票正確罪)
  1. 詐術或其他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47 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48 條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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