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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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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okawa
13 day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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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month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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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限於故意者才會犯此條罪,不罰過失)
tiffanychen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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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用壞 不會真的被判毀損罪 毀損罪不罰過失 這個行為人 無罪
saberwu602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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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罰過失!
daaa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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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保護之法益,乃係個人對物之本體完整性與利用之利益
cice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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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沒有死但已無法取悅主人=>致令不堪用,使物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
kctw2580
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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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物理上完整性之傷害 致令不堪用:在德國法中將重大毀棄他人之物外觀者入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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