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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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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oka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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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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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berwu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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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tw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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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物理上完整性之傷害 致令不堪用:在德國法中將重大毀棄他人之物外觀者入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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