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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1. 1.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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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第 354 條普通毀損重,且非告訴乃論、未遂亦罰。

Q · 把別人房子的牆打破,是普通毀損還是更重的罪?

依刑法第 353 條第一項,毀壞他人建築物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遠重於第 354 條普通毀損(二年以下)。關鍵在「建築物」與「致令不堪用」的認定:若破壞的是承重牆、主要構造或影響整體使用功能,即落入本條;且本罪非告訴乃論,被害人是否提告不影響檢察官偵辦,未遂亦罰。

白話解讀

一般人聽到「毀損」會想到砸車、砸玻璃,覺得這最多賠錢了事。但 353 條把「建築物」獨立出來,刑度直接飆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那個「六個月以上」—這表示法官沒辦法輕易判你拘役或罰金了事,這在刑法裡是很重的訊號。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你破壞建築物過程中害死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起跳;害人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項還加碼:未遂也罰。也就是說你拿工具去砸牆,就算牆只破一個洞根本沒倒,照樣可能成立未遂犯。你以為的「衝動發洩」,在法律眼裡是動搖公共安全的重罪。這條是刑法毀損三部曲裡最嚴的一條,一般物品是 354(兩年以下),文書是 352(三年以下),到了建築物直接跳到五年以下,落差的理由很簡單:建築物裡有人。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53 條為毀棄損壞罪章中針對「建築物、礦坑、船艦」的加重類型,以毀壞或致令不堪用為構成要件,法定刑下限六月有期徒刑,並設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及未遂犯處罰,立法上將建築物完整性提升至公共安全層級保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353 條是什麼?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2毀壞建築物和普通毀損差在哪?

353 對建築物(五年以下、非告訴乃論),354 是其他物品(二年以下、告訴乃論)。

Q3什麼叫致令不堪用?

不必整棟倒塌,主要構造受損到影響使用目的即成立,如拆承重牆、破壞消防主幹管。

Q4毀壞建築物要怎麼提告?

拍照存證、委請結構技師出具不堪用鑑定、報案明確主張 353 條。

Q5拆別人違建會犯 353 嗎?

會。違建仍屬他人之物,自行拆除可成立本罪,應向建管機關檢舉。

Q6未遂也會被罰嗎?

會。本條第三項明定未遂犯罰之,著手破壞即可能成立。

Q7353 可以和解撤告嗎?

非告訴乃論,和解不能讓案件消滅,但能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Q8毀壞建築物時害死人會怎樣?

依第二項,致死處無期或七年以上、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53art_354
客體建築物、礦坑、船艦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
法定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刑法 357)
未遂犯罰(第三項)不罰
加重結果犯致死、致重傷加重(第二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260条(建造物等損壊及び同致死傷罪)
🇰🇷 韓國형법 제367조(공익건조물파괴)·제366조(재물손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 德國StGB § 305(Zerstörung von Bauwerk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 322-6(destruction par un moyen dangereux pour les personnes)
🇺🇸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20.1(Arson)· § 220.3(Criminal Mischief)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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