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2 條(妨害投票自由罪)
-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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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42 條規範妨害投票自由罪,以強暴脅迫妨害他人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未遂亦罰。
Q · 威脅別人不要投某候選人會犯罪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42 條第 1 項,只要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或投票權,不論對方最後是否真的受影響,都成立妨害投票自由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 項明文未遂犯罰之,意思是只要你動手威脅,犯罪那一刻就已經成立。實務上脅迫範圍涵蓋經濟壓力、家族壓力、社會關係壓力,不限於肢體暴力。
白話解讀
你以為選舉只要守住「不買票、不被買」就夠了嗎?這條保護的是一個更前面的東西:你能不能「自由地」投下那一票。有人在投票前一天把你堵在巷口威脅「敢投某某就讓你家難看」,有人在投票所門口拉住你拍下你的選票,有人在選舉前大量散布假訊息讓某族群不敢出門投票。這些都不是「買票」,但全部都可能構成本條的「妨害投票自由」。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連未遂都罰。意思是只要你動手威脅、還沒真的影響到結果,就已經可以被起訴。這條是民主制度最裡層的那道鎖:它保護的不是選票本身,是你按下決定的那一瞬間的自由。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2 條為妨害投票罪章的第一條,規範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政治選舉或其他投票權之犯罪。本條保護的法益是「投票意志自由」,屬選舉刑事保護體系中最底層的意志純淨保護,與第 143 至 148 條(投票受賄、行賄、利誘、妨害投票正確、妨害投票進行、刺探投票)共同構成選舉刑事保護完整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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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42 條是什麼?▾
規範妨害投票自由罪,保護選民投票時的意志純淨,處五年以下徒刑。
Q2妨害投票自由罪要怎麼成立?▾
需要有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 + 對他人投票自由的妨害行為,未遂也罰。
Q3老闆叫員工投某候選人算不算犯罪?▾
單純表態不違法,但搭配考績或解雇威脅就可能成立。
Q4網路上罵對手支持者是脅迫嗎?▾
原則不算,但點名特定人加具體威脅就可能成立。
Q5妨害投票自由跟買票差在哪?▾
買票是給利益(第 144 條),本條是強迫壓制意志,舉證重點不同。
Q6被選舉脅迫怎麼蒐證?▾
立刻錄音、錄影、截圖、找證人,向地檢署選舉查察組告發。
Q7未遂犯也要罰嗎?▾
要。第 142 條第 2 項明文未遂犯罰之,動手威脅就成立。
Q8妨害投票自由的追訴期多久?▾
五年以下罪追訴權時效 20 年(刑法第 80 條),但建議選後一個月內告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l_a_name | col_a_value | col_b_name | col_b_value |
|---|---|---|---|---|
| 保護法益 | 刑法 142 條 | 投票意志自由 | 刑法 143 條 | 投票交易純淨 |
| 行為態樣 | 刑法 142 條 | 強暴脅迫或非法方法妨害 | 刑法 143 條 | 要求、期約、收受賄賂 |
| 法定刑 | 刑法 142 條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 143 條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以下罰金 |
| 未遂處罰 | 刑法 142 條 | 罰 | 刑法 143 條 | 不罰(既遂始罰) |
| 特別法 | 刑法 142 條 | 選罷法 100、102 條 | 刑法 143 條 | 選罷法 9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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