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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2 條(妨害投票自由罪)

  1.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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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42 條規範妨害投票自由罪,以強暴脅迫妨害他人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未遂亦罰。

Q · 威脅別人不要投某候選人會犯罪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42 條第 1 項,只要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或投票權,不論對方最後是否真的受影響,都成立妨害投票自由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 項明文未遂犯罰之,意思是只要你動手威脅,犯罪那一刻就已經成立。實務上脅迫範圍涵蓋經濟壓力、家族壓力、社會關係壓力,不限於肢體暴力。

白話解讀

你以為選舉只要守住「不買票、不被買」就夠了嗎?這條保護的是一個更前面的東西:你能不能「自由地」投下那一票。有人在投票前一天把你堵在巷口威脅「敢投某某就讓你家難看」,有人在投票所門口拉住你拍下你的選票,有人在選舉前大量散布假訊息讓某族群不敢出門投票。這些都不是「買票」,但全部都可能構成本條的「妨害投票自由」。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連未遂都罰。意思是只要你動手威脅、還沒真的影響到結果,就已經可以被起訴。這條是民主制度最裡層的那道鎖:它保護的不是選票本身,是你按下決定的那一瞬間的自由。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2 條為妨害投票罪章的第一條,規範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政治選舉或其他投票權之犯罪。本條保護的法益是「投票意志自由」,屬選舉刑事保護體系中最底層的意志純淨保護,與第 143 至 148 條(投票受賄、行賄、利誘、妨害投票正確、妨害投票進行、刺探投票)共同構成選舉刑事保護完整架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網路上罵對手支持者「投給他就是賣台」算不算脅迫?

原則上不算。本條的「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要求有具體、可辨識的強制力,泛泛的政治攻擊屬於言論自由範圍。但如果你針對特定個人、附加具體威脅內容(例如「我知道你住哪」),就可能從言論變成脅迫。內行人提示:實務上認定的關鍵在於「對特定人的可辨識威脅」,泛罵群體難成立,點名個人加威脅就危險。

Q2老闆叫全體員工投某一邊有事嗎?

這是灰色地帶。單純表態支持不違法,但如果有搭配「不投就扣薪」「公司會看」的明示或暗示,就可能構成本條的脅迫。關鍵在於員工的「投票自由」是否實質受到壓縮。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員工,老闆這樣說時悄悄錄音,這份錄音同時是你在本條、勞基法、就業服務法上的三重武器。

Q3刑法 142 條是什麼?

規範妨害投票自由罪,保護選民投票時的意志純淨,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投票自由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未遂亦罰。

Q4妨害投票自由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三要件:第一行為人有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第二行為對象是有投票權的他人、第三造成投票自由受妨害(含未遂)。

Q5什麼叫「其他非法之方法」?

強暴脅迫之外的非法手段,例如阻撓他人進入投票所、誘騙隔離選民、針對特定群體散布虛假恐嚇訊息、利用職權施加不當壓力等。

Q6刑法 142 條跟選罷法 102 條差在哪?

選罷法 102 條為特別法優先適用,刑法 142 條為普通法補位適用;特別法刑罰更重(七年以下)、適用範圍限公職人員選舉,非公職選舉(如工會、職業團體)才回歸刑法 142 條。

Q7被選舉脅迫怎麼蒐證?

立刻錄音錄影截圖保留時間戳;找在場第三人留聯絡方式作證;保留 LINE/Email/簡訊完整對話脈絡(含對方帳號);24 小時內向地檢署選舉查察組告發。

Q8妨害投票自由要怎麼告發?

向所在地警察局或地檢署遞交告發狀;同時撥打 0800-024-099 中選會檢舉專線;選舉期間各地檢署設有選舉查察專責小組,可指定優先處理。

Q9職場政治脅迫怎麼處理?

刑事 + 勞工雙軌並行:刑法 142 條向地檢署告發、勞基法第 11、12 條 +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向勞工局申訴。錄音是雙軌共用武器。

Q10刑法 142 條訴訟要多少錢?

刑事告發免裁判費;律師費 8-15 萬起跳;可申請法扶基金會。選舉刑案媒體效應大,律師費常有議價空間。

Q11政治表態 vs 選舉脅迫的界線在哪?

關鍵在「對特定人的可辨識威脅 + 具體強制力」。泛泛政治攻擊屬言論自由,但點名個人加具體威脅(特別在不對等關係如雇傭、家族)就是犯罪。

Q12刑法 142 vs 刑法 143 受賄差在哪?

142 是「強迫他人不自由投票」(壓制意志),143 是「收賄為一定投票」(交易意志)。一個用威脅、一個用利益,舉證重點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l_a_namecol_a_valuecol_b_namecol_b_value
保護法益刑法 142 條投票意志自由刑法 143 條投票交易純淨
行為態樣刑法 142 條強暴脅迫或非法方法妨害刑法 143 條要求、期約、收受賄賂
法定刑刑法 142 條5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143 條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以下罰金
未遂處罰刑法 142 條刑法 143 條不罰(既遂始罰)
特別法刑法 142 條選罷法 100、102 條刑法 143 條選罷法 99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公職選挙法 第 225 条(選挙の自由妨害罪)— 暴行脅迫詐術等で選挙の自由を妨害する罪、4 年以下の懲役・禁錮または 100 万円以下の罰金
🇰🇷 韓國공직선거법 제237조(선거의 자유방해죄)— 폭행·협박·유인·체포·감금 등으로 선거의 자유를 방해한 자에 10 년 이하의 징역 또는 200 만원 이상 2 천만원 이하의 벌금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 256 條(破壞選舉罪)— 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剝奪政治權利
🇩🇪 德國StGB § 108(Wählernötigung)— 以暴力、生命健康之威脅或其他重大不利益強迫他人不投票或為違反意願之投票,處 5 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 法國Code électoral L.106-108(atteintes à la liberté du scrutin)— par voies de fait, violences ou menaces contre un électeur, l'a déterminé à s'abstenir de voter, peines d'emprisonnement et amende
🇺🇸 美國52 U.S.C. § 20511 et 18 U.S.C. § 594(Voter Intimidation)— intimidating, threatening, or coercing any person for voting, federal felony with up to 1 year impris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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