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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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且足生損害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屬告訴乃論罪。
Q · 東西被弄壞,可以告對方嗎?
依刑法第 354 條,故意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使物品「致令不堪用」(外觀完好但失去功能,如手機泡水、鑰匙凹彎),只要足以生損害,即構成毀損器物罪,最重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為告訴乃論(刑法第 357 條),不主動偵辦,且告訴期間僅 6 個月,自知悉犯人身分起算,逾期即喪失告訴權。
白話解讀
你家門口的盆栽被鄰居一腳踹爛,你氣到發抖但不確定這算不算「犯罪」。答案是:算,而且是正式的刑事案件。354 條就是專門處理「毀損他人物品」的條文,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這條有一個讓很多人吃虧的隱藏設計:它是「告訴乃論」(刑法第 357 條),意思是你不告,檢察官不會主動辦。而且告訴期限只有 6 個月,從你知道是誰幹的那一刻起算。很多人吞下去忍兩三個月、跟對方吵來吵去、試圖和解失敗,然後才想到要告,結果發現期限快到了慌張湊證據。更關鍵的是:這條保護的不只是「東西被毀壞」,連「致令不堪用」都算,也就是東西外觀完好但失去功能(比如手機被灌水、鑰匙被凹彎)也成立。這個範圍比大多數人以為的寬。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54 條為普通毀損罪(毀損器物罪),規範毀棄、損壞刑法第 352、353 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使其致令不堪用,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行為。本罪只罰故意,採告訴乃論,是財產法益中針對「物之效用侵害」的基礎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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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東西被弄壞可以告嗎?▾
可以,毀損是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但必須在知道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告。
Q2毀損罪會判多重?▾
刑法 354 條最重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Q3東西沒壞只是不能用算毀損嗎?▾
算。法律上「致令不堪用」就成立,看的是功能喪失不只是外觀。
Q4毀損罪告訴期限多久?▾
6 個月,自知道犯人身分那天起算,逾期喪失告訴權。
Q5刮車沒監視器怎麼辦?▾
報警可啟動警方調閱周邊監視器的權力,並取得理賠所需的報案證明。
Q6毀損罪可以和解撤告嗎?▾
可以,告訴乃論一旦撤回告訴,檢察官須為不起訴處分。
Q7毀損罪要連賠償一起告嗎?▾
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修復費用,省下民事裁判費。
Q8過失把別人東西弄壞要負刑責嗎?▾
不用。刑法 354 條只罰故意,過失毀損僅負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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