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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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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iffanychen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不小心用壞 不會真的被判毀損罪 毀損罪不罰過失 這個行為人 無罪
saberwu60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不罰過失!
daaa
a year ago
司法特考
354:保護之法益,乃係個人對物之本體完整性與利用之利益
cice8214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小狗沒有死但已無法取悅主人=>致令不堪用,使物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