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 1.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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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第 354 條普通毀損重,且非告訴乃論、未遂亦罰。
Q · 把別人房子的牆打破,是普通毀損還是更重的罪?
依刑法第 353 條第一項,毀壞他人建築物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遠重於第 354 條普通毀損(二年以下)。關鍵在「建築物」與「致令不堪用」的認定:若破壞的是承重牆、主要構造或影響整體使用功能,即落入本條;且本罪非告訴乃論,被害人是否提告不影響檢察官偵辦,未遂亦罰。
白話解讀
一般人聽到「毀損」會想到砸車、砸玻璃,覺得這最多賠錢了事。但 353 條把「建築物」獨立出來,刑度直接飆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那個「六個月以上」—這表示法官沒辦法輕易判你拘役或罰金了事,這在刑法裡是很重的訊號。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你破壞建築物過程中害死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起跳;害人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項還加碼:未遂也罰。也就是說你拿工具去砸牆,就算牆只破一個洞根本沒倒,照樣可能成立未遂犯。你以為的「衝動發洩」,在法律眼裡是動搖公共安全的重罪。這條是刑法毀損三部曲裡最嚴的一條,一般物品是 354(兩年以下),文書是 352(三年以下),到了建築物直接跳到五年以下,落差的理由很簡單:建築物裡有人。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53 條為毀棄損壞罪章中針對「建築物、礦坑、船艦」的加重類型,以毀壞或致令不堪用為構成要件,法定刑下限六月有期徒刑,並設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及未遂犯處罰,立法上將建築物完整性提升至公共安全層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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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353 條是什麼?▾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2毀壞建築物和普通毀損差在哪?▾
353 對建築物(五年以下、非告訴乃論),354 是其他物品(二年以下、告訴乃論)。
Q3什麼叫致令不堪用?▾
不必整棟倒塌,主要構造受損到影響使用目的即成立,如拆承重牆、破壞消防主幹管。
Q4毀壞建築物要怎麼提告?▾
拍照存證、委請結構技師出具不堪用鑑定、報案明確主張 353 條。
Q5拆別人違建會犯 353 嗎?▾
會。違建仍屬他人之物,自行拆除可成立本罪,應向建管機關檢舉。
Q6未遂也會被罰嗎?▾
會。本條第三項明定未遂犯罰之,著手破壞即可能成立。
Q7353 可以和解撤告嗎?▾
非告訴乃論,和解不能讓案件消滅,但能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Q8毀壞建築物時害死人會怎樣?▾
依第二項,致死處無期或七年以上、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353 | art_354 |
|---|---|---|
| 客體 | 建築物、礦坑、船艦 | 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 |
| 法定刑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告訴乃論(刑法 357) |
| 未遂犯 | 罰(第三項) | 不罰 |
| 加重結果犯 | 致死、致重傷加重(第二項)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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