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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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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ihong0319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把別人的鳥放走➡️致令不堪用
yanming8586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毀損
shirokawa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雖條文有「足以」,但此條非適性犯,而是實害犯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毀棄、損壞(限於故意者才會犯此條罪,不罰過失)
tiffanychen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小心用壞 不會真的被判毀損罪 毀損罪不罰過失 這個行為人 無罪
saberwu6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罰過失!
daaa
3 years ago
司法特考
354:保護之法益,乃係個人對物之本體完整性與利用之利益
cice821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小狗沒有死但已無法取悅主人=>致令不堪用,使物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
kctw2580
6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毀棄損壞:物理上完整性之傷害 致令不堪用:在德國法中將重大毀棄他人之物外觀者入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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