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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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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且足生損害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屬告訴乃論罪。

Q · 東西被弄壞,可以告對方嗎?

依刑法第 354 條,故意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使物品「致令不堪用」(外觀完好但失去功能,如手機泡水、鑰匙凹彎),只要足以生損害,即構成毀損器物罪,最重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為告訴乃論(刑法第 357 條),不主動偵辦,且告訴期間僅 6 個月,自知悉犯人身分起算,逾期即喪失告訴權。

白話解讀

你家門口的盆栽被鄰居一腳踹爛,你氣到發抖但不確定這算不算「犯罪」。答案是:算,而且是正式的刑事案件。354 條就是專門處理「毀損他人物品」的條文,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這條有一個讓很多人吃虧的隱藏設計:它是「告訴乃論」(刑法第 357 條),意思是你不告,檢察官不會主動辦。而且告訴期限只有 6 個月,從你知道是誰幹的那一刻起算。很多人吞下去忍兩三個月、跟對方吵來吵去、試圖和解失敗,然後才想到要告,結果發現期限快到了慌張湊證據。更關鍵的是:這條保護的不只是「東西被毀壞」,連「致令不堪用」都算,也就是東西外觀完好但失去功能(比如手機被灌水、鑰匙被凹彎)也成立。這個範圍比大多數人以為的寬。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54 條為普通毀損罪(毀損器物罪),規範毀棄、損壞刑法第 352、353 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使其致令不堪用,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行為。本罪只罰故意,採告訴乃論,是財產法益中針對「物之效用侵害」的基礎處罰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修復或重置費用(元)無法修復時之物品市值(元)民事裁判費率(約 1.1%,刑附民可免)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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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東西被弄壞,告他會不會太小題大作?

毀損是告訴乃論罪,你不告就不會辦,主動權全在你。實務上很多案子在表達要提告後就和解了,根本不會進入司法程序。把提告當談判工具而不是終點,對方往往在存證信函寄出後就願意賠償,因為不想留下偵查紀錄。

Q2沒有監視器怎麼告?我看到他做的但沒證據

目擊證人的證詞本身就是證據,不一定要有影像,加上事後拍的損壞照片、報警紀錄都是拼圖。報案的隱藏價值是警方可調閱個人無權調取的周邊監視器,你以為沒證據,其實只是沒權限去找。

Q3對方說要賠錢但一直拖,我還能告嗎?

可以,而且時間越拖越危險。告訴期間 6 個月從知道犯人身分起算,不會因為在談和解就暫停。穩妥做法是在期限前先提告再視和解進度撤回,因為撤回隨時可做,過期就真的喪失告訴權。

Q4刑法 354 條是什麼?

普通毀損罪,規範弄壞他人物品或使其失去功能的行為,最重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告訴乃論罪。

Q5什麼叫致令不堪用?

物品外觀完好但喪失原有效用,如手機泡水、輪胎放氣、鑰匙凹彎,法律上同樣成立毀損。

Q6毀損罪的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

須被害人主動提告國家才偵辦,若撤回告訴,檢察官須為不起訴處分。

Q7什麼是足以生損害?

行為須達到足以造成公眾或他人實際損害的程度,為本罪成立的構成要件。

Q8東西被弄壞怎麼告?

拍照蒐證 → 報警取得報案證明並調監視器 → 確認犯人身分 → 6 個月內提告,可同時提刑附民求償。

Q9毀損賠償金額怎麼算?

以修復或重置費用為基礎,無法修復時按物品市值計算,可走刑事附帶民事免裁判費。

Q10毀損罪提告要花多少錢?

刑事告訴本身免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免裁判費,僅另行民事起訴才需繳約 1.1% 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對方是故意毀損?

監視器、目擊證人、損壞照片、對話紀錄;本罪不罰過失,須證明故意。

Q12刑法 354 vs 352 差在哪?

354 客體是一般物品(最重 2 年),352 客體是文書(最重 3 年),客體與刑度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61 条(器物損壊等)
🇰🇷 韓國형법 제366조(재물손괴등)
🇨🇳 中國刑法第 275 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 德國StGB § 303(Sachbeschädigung)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22-1(destruction, dégradation ou détérioration d'un bien)
🇺🇸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20.3(Criminal Mischief)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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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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