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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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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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