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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三十五 章 毀棄損壞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十五 章 毀棄損壞罪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1.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55 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56 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57 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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