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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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imer477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僅燒壞房屋木門,未致令建築物不堪用,不該當本罪。(113司律)
zzy456123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重要部分
鋼筋、樑柱、地基
有罰未遂
siriss074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2年台上字第661號
(須毀壞建築物之重要部分且足致失其效用﹞
毀壞建築物罪,以行為人有毀壞他人建築物之重要部分,使該建築物失其效用之故意,且須該建築物之重要部分毀壞,足致該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失其效用,始能成立,若僅毀損如門窗等附屬物,而該建築物仍舊可以居住使用者,自不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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