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第 354 條普通毀損重,且非告訴乃論、未遂亦罰。
Q · 把別人房子的牆打破,是普通毀損還是更重的罪?
可能成立刑法 353 條毀壞建築物罪,比 354 重
依刑法第 353 條第一項,毀壞他人建築物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遠重於第 354 條普通毀損(二年以下)。關鍵在「建築物」與「致令不堪用」的認定:若破壞的是承重牆、主要構造或影響整體使用功能,即落入本條;且本罪非告訴乃論,被害人是否提告不影響檢察官偵辦,未遂亦罰。
一般人聽到「毀損」會想到砸車、砸玻璃,覺得這最多賠錢了事。但 353 條把「建築物」獨立出來,刑度直接飆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那個「六個月以上」—這表示法官沒辦法輕易判你拘役或罰金了事,這在刑法裡是很重的訊號。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你破壞建築物過程中害死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起跳;害人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項還加碼:未遂也罰。也就是說你拿工具去砸牆,就算牆只破一個洞根本沒倒,照樣可能成立未遂犯。你以為的「衝動發洩」,在法律眼裡是動搖公共安全的重罪。這條是刑法毀損三部曲裡最嚴的一條,一般物品是 354(兩年以下),文書是 352(三年以下),到了建築物直接跳到五年以下,落差的理由很簡單:建築物裡有人。
刑法第 353 條為毀棄損壞罪章中針對「建築物、礦坑、船艦」的加重類型,以毀壞或致令不堪用為構成要件,法定刑下限六月有期徒刑,並設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及未遂犯處罰,立法上將建築物完整性提升至公共安全層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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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致令不堪用』的認定。若只是牆面破損、修補即可,通常走 354 條(二年以下);但若破壞的是承重牆、管線幹道或影響房屋主要使用功能,就進入 353 條(五年以下)。請結構技師出具鑑定報告的內容,往往決定罪名升級與否。
來得及,但 353 非告訴乃論,和解不能讓案件消滅,只能影響量刑與緩起訴機會。和解越早越好,偵查中達成比起訴後有利,且和解書最好加註被害人同意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會成立 353 條。違建在民事上仍屬他人之物,無自力救濟權,拆除須透過主管機關。即使你是地主、即使違建確實違法,自行動手仍構成犯罪,正確做法是向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檢舉。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毀損罪族譜裡最重的一條。
353 客體是建築物(五年以下、非告訴乃論、未遂罰),354 是其他物品(二年以下、告訴乃論、未遂不罰)。
不必整棟倒塌,主要構造受損到影響使用目的即成立,如拆承重牆、破壞主要樓梯或消防主幹管。
不是。353 屬非告訴乃論,被害人是否提告不影響檢察官依職權偵辦。
拍照錄影存證 → 同日委請結構技師出具不堪用鑑定 → 報案明確主張 353 條 → 寄存證信函為民事鋪路。
爭點打在『建築物認定』與『致令不堪用』兩個字眼,整理書面委託與工程圖說,未遂案件可主張中止未遂減免。
因法定刑下限為六月有期徒刑,原則上難以易科罰金,這是與普通毀損最大的量級差異。
委請結構技師或建築師出具鑑定報告,載明主要構造受損、影響居住安全,這份報告直接決定走 353 還是 354。
353(建築物)五年以下、非告訴乃論、未遂罰;354(其他物品)二年以下、告訴乃論。差一倍以上。
| 比較面向 | art_353 | art_354 |
|---|---|---|
| 客體 | 建築物、礦坑、船艦 | 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 |
| 法定刑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告訴乃論(刑法 357) |
| 未遂犯 | 罰(第三項) | 不罰 |
| 加重結果犯 | 致死、致重傷加重(第二項)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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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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